法院对操纵期货市场罪如何裁判 (律师角度分析案例)

期货法律法规期货交易基本规则,律师对案件分析过程

作者:聂成涛律师

笔者最近处理一起期货配资交易案件,同时涉及到了期货高频交易的问题。因为,期货配资的母账户中,都是高频交易的,每一个母账户下面都有很多子账户,这些子账户的下单都在母账户里,很多子账户的话,就会导致母账户的下单很多,就会产生高频交易的问题。当然这都是通过一个分仓软件来实现的。对于这一行为是否违规,笔者通过研究司法判例来看一下司法实践中是如何处理的。

一、案例具体情况

被告单位张家港保税区伊世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世顿公司)以国内贸易公司名义于2012年9月注册成立,由乔治·扎亚、安某(英文名A,以下分别简称扎亚、安某,均另案处理)实际控制。2013年6月起,伊世顿公司为逃避XX所(以下简称XX所)监管,通过被告人高燕、金文献介绍,以借用或者收购方式,实际控制了严某1等19名自然人和Y公司(以下简称Y公司)名下7个基金开设于Z公司(以下简称Z公司)的期货账户,与伊世顿公司自有账户组成账户组(以下简称伊世顿账户组),进行XX所股指期货合约交易。2015年初,伊世顿公司将装有高频程序化交易软件的服务器托管于Z公司租用的XX所机柜内,并违反规定逃避期货公司资金和持仓验证,将自行开发的报单交易系统(以下简称RM交易系统)非法接入XX所交易系统,直接进场交易。同年6月1日至7月6日,伊世顿公司利用以逃避期货公司资金和持仓验证等非法手段获取的交易速度优势,滥用高频程序化交易,采取自买自卖、撤销申报等违规方法,在交易日内多次、反复、大量、连续交易中证500股指期货主力合约(以下简称IC主力合约)、沪深300股指期货主力合约(以下简称IF主力合约)共377.44万余手,从中获取非法利益人民币3.89亿余元(以下所涉币种除另行注明外均为人民币)。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依法认定,上述行为构成期货市场操纵行为。在伊世顿公司的犯罪活动中,高燕负责管理各账户资金出入、输入交易参数、执行人工平仓操作等;梁泽中负责收集交易软件所需的市场行情、交易政策信息及采购、维护服务器等;金文献帮助伊世顿公司将RM系统非法接入XX所交易系统,并提供信息技术服务。3名被告人还帮助转移伊世顿公司获取的部分赃款。

针对上述起诉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下列证据:伊世顿公司期货账户组各账户交易记录等电子证据;XX所《关于伊世顿公司从事期货交易行为的分析报告》、证监会《关于伊世顿公司涉嫌操纵期货市场案有关问题的认定函》《关于伊世顿公司涉嫌操纵期货市场案有关问题补充说明的函》等有关认定意见(以下分别简称分析报告、认定函、补充说明函)、相关期货账户开户资料、银行对帐记录等书证;证人李某1、黄某、姚某、巫某等人的证言;上海XX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伊世顿公司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以下简称司法鉴定意见);被告人高燕、梁泽中、金文献的供述等。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伊世顿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高燕、梁泽中伙同被告人金文献利用以逃避期货公司资金和持仓验证等非法手段获取的交易速度优势,滥用高频程序化交易软件进行股指期货合约交易,严重影响期货市场正常定价机制,扰乱市场交易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应以操纵期货市场罪追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

二、判决中关于证监会对操纵期货市场的认定标准

认定函、补充说明函和分析报告等证实被告单位伊世顿公司操纵股指期货交易的特征:

(1)成交量占比明显高。具体为:伊世顿账户组累计成交量549.74万手占同期市场总成交量的3.66%;IC、IF主力合约成交量分别占同期市场成交量的6.07%和2.97%,分别占同期市场前10名投资者(不包括伊世顿公司)总成交量的71.5%和91.2%;单个IC主力合约成交量占比最高的是6月18日的IC1507,达9.7%;单个IF主力合约成交量占比最高的是6月26日的IF1507,达4.17%。

(2)委托速度绝对领先。具体为:伊世顿账户组订单申报时间集中在行情发布后100毫秒以内;在IC、IF主力合约行情发布100毫秒内,伊世顿账户组订单在委托笔数、委托量占其全天的比例分别为92.94%和94.59%,另出现在前10%、5%的次数占其总报单的比例分别为77.44%和55.04%,而同期市场成交量前10名交易者(不包括伊世顿公司)的上述比例分别为7.46%和2.88%。

(3)订单排序绝对优先。具体为:在每个IC、IF主力合约行情发布周期内,伊世顿账户组订单全市场排序前5名、第1名的委托笔数、委托量占其总报单的比例分别为78.17%和78.44%、35.89%和36.2%。

(4)成交率优势明显,最优价位成交率处于垄断地位。具体为:伊世顿账户组IC、IF主力合约成交率和最优价位成交率分别为74.88%、70.61%,而同期市场平均成交率和最优价位成交率分别为48.02%、35.92%,市场成交量前10名交易者(不包括伊世顿公司)的成交率和最优价位成交率分别为29.58%、30.91%。

(5)在交易方向及交易数量对市场后续5笔行情均价已经产生了实际影响,干扰了市场瞬间行情的涨跌趋势。具体表现为:伊世顿账户组60万余个交易行情区间及其后5笔市场行情涨跌情况反映当伊世顿公司处于净买入状态时,后5笔市场行情均价上涨的次数超过64%;反之净卖出时,后5笔行情均价下跌的次数也超过64%,远高于合理区间;当伊世顿公司净买入或净卖出数量超过全市场30%时,后5笔市场行情均价上涨或下跌的次数高达近70%至80%;只有当伊世顿公司买卖均衡时,上述涨跌次数才回归到合理区间。

认定函和分析报告等证实:被告单位伊世顿公司操纵IC、IF主力合约的成交量和非法获利等基本情况。

三、新闻媒体报道

专案组查明,伊世顿公司系外籍人员Goergy Zarya(音译扎亚)、Anton Murashov(音译安东)在香港各自注册成立一家公司后,于2012年9月用两家香港公司名义在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以美元出资注册成立的贸易公司。扎亚为伊世顿公司法定代表人,安东负责技术管理。两人在公司成立前分别供职于欧洲的投资银行和期货公司,从事证券期货交易工作。

据报道,在此案中,伊世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高燕为重要犯罪嫌疑人,据交代,受扎亚、安东指使,为规避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相关规定的限制,其先后向亲友借来个人或特殊法人期货账户31个,供伊世顿公司组成账户组进行交易。

伊世顿公司以贸易公司为名,隐瞒实际控制的期货账户数量,以50万美元注册资本金以及他人出借的360万元人民币作为初始资金,在中国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安东及其境外技术团队设计研发出一套高频程序化交易软件,远程植入伊世顿公司托管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服务器,以此操控、管理伊世顿账户组的交易行为。

伊世顿账户组通过高频程序化交易软件自动批量下单、快速下单,申报价格明显偏离市场最新价格,实现包括自买自卖(成交量达8110手、113亿元人民币)在内的大量交易,利用保证金杠杆比例等交易规则,以较小的资金投入反复开仓、平仓,使盈利在短期内快速放大,非法获利高达20多亿元人民币。这种极端的交易手法,也对股指期货市场产生了严重影响。

新华社报道称,今年6月初至7月初,证券期货市场大幅波动,伊世顿公司在交易沪深300、中证500、上证50等股指期货合约过程中,卖出开仓、买入开仓量在全市场中位居前列,该公司账户组平均下单速度达每0.03秒一笔,一秒内最多下单31笔,且成交价格与市场行情的偏离度显著高于其他程序化交易者。以6月26日的中证500主力合约为例,该公司账户组的卖开量占市场总卖出量30%以上的次数达400余次;以秒为单位计算,伊世顿账户组的卖开成交量在全市场中位列第一的次数为1200余次;其卖开成交价格与市场行情的偏离度为当日程序化交易者前5名平均值的2倍多。据统计,仅6月初至7月初,该公司账户组净盈利就达5亿余元人民币。

四、报道中提到伊世顿的获利手法

安东及其境外技术团队设计研发出一套高频程序化交易软件,远程植入伊世顿公司托管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服务器,以此操控、管理伊世顿账户组的交易行为。伊世顿账户组通过高频程序化交易软件自动批量下单、快速下单,申报价格明显偏离市场最新价格,实现包括自买自卖(成交量达8110手、113亿元人民币)在内的大量交易,利用保证金杠杆比例等交易规则,以较小的资金投入反复开仓、平仓,使盈利在短期内快速放大,非法获利高达20多亿元人民币。

不过华尔街见闻注意到,中国的金融期货交易所服务器普通交易者是无法直连的,而文中提到伊世顿在中金所有“托管服务器”这一说法引人关注。对此,新华社的报道还提到:

华鑫期货公司技术总监金文献(男,47岁,浙江义乌人)在全面负责伊世顿公司与交易所、期货商的对接工作中,隐瞒伊世顿公司实际控制的期货账户数量,并协助伊世顿公司对高频程序化交易软件进行技术伪装,进而违规进场交易。

华尔街见闻猜测这里代表的违法行为可能是华鑫期货帮助伊世顿旗下账户伪装,实现了交易所直连,从而取得了比市场上其他高频客户快得多的速度。

另外,“申报价格明显偏离市场最新价格”、“快速下单”、“自买自卖”等操作行为似乎存在“哄骗、诱导”(Spoofing)市场价格的嫌疑,这种手法不管在中国还是欧美市场都是明令禁止的行为,但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手法的关键之处在于:在当前放置巨量买/卖单吸引市场价格朝这个方向移动,但是移动后就会撤单,所以并不会真的有成交价,也不会有自买自卖的行为。

此前关于Spoofing的报道:此前东海恒信涉嫌操纵180ETF的案件中中,里面明确提到了一种行为叫“虚假申报”,但本次新华社通稿中并未提到这一名词。

所以,有市场人士的分析认为,“快速下单”的行为可能与普通的超短线抄单、即止损止盈都跟的非常紧的“刷单”交易非常像,这种交易在国外并不违法,在国内自股灾以后也成为灰色地带。

而“申报价格明显偏离市场最新价格”、“自买自卖”两个特点组合在一起则可能是一种明显的坐庄行为,类似“对敲”以制造市场上本来不应该出现的价格。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申报价格明显偏离市场最新价格”、“以较小的资金投入反复开仓、平仓”两个特点组合起来的话,则类似国外市场中高频交易常用的探测手法,扔出一些很小的单子看成交与否来探测市场挂单的深度。

五、高频交易在我国是否违法?是否应该监管?

在我国国内商品期货交易、ETF 套利、权证交易以及股指期货交易中,算法交易和程序化交易的应用正在兴起,高频交易也显露端倪。由于国内交易所交易系统的前置机对报单数量有严格的限制,这些都使得国内尚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高频交易,市场风险处于可控状态。2013年8月16日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之后,如何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发展程序化交易和高频交易成为市场各方关注的焦点。随着金融市场日益开放,多种复杂金融衍生品相继上市,机构投资者势必将高频交易作为自己分散投资的一种交易策略,尤其是其中的做市交易策略更会成为期权等复杂产品的主要交易模式。

在海外金融市场,高频交易发展得如火如荼。从直观上看,高频交易的确和实体经济发展没有直接关系,但高频交易作为市场中的流动性提供者,为市场的形成和交易的达成起到了基础性作用,否则实体经济中的套期保值者将无法寻找到交易对手。然而,当高频交易发展过度时,其提供的流动性并不真实,会演变成飘忽不定的流动性,这就需要加以防范。我们如何在紧跟全球金融市场发展趋势的同时,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有序地发展国内金融市场中的高频交易至关重要。

高频交易中的市场操纵行为判定与传统以是否影响价格的标准不同,是以动机作为判定标准,即是否干扰交易系统、误导投资者、影响金融资产供求关系。我们还需借鉴海外市场的经验,针对试探性指令、误导簇交易、引发动量交易、分层与欺诈交易等行为建立自身的判定指标体系。

根据海外市场高频交易的发展现状来看,正常市场情况下的高频交易并无异常,往往是在市场极端情况下高频交易会引发诸多问题。我国监管机构需要吸取海外市场的经验教训,详细分析高频交易策略的种类、理念和操作手法,及时识别并限制对市场和其他投资者有害的投资策略,尤其需要通过压力测试、计算金融等方法科学模拟市场出现极端情况时,由高频交易提供流动性的质量和对市场运行安全的影响,评估其对市场和其他投资者的影响,建立极端市场情况下的高频交易监管措施,维护市场安全、健康运行。

六、证监会对高频交易的监管进程

2015年10月9日,为了规范程序化交易,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证监会起草了《证券期货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但是此办法,直到目前都没有通过,也没有颁布执行。所以,现在高频交易仍然是监管的空白地带。

证监会关于《证券期货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办法》问答,为什么要加强对程序化交易的监管?

答:程序化交易是技术进步与市场创新的体现,是一把“双刃剑”,对资本市场有利有弊。在成熟市场,程序化交易发展较快,主要源于其多交易场所的市场结构,也源于其机构投资者为主的投资者结构,程序化交易可平滑不同市场和关联产品价格,提供市场流动性,提高价格发现效率,也有利于克服交易中人为因素的影响。但是,程序化交易也有加大市场波动、影响市场公平性、增加技术系统压力等消极影响,境外监管机构对程序化交易的监管力度也在不断加大。更要清醒地认识到,我国资本市场有其自身特点:一是发展宗旨是服务实体经济,在市场流动性已经较为充足、换手率较高的情况下,通过程序化交易进一步提高流动性不是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二是投资者以中小散户为主,而程序化交易主要为机构或大户所采用,过度发展程序化交易不利于公平交易。三是市场投机炒作等问题仍较明显,通过程序化交易完善价格发现机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因此,现阶段,需按照“严格管理、限制发展、趋利避害、不断规范”的指导思想,加强对程序化交易的监管。

笔者在实践中处理的期货案件中,很多情况下都存在刷单的情况,也就是所谓的高频交易,当然都是有人喊单指导,要求频繁交易。对于这种违规,是有人喊单违规还是高频交易违规呢?实践中多数会认为是两者结合起来违规,即喊单指导违规,同时,频繁交易属于诱导进行的不必要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