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亲兄弟明算账,那夫妻之间的账该怎么算呢?
而一般情况下夫妻之间的账往往是一笔糊涂账,在财富面前,夫妻一方会说你的就是我的,而在债务面前就变成了你的还是你的。深深地诠释了什么叫“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
正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婚内借款哪些属于个人债务,哪些属于共同债务呢?
今天我们接着讲昨天的故事结尾:
上回说到法院通过审理认为,离婚协议书上写明了房子一人一半,马建国需要按协议给付薛芳房子一半的折价款。
这就是说薛芳没花一分钱,就通过结婚将婆婆出全款买的房子分走了一半。接到判决书后,马建国知道自己不能再躲避下去了,必须进行反击,不能让母亲辛苦了大半辈子攒得的钱打了水漂,更不能让薛芳这个薄情寡义的人卷走百万家财。
那么马建国接下来会怎么做呢?
在律师的帮助下,马建国让母亲起诉自己和薛芳要求共同偿还房款全款及利息,庭审中母亲杨桂花认为二人婚后买房时曾经向自己借款全款买房,并出示了购房记录和支付凭证,帮要求两偿还购房款本金及利息。但薛芳在法庭上却反驳道,这笔购房款即便是借款,也是马建国一个人借的,与自己无关,要还也是马建国一个人还,那么薛芳的说法正确吗?杨桂花的购房款能否要回呢?
这就要说说一个法律点:一方父母出资的买房的债务认定。
按当时的司法解释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族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庭应予支持。
这就是说法律在确认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时,是否以夫妻共同名义与借款并不是最重要的,重要的是要看借来的钱是否用在了家族日常生活所需。
民法典1064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 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可见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民法典的规定与案发时的司法解释意思一致并且更加完善。回到本故事中,马建国和薛芳结婚后,尽管马建国向母亲杨桂花借款,但马建国用这些钱全款买房,这套房子又是马建国和薛芳共同居住的,属于他们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因此这购房款应当属于马建国和薛芳的夫妻共同债务,最终法院判决购房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马建国和薛芳需要共同偿还借款及利息,判决后,杨桂花申请了强制执行,双方在强制执行阶段进行了和解,薛芳不用偿还房屋的一半折价款,杨桂花也不再要求薛芳还款,利息也没有追究。
有关马建国的故事讲完了。欢迎大家来讨论探讨。#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