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量刑建议的依据 (强奸罪详细解析及量刑意见)

强奸罪的详细解析及量刑意见,强奸罪量刑建议的依据

在网上看到这样一则报道,看起来既让人觉得荒唐又愤怒,一个未满十四周岁(判决书上显示案发时为12周岁)的小女孩小徐(化名)先后被几个人强奸,最后小徐的家属竟然对被告人表示谅解,最终被告人得以轻判。

2020年8月某日,被告人陈某到中江县某宾馆找曾某,发现被害人小徐在房间,陈某想与小徐发生性关系,遂另开了房间,并将意思告诉了曾某,曾某将小徐强行抱到陈某所在房间后离开,陈某强行与小徐发生了性关系。

前一日,被告人何某明知小徐不满十四周岁,为了自己还债,先后将小徐介绍给杜某、胡某、罗某、李某,让小徐与他们发生性关系,杜某在知道小徐未满十四周岁后放弃,李某在明知小徐不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与其发生性关系。

此外,小徐的“男朋友”敬某在明知小徐真实年龄的情况下,在八月底将其带回自己家中并与其发生性关系。

小徐的父亲在收到被告人陈某家属的道歉并得到物质赔偿后,对陈某予以谅解。

最终,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判处何某有期徒刑三年,判处被告人敬某有期徒刑二年,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判处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这个案件非常典型,基本上涵盖了强奸罪的几个重要的点,并且还涉及到共同犯罪、帮助犯,主从犯,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等等基本的司法原则。

首先,强奸罪的概念,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力暴**、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行为性**从而构成的犯罪。目前在我国大陆地区,强奸罪的单独正犯(实际实施主体)只能为男性,被害人为女性,该罪妨害的是女性的性的自主权。在这个系列案件中,被告人陈某不顾小徐的反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是典型的强奸罪。

强奸罪的详细解析及量刑意见,强奸罪量刑建议的依据

图片来源于网络,图文无关

第二,案件涉及到的共同犯罪问题。强奸罪行为主体一般是男子,上面说了单独正犯(实际实施主体)只能为男性,但是妇女可以成为强奸罪的教唆犯、帮助犯,也可以成为强奸罪的间接正犯与共同正犯。具体到本案当中,被告人曾某强行将小徐抱到陈某房间,为陈某实施犯罪提供了帮助,被告人何某明知小徐不满十四周岁,为了自己还债,先后将小徐介绍给杜某、胡某、罗某、李某,让小徐与他们发生性关系,也属于共同犯罪,因而虽然曾某、何某并未与小徐发生性关系,但最终法院以二人构成强奸罪判处了刑罚。

第三、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少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构成强奸罪。在报道中我们看到,敬某与小徐确定了“恋爱关系”,为什么也被以强奸罪追究了刑事责任呢?这是因为,未满十四周岁的少女不具备处置自身“性自由权“的能力,视为无性自我防卫能力,明知其未满十四周岁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构成强奸罪。也就是说,不考虑未满十四周岁的少女是否同意,只要与其发生性关系,即认定为构成强奸,这是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而且,在此类案件的认定标准上,采用”接触说“,而不是成年人被害人的”插入说“,即只要szq有所接触,即认定为既遂。

强奸罪的详细解析及量刑意见,强奸罪量刑建议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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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需要全社会,家庭、学校、司法机关共同发力,而且预防的意义远大于未成年人被侵害后,对犯罪嫌疑人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