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取得银行利息收入增值税 (企业获得存款利息的分录)

一、按*款贷**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规定,*款贷**,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款贷**服务缴纳增值税。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款贷**服务缴纳增值税。

企业取得上述*款贷**利息收入应按“金融服务—*款贷**服务”缴纳增值税。税率为6%,征收率为3%(2023年1月1日到2023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的征收率计算纳税)。

二、免税

(一) 统借统还利息收入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的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小额*款贷**利息收入

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77号)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的规定,2017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款贷**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上述小额*款贷**,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款贷**;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款贷**合同金额且*款贷**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款贷**。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款贷**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91号)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的规定,2018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款贷**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上述金融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批准成立的已通过监管部门上一年度“两增两控”考核的机构,以及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上述小额*款贷**,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款贷**;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款贷**合同金额且*款贷**余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款贷**。( 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或者没有授信额度,单户*款贷**合同金额且*款贷**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款贷**取得的利息收入,可继续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的规定免征增值税。)

(三)小额*款贷**公司向农户小额*款贷**利息收入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额*款贷**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48号)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的规定,2023年12月31日前,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款贷**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款贷**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小额*款贷**,是指单笔且该农户*款贷**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款贷**。

(四)其他利息收入

1、国家助学*款贷**利息收入。

2、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

3、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款贷**利息收入。

4、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

三、不征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的规定,存款利息不征收增值税。

结构性存款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企业获得存款利息的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