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激励股离职如何退出 (激励股如何变现)

股票激励和股票归属,激励股和技术股

  • 投资股退出机制

在退出机制上,投资股和激励股有很大的区别。投资股的退出是必然的,只是时间的早晚不同,因为投资的本质是逐利,追求高收益低风险的收益是其重要甚至唯一的追求,这点与创始股东、激励股东不同。投资股的退出一般有IPO(包括新三板)、并购、股权转让、股权回购、清算几种方式。

其中IPO退出是投资股最理想的退出方式,而并购是今后重要的一种退出方式,通过对内或对外的股权转让是投资股最便捷最快速的退出方式,股份回购也是比较稳妥的退出方式,但仅限于管理层和股东进行回购,因为《公司法》不允许公司回购本公司的股权,清算是投资人最失败的退出方式,但发生的概率很大,因为对投资来说,投资成功的只是少数。

投资者一旦投资获得了股权之后,就成了真正法律上的股东,受到《公司法》的保护与限制,不能随便退出,退出须严格遵守《公司法》相关股权变动的规定,同时还需遵守投资协议中约定的条件。所以投资协议中约定退出条件及如何退出就非常的重要,我们常见的“对赌协议”便是约定的退出方式,投资者通过对赌协议保护自身的利益

有种观点认为“对赌协议”让投资者“旱涝保收”,有借股权投资之名行借贷融资之嫌。其实不然,两者有着本质的差别,对赌协议的目的是减少投资风险,并非借贷保本。这里提示一点:对赌协议条款涉及回购安排的,司法实践中约定由被投公司承担回购义务的对赌条款被认定为无效,但约定由被投公司原股东承担回购义务的对赌条款被认定为有效。

  • 激励股退出机制

而激励股的退出比投资股复杂得多,因为存在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激励股是实股,受《公司法》保护与约束,同时因为其由虚拟股转化而来,所以受股权激励协议的约定限制,即受《合同法》的保护与约束。广义的激励股中的虚拟股,在转实股之前几乎完全受股权激励协议约束。笔者在设计企业股权激励方案时,往往针对以下几大类的情形来约定较为详细退出机制:故意违规、过失违纪、客观被动、退休离职等。

上述故意违规一般包括:严重失职、受贿、盗窃、侵占公司财产、泄漏公司秘密等损害公司利益;在单位有劳动关系且造成严重影响;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被停职或开除等。过失违规一般包括:间接或直接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因自身原因解除劳动合同;受到法律制裁或惩罚,不能正常任职岗位等。客观被动一般包括:因公司人员调整而被辞退;情势变更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企业转产裁减人员等。退休离职为大多数的退出情况,包括合同到期;丧失劳动能力离职;身故;达法定年龄退休等。

以上的几大类情形对应的不同虚拟股权又有着不同的退出方法,导致激励股的退出非一概而论。笔者在项目实践中,针对对于增值权、干股一般都由公司收回,但收回的待遇不同,面对不同的情形设置不同的退出条件。比如在故意违规的情形下,公司收回期权,同时扣除赔偿金,并不退还保证金;在过失违规的情形下,设置为公司收回期权,但退还保证金;客观被动及退休离职情形下,公司收回干股并退还保证金,同时还给予退还保证金的同期银行利息。

而期股与期权的退出,比增值权及干股复杂了些,因为期股、期权有行权购股的问题。期权、期股未转换为实股时,在上述各退出情形下,可参考上述增值权、干股的退出方式。当期股、期权部分转化为实股,此时激励对象已是正式股东,股权受《公司法》的约束与保护,所以设计退出时要同时考虑《公司法》的操作要求。

笔者在项目实践中,在故意违规的情形下,约定转让给控股公司大股东或持股平台普通合伙人(GP),且转让价格为购买价与每股净资产价格的较低者;在过失违规的情形下,约定转让给控股公司大股东或持股平台普通合伙人(GP),且转让价格为购买价与每股净资产价格的较高者,但要分期支付,一般设置为三年三次支付;客观被动及退休离职情形下,约定转让给控股公司大股东或持股平台普通合伙人(GP),价格为购买价与每股净资产价格的较高者,此时一次性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