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者按
岳西县人民法院与岳西融媒体中心共同推出“乡村振兴法官说‘法’”栏目。“乡村振兴法官有说‘法’”宣传调研活动,是县法院针对岳西县后脱贫时代的实际情况,服务和保障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举措。法官们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坚持执法和普法共同推进,既妥善处理好涉及乡村振兴案件,又坚持化解矛盾纠纷,并结合典型案例开展宣传调研活动,用身边的案例教育引导干部和群众,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民间借贷纠纷案
作者/ 岳西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 员额法官 程为虎

基本案情
01
2017年1月5日,安徽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传播公司)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宋某某签订一份“投资协议”,主要内容为:乙方宋某某向甲方投资30万元,特制订如下守约:一、甲方承诺在2017年6月5日前向乙方返回投资和利润分红共计49.6万元整,并赠送股权一个;二、赠送乙方二十个加权分红权,在平台可获得20万元的分红收益,成为公司省级代理;三、如到期未能返回,将由徐某甲、余某某共同承担返给宋某某女士金额49.6万元整,由徐某乙女士作为担保人,并由乙方宋某某向担保人徐某乙支付3万元整(本金和分润到乙方账户再支付);四、乙方所获酵素产品二百套由甲方以10万元整收购;五、乙方投资与甲方经营损亏无关,不承担甲方公司亏损。该协议左下方有余某某、徐某甲、徐某乙的身份证号码,右下方:乙方有宋某某签名及手印,担保人有徐某乙签名及手印,甲方栏后有安徽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名称(无公司公章),徐某甲签名及手印,余某某签名及手印;余某某的签名位置已基本与乙方栏的位置平行,但徐某甲和余某某的签名均有直线与甲方连接。
2017年1月13日宋某某通过转账,支付30万元款。诉讼中,宋某某未就其协议第四条涉及的“乙方所获酵素产品二百套”的交付事实提供证据。
2017年底,徐某甲用部分酒抵偿57600元欠款,2018年6月27日,徐某甲向宋某某支付10万元。某文化公司系徐某甲一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徐某甲,登记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宋某某的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某传播公司、徐某甲、余某某立即归还原告宋某某投资和利润分红49.6万元,给付原告宋某某加权分红20万元,共计69.6万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某文化传播公司、徐某甲、余某某兑现赠送原告宋某某一个股权及让原告宋某某成为省级代理的承诺;3、判令被告某文化传播公司、徐某甲、余某某立即按协议付给原告宋某某产品的收购款10万元;4、被告徐某乙对上述承担连带清偿担保责任;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裁判结果
02
一、被告安徽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徐某甲、余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宋某某借款本金253852.06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标准,自2018年8月2日开始计算至款清时止;
二、被告徐某乙对被告安徽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徐某甲、余某某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徐某乙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徐某甲、余某某追偿。
三、驳回原告宋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启示
03
民间借贷纠纷在民间已常见,但各种以民间借贷的名义的经济行为也充斥其中,让人难辨真伪。本案例即对“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行为进行剖析,准确认定法律关系,让当事人按照正确的法律轨道进行民事经济活动,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投资协议》约定的案涉30万元究竟是投资性质抑或借贷性质,应根据两者的区别来判断。一般而言,投资意味着投资人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具体表现为,投资人按约定方式享有投资收益、分担投资亏损;收益越高,投资人回报越高;亏损越多,投资人分担亏损也越多,也即投资回报、亏损金额是不确定的,回报时间也是不固定的。而借贷的特点在于,不管借款人使用出借人出借款项是否有收益以及收益大小,借款人均应按约定到期还本付息。这里出借人的利息回报是确定且固定的。至于亏损,则无需与借款人共同承担。概言之,投资即“收益共享、风险共担”;而借款是“固定回报,不担风险”。本案的宋某某的“投资”,仅享受权利、收益,并不承担风险,不符合投资行为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构成要件,而其固定回报,不担风险的特点,符合借贷合同的特征,故该协议的性质应认定为借贷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