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要闻#
随着法槌落下的一声脆响,由湘乡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被告人肖某某、朱某某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案在湘乡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由湘乡市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贺一农主审,湘乡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黄前良出庭支持公诉,法检“两长”同庭履职,共同守护绿水青山。

案情介绍:
湘乡市人民政府于2020年12月29日发布通告,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在水府庙水库湘乡境内水域和涟水河湘乡境内主河道水域,实行暂定为期五年的常年禁止生产性捕捞。
2023年8月24日23时至25日3时,被告人肖某某与被告人朱某某驾驶一艘蓝色塑钢船,使用电鱼作业工具在湘乡市泉塘镇泥湾村泥湾渡船码头的涟水河河道内捕鱼。被告人朱某某负责在船尾控制船的方向和速度,被告人肖某某负责在船头操纵电鱼杆进行电捕鱼。两人一共捕捞草鱼11条重9.93千克,鲫鱼32条重7.34千克,鲤鱼14条重28.57千克,高体近红鲌64条重4.99千克。经湘乡市农业农村局认定,被告人肖某某、朱某某所用渔法为电鱼作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的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方法;两人非法捕捞渔获物重量为50.83千克,渔业资源直接损害3392.48元人民币,渔业资源间接损害33924.8元。被告人朱某某被当场抓获,被告人肖某某在现场趁机逃跑,后在他人陪同下主动投案。

本案经公开开庭审理,合议庭根据查明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朱某某违反渔业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捕捞,破坏渔业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二被告人的非法捕捞行为,破坏了渔业资源,对生态环境产生了不良影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方式,主体适格。当庭宣判:被告人肖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罚金六千元;被告人朱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肖某某、朱某某作案用的捞网一个、捕鱼杆二根、12V专用电捕鱼逆变器一台、12V蓄电池一个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追缴被告人肖某某、朱某某赔偿因非法捕捞造成的渔业资源修复费用37317.28元,上缴国库。
两被告人表示,感谢法检两院给了他们赎罪的机会,他们也明白了非法捕捞是违法行为,今后将从自己做起,学习法律知识,保护环境。
湘乡市法检“两长”同庭履职,在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资源违法犯罪的同时,致力于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将“恢复性司法”和“惩罚性司法”相结合,落实生态损害赔偿和补偿机制,为实现绿色发展提供法律保障,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