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的深度解析 (言论的锐度)

《法治评论》周刊1000期报道回顾 言论的锐度:

那些为法治呐喊的声音

言论的锐度,言论的杀伤力

2003年1月周刊创刊200期座谈会

言论的锐度,言论的杀伤力

言论的锐度,言论的杀伤力

言论的锐度,言论的杀伤力

言论的锐度,言论的杀伤力

言论的锐度,言论的杀伤力

言论的锐度,言论的杀伤力

言论的锐度,言论的杀伤力

过往的20年,是社会生活发生巨变的时期,变革中的矛盾与冲突,多元化的思维和视角纷呈交织。如何平衡反映各种不同的声音,如何在重*法大**治事件中体现理性和建设性,如何正确引导舆论导向,对于这些,我们每一天都在思考。20年,不负时光,周刊用各种形式的报道和评论为法治建设呐喊,体现法治媒体的责任与担当。

《“中国黑档”且罢手》

(2001年3月28日)

2001年3月,一个被简称为“中国黑档”的企业从业人员管理系统正式启用。尽管设计者一再声称这个系统主要是让非正常离职有所收敛,但还是引起广泛争议。这篇评论提出,“黑档”所谓的“劣迹”对隐私并没有作出界定,其所记录的内容极有可能涉及公民隐私。“中国黑档”向企业提供公民的不良行为档案,很容易侵犯个人隐私权。类似个人行为的监控系统,只能由国家机关或中立机构才能行使,不可由一个商业公司操作。即使是国家机关和中立机构,也不是没有节制的,只有在被授权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同时需要严格的监督制约机制。

《处理“三无人员”的制度反思》

(2001年9月12日)

收容遣送制度被废除的导火索是2003年孙志刚死亡事件,但对这项制度“发难”最早且最持久的要数“法治评论”,从2000年开始,周刊一系列十多篇文章集中火力全部指向收容遣送的制度之恶。这篇发表于2001年的新闻评论就是其中之一。文章一针见血地质疑:既然连公安机关都没有了收容审查权,那么民政部门又怎么能拥有这样一项剥夺人身自由的权力?同时旗帜鲜明地提出:对待“三无人员”,救济比遣送更重要。

《当场击毙必须掂量五个问题》

(2003年6月4日)

针对多起警方在执行公务时,鸣枪示警无效后,当场击毙犯罪嫌疑人的报道,评论提出几个值得深思的问题:谁有权作出剥夺犯罪分子生命权的规定?在何种情况下可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权?在不同利益的权衡中,犯罪分子的生命权究竟应占何位置?是不是“群众拍手叫好”,其真理性就不证自明?这样的执法会带来什么样的消极后果?评论指出,即使犯了死罪,他还要经过公开、公正的审判,严格按照诉讼程序行事,更何况许多被当场击毙的犯罪分子并未犯下死罪呢。“当场击毙”与文明执法不相协调,与“让警察背着一只手同犯罪作斗争”的法治理念相违背。

《解决治安问题不要“狂风”要“清风”》

(2004年1月14日)

全警参战,集中行动,全面清查,普遍整治——这是许多地方解决治安问题的普遍做法。文章对这种“一阵狂风”式的做法提出了批评,并指出:解决治安问题,不要“狂风”要“清风”。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本应强调“禁于将然之前”,对于业已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也应当发现一起,及时处理一起,而绝不能积弊成疾,再以执法的“集中行动”行政绩展示之实。

《县委书记该有什么名誉权》

(2004年8月11日)

国家机关有没有名誉权?官员的名誉权是否受法律保护?作者认为,民法上的名誉权是保护公民、法人在民事活动中的民事权益,而县委、县政府的公共管理活动不是民事活动,是*党**务和政务活动,因此,不受民法上的名誉权保护。在法制社会,批评政府是人民的基本权利和神圣义务。而人民批评政府官员,即使出现错误,即使官员的名誉事实上受到损害,法律也不保护官员的名誉权——除非有人故意陷害。因为法律捍卫的是人民对公共事务不受限制的批评权利。为了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这个“车”,法律必须丢弃官员名誉权这个“卒”。

《民工*薪讨**:为什么懒得找法律》

(2005年1月26日)

评论指出,民工维权不愿找法律帮忙,固然有执法方面的症结,但更深层的是现行劳动制度、诉讼制度的不合理。治本之策在于:给民工一个通畅的诉求渠道——让农民工成立自己的组织开展自我服务,同时对工程款的发放进行制度创新:彻底改变由开发商或者承包商发放民工薪金的现状,而代之以政府发放或者代表民工利益的民间团体发放。

《教授,您无权停招研究生》

(2005年6月29日)

针对北京大学法学院一名教授不满现行的法学研究生招生制度,公开声明不再招收法律史专业研究生一事,评论提出质疑:教授有没有权利“擅自”停招研究生?用停招的方式表达对招生规则的不满是否合适?作者指出,“对不合理的规则大胆说‘不’”,让我们看到这名教授的勇气。然而,一项规则是不是合理,需要我们作出审慎判断;对那些仅仅自己认为不合理的规则,给予足够的尊重,更有利于规则的完善。

《养路费,最近六年都是违法征收》

(2006年8月23日)

2006年7月,河南省郑州市交通规费征稽处查到的一辆吊车,其养路费滞纳金总额达到了49万多元。此事件发生不久,编辑部收到一篇题为《天价滞纳金带来的法制乱象》的投稿,文中指出:天价滞纳金的源头——养路费本身可能与公路法“依法征税筹集公路养护资金”的规定相矛盾。在征求专家意见后,编辑对评论进行了修改、删节,把评论的重点从质疑天价滞纳金转移到上位法的分析方面,突出“公路法修改后,征收养路费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值班编委亲自修改了标题。这篇评论见报后,在全国引发巨大反响,也引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国务院法制办的高度重视。后经各路媒体历时两年多的持续跟进,征收了17年的养路费最终在2009年退出历史舞台,令全国亿万车主受益。

《收费还贷:还是个理由吗》

(2007年7月25日)

针对包括京石高速、机场高速等在内的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过长、收费起止时间被人为后延等问题,作者进行了深度调查,指出:这种种乱象,与极不规范甚至堪称暗箱操作的公路“变性”行为——即通过“转让公路经营权”的手段,将“政府还贷公路”人为变成“经营性公路”密切相关;而立法的滞后,则为我们解决相关问题带来了重重障碍。文章见报后,各大网站纷纷在显要位置予以转载,多家媒体跟进报道,一时间引发了新一波质疑公路收费的声浪。

《极端手段维权不可取》

(2013年4月3日)

针对频繁发生在各地的采取跳楼、跳桥、服毒以及“*力暴**抗法”等极端方式维权的事件,作者指出,一方面是政府部门在社会快速发展和转型时期对利益冲突问题处理得不合理和不公平所带来的负面后果,另一方面也暴露出纠纷解决机制运作的不力。减少和避免此类极端行为的发生,仅仅让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绝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从大的方面讲,只有疏通和完善法定的救济渠道,让公民的利益诉求通过公正的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得到表达和评判,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将正常的法律纠纷演变成极端对立的可能性。

《仿真枪是枪吗》

(2016年8月10日)

《枪支咋认定?专家有话说》

(2016年8月17日)

18岁青年刘大蔚网购“仿真枪”被判处无期徒刑,引发了社会对于枪支鉴定标准的质疑与讨论。对此,周刊刊发报道后,又邀请三位专家进行评论。专家指出,刑法涉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应当由最高立法机关来设定入刑的要件及标准,而不应委之于行政机关。《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是由公安部发布的,是否可作为涉枪犯罪的司法标准,存在疑问。在立法不宜轻易改动的背景下,可以从司法角度入手,一是出台司法解释,细化*私走**枪支的量刑标准;二是最高法以典型判例的形式阐明要点,确定规则,在尊重各地方法院法律范围内自由裁量权的前提下指明方向,尽量减少个案在适用法律上的差异,最大限度地做到执法统一。2016年10月18日,福建省高院宣布再审此案。2018年12月,该院作出再审判决,刘大蔚被改判有期徒刑七年零三个月。

《城管立法不宜“小马拉大车”》

(2016年8月31日)

评论认为,住建部公布的《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征求意见稿)》意味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历时20年后,终于迎来统一立法的契机,但同时指出,城管立法不仅涉及执法范围的厘定,更需要解决体制机制、部门间权力划分、与其他法律法规协调等复杂问题,只有上升为国家组织法层面予以审视,适度提高立法位阶,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掣肘城管执法的问题,以推动城管执法规范化、法治化。

《电影百花奖,真有那么大“黑幕”吗》

(2016年9月28日)

电影百花奖评选结果出人意料,一位现场评委的自爆帖《直击百花奖黑幕》,更是引起轩然大波。评选真的有那么大黑幕吗?作者进行了追问,并呼吁有关部门启动调查。评论得到社会关注,百花奖主办方中国影协接受本刊专访进行了回应,否认存在黑幕,但表示百花奖评选改革势在必行。在追问中接近真相,凸显了追问的价值。

《马上就办办公室,并非治本之策》

(2017年1月8日)

针对有些地方设置“马上就办办公室”这种监督机构,文章指出,这样的做法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某些政府部门工作效率低的难题。现行政府管理机制的效率提升需要内部机构中部门负责人的监督,而防止部门负责人懈怠的方式就是加强人民群众的监督。将人民群众的监督作为考核部门负责人的重要指标,那么就不需要另设“马上就办办公室”。

《我国法学院认证制度亟待健全完善》

(2017年6月7日)

文章指出,目前高校设立法学专业是由省教委批准,低门槛导致其难以实现法学教育向职业化方向发展。由于司法部不仅掌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同时也主导对律师行业的管理,所以司法部能够更准确把握从事法律职业需要什么技能、有哪些硬性要求。建议由司法部执行法学院认证制度,最大程度根据法律职业的实际要求制定认证、评估的标准,进而充分发挥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桥梁作用,实现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有效衔接。

《处置“僵尸企业”需要制度创新》

(2017年7月26日)

僵尸企业“是指那些无望恢复生气,但由于获得放贷者或政府的支持而免于倒闭的负债企业”。文章指出,由于僵尸企业数量大,问题多,牵涉面广,在处理僵尸企业破产和重整中,适用现行破产法已遇到挑战。此外,相较于普通破产企业而言,国有僵尸企业的职工安置问题难度更高。如何妥善处理在职人员的社会化分流、离退休人员相关经费发放、职工住房、企业社会职能移交等问题,已超出了破产法调整范围。作者建议,为保证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严肃性,有关处理僵尸企业破产的司法解释应尽早出台。

《恶之花不该在荧屏绽放》

(2017年7月26日)

“虚假医药广告表演艺术家”刘洪滨被曝光。文章指出,刘洪滨这朵恶之花能堂堂正正绽放在大众媒体上,自有其适宜土壤和其他外部条件——众多电视媒体打着“养生”旗号,行医药广告之实,为了一己之私,把公益变换成公害。作者指出,无论世界如何改变,肩负着崇高的社会使命,仍是媒体不变的天职。社会责任第一,客观公正报道,是媒体的行为准则。为了利润公开造假坑人,成为假货批发商,这是媒体的彻底堕落。

《执法考核不能只看办案和罚没数量》

(2019年5月27日)

文章指出,对于行政执法机关这种不以营利为工作目标的单位来说,以办案数、罚没数作为考核依据,背离了行政处罚的终极目标。单纯地鼓励更多的案件,更多的罚款,以多少评优劣,在趋利避害的心理下会使得一些部门为罚而罚,忽略执法背后对于公平、正义的价值考量。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不可滥用》

(2019年6月26日)

文章指出,行政许可法确立了信赖保护原则,对于推进我国诚实守信政府建设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但是,其中“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这一要件在实践中存在被滥用的倾向,应当引起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重视,聚力完善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的正当的程序,尽力避免良法难以善治的尴尬局面。

新闻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