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肖先生有一辆奔驰E300L轿车,由于自己不常用,便把车挂在了一家租车行向外出租,租赁的这段时间一直没有问题,租车行也是按时把租车费打给肖先生,可是,意外还是不期而遇。 肖先生发现,自己的车子空调板、两个大灯和四个轮毂全部被人更换掉了,于是便找了一家评估公司,被告知损失在七八万左右,于是肖先生找到租车行,要求租车行按照挂靠协议的约定来承担责任。 租车行表示,车子当时被人租出去了,而且租出去以后还被抵押掉了,在拿回车子之后,便一直和肖先生沟通这件事情,而对于车子配件是否是被租车人更换的,目前还不清楚,而且大灯并没有被更换,而且也愿意赔偿,你只要去做个鉴定,是我们换得,我们就依法赔偿。 肖先生表示会去做鉴定,并打算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问题来了,肖先生的车子到底是租车行换掉的配件,还是被租车人换掉的? 其实,谁更换掉的配件,并不妨碍肖先生向租车行主张权利。 本案中,肖先生和租车行之间签订了租车挂靠协议,如果双方在协议中明确规定了这种情况出现后如何处理的话,那么就按照合同约定来处置。 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显然租车行的行为,便属于违约行为,同样,由于配件被更换,那么这种行为也属于侵权行为,对此肖先生是有权要求租车行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权利的。 租车行提到,车子在租赁期间被抵押,显然这有涉及到诈骗的问题,即不是自己的车子,抵押出去换取钱财,如果是这样的话,租车人的行为,就涉嫌诈骗罪了。 而更换配件的人,显然是为了赚取原车配件和副厂配件之间的利润差,对于这种行为,应当认定为盗窃还是诈骗? 这就要看不法行为人在实施更换配件的时候,是不是经过了车主的许可,本案中肖先生并不知情,而是事后发现的,因此显然是趁着车主不备,偷偷更换的,因此车主并没有陷入错误认识,没有主动交付财物的,因此就属于盗窃行为。 对于盗窃数额的认定,显然就是以盗窃到的原厂配件来计算,而不是两者之间的差价了。 根据《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显然一辆奔驰轿车的两个大灯至少要几万元,很容易刀刀数额巨大的标准,当然除此之外,还有轮毂以及空调板等配件,所以最终损失要以鉴定为准。 这么好的车子拿出去租赁,只是为了几千元每个月的租金吗?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文章原创,抄袭必究#头条创作挑战赛##行家计划##奇案大侦探第一季# #奔驰车放在租车行 零件竟被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