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听闻上海某知名房企董事长猥亵9岁女童,作为两个女儿的父亲,深感痛心和痛恨,同时作为一名法律人,对照警情通报的内容---王某某涉嫌猥亵儿童罪,一个顶格才判5年有期徒刑或拘役(聚众、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及其他恶劣情节的除外)的罪名,却有一种莫名无力的感伤。
性犯罪本就是一种极其恶劣的犯罪,而性侵犯*女幼**,由于*女幼**的心智尚未成熟,性侵行为对其一生的影响是无法估量的,甚至毁掉一个孩子的一生!对于这样一种恶劣到令人发指的罪行,顶格却只有五年的有期徒刑或拘役,够么?景山认为绝---对---不---够!是严重的罪刑与罪行不符!希望立法机关能充分调研此罪的社会危害性,修订法律,设定与此种罪行相适应的刑罚!
带着这种感伤,还是跟大家一起根据我国法律对猥亵儿童罪等性侵未成年人行为的相关规定,分析一下王某某(景山更希望称呼其为*兽禽**,各位读者或者粉丝应该没有意见吧,下称王*兽禽**)可能面临的刑罚。
猥亵儿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性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交性**以外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一般表现为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手段。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辱侮**罪】以*力暴**、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辱侮**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另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
2. 对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依法从严惩治。
22. 实施猥亵儿童犯罪,造成儿童轻伤以上后果,同时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或者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5. 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
……(4)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
28. 对于强奸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一般不适用缓刑。
按照如上规定,王*兽禽**的行为应不属于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的情形,除非能查明有其他恶劣情节 ,王*兽禽**面临的刑罚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考虑到王*兽禽**的社会影响力,本案影响巨大,对其顶格处罚的可能性较大,即最多为五年有期徒刑。
景山注意到一个细节,据媒体报道“目前女童已验伤情,阴道有撕裂伤,构成轻伤。”,据此,我们是不是可以合理的怀疑,王*兽禽**实施了超出猥亵儿童罪“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以外的行为,比如强行发生*行为性**失败而导致撕裂伤的产生呢,若此种猜想能够得到证实,那么王*兽禽**的行为极有可能涉嫌构成强奸罪,根据刑法理论界主流观点,对于强奸*女幼**行为,只要双方性器官接触就构成犯罪既遂,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力暴**、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女幼**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女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 强奸妇女、奸淫*女幼**情节恶劣的;”
如果上述猜想被证实,王*兽禽**的行为属于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女幼**,根据查实的情节轻重,可能会被除以十年以上甚至无期徒刑、死刑等更严重的刑罚,但这一切都是基于能够查实的基础上,可是对于这种猜想如果没有遗留生物特征的体液等证据是很难查实的,而现代刑法定罪的原则又是疑罪从无,如此一来就极有可能出现客观上王*兽禽**实施了奸淫*女幼**的行为,而由于没有证据予以证明而导致很难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这显然是罪刑不适应的,从而不利于抑制此类恶劣罪行的发生。因此景山呼吁立法机关能够充分考虑此种兽行所可能造成的恶劣后果和取证难的客观情况,重新评估对猥亵儿童罪的定罪与量刑,以做到罪行与罪刑相适应,有效抑制此类兽行的发生。
除此之外,考虑到此类犯罪中被害人的特殊性,希望能够在立法层面上多想一想对受害人的救济,除了对于涉及未成年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未成年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及可能推断出其身份信息的资料和涉及性侵害的细节等内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律师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予以保密,在结案后的入学、户籍等方面辅以相应的配套措施,最大程度上减轻对被害人损害后果。
如上即是景山对某城董事长猥亵9岁女童事件的分析,如上分析仅按媒体已公开信息和假设进行法律分析,在不掌握全部案件事实之前不代表本人对事件的最终观点或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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