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可以随意发行么 (发行股份购买股权)

【典型案例】

A公司成立于1997年4月,注册资金为人民币3400万元,股东包括两家单位和16名自然人。被告人郑*担任安基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持股比例为44%。A公司经工商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为:生物制品加工,化工原料、建筑材料、金属材料销售,本企业自产生物制品和技术出口,本企业进料加工及三来一补业务。

2001年12月,A公司为筹集研发资金,由被告人郑*提议经股东会集体同意后,委托中介公司及个人向社会不特定公众转让自然人股东的股权。此后直到2007年8月期间,由郑*负责联系并先后委托上海新**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投资实业公司、王*国、周*平、黄*等个人,以随机拨打电话的方式,对外谎称A公司的股票短期内将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并能获取高额回报,向不特定社会公众推销郑*及其他自然人股东的股权。郑*和中介人员具体商定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2~4元不等。A公司与受让人分别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和《回购承诺书》(承诺如果三年内公司不能上市就回购股权),并发放自然人股东缴款凭证卡和收款收据。

经审计,被告单位A公司向社会公众260余人发行股票计322万股,筹集资金人民币1109万余元,其中有157人在股权托管中心托管,被列入公司股东名册,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上述募集资金全部用于A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支付中介代理费。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A公司及被告人郑*犯擅自发行股票罪,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A公司未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其行为已构成擅自发行股票罪,且系单位犯罪;郑*作为A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构成擅自发行股票罪,提请法院依法惩处。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A公司违反国家政策及相关法律规定,未经证券监管部门的批准,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发行股票,情节严重,被告人郑*系A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擅自发行股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单位、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护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被告单位与被告人均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应予数罪并罚。据此,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于2009年9月24日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A公司犯擅自发行股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二、被告人郑*犯擅自发行股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维持(2008)六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对郑*判处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一、股权和股票要分清

(一)股权

股权,即“股东权益”,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人(股东),基于其投资行为而对公司享有的人生和财产权益的一种综合性权利。

换言之,股权的产生就基于投资行为而获得股权资格所享有的一种权利。

根据《公司法》第四条规定,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具体来说,包括如下权利:

1.表决权

除优先股股东外,股东通过出席或者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对股东会决议事项有表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权利,这是其固有的权利,行使表决权时,一般按照一股一票(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按照出资比例(有限责任公司)行使表决权。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股东有权通过股东(大)会选举公司的董事或监事,也有权在符合法定任职资格的条件下,被选举为公司的董事或者监事。

3.依法转让股权或股份的权利

法律禁止股东出资获得公司的股权后从公司抽逃出资,但允许股东为了转移投资风险或者收回投资并获得相应的利益而转让其股权或者股份。

4.知情权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5.监督权

《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6.增资优先认缴权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7.优先购买权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股利分配请求权

股东对公司的资产收益权主要体现为有权取得并保有公司分配的股利。

9.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和自行召集的权利

通常,有限公司1/10表决权或股份有限公司单独或者合并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0.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特定情形下,对股东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11.申请法院解散公司的权利

《公司法》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12.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

公司终止后,向其全体债权人清偿债务之后,尚有剩余财产的,股东有权请求分配。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第三十二条 【股东名册】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二)股份

股份是计量公司资本的最小计量单位,主要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与股权的区别在于:

1.股权是基于股东地位对公司主张的权利;股份是基于股东地位,对公司主张权利大小的表示。

2.在描述股东对公司控制权大小的时候,股权和股份在实质上是一致的;只是股权侧重于表达概念,而股份侧重于表达事实。

3.转让方式不同。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应当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而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三)股票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所有权凭证,是证明股东身份的凭证,是股份的表现形式,与股份的关系,属于形式和内容的关系。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二、股份发行

所谓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若干股份,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因此股票的发行即是股份的发行。股份的发行分为两种情况:

1.为设立公司而首次发行股份,可以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是发起设立,即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第二种是募集设立,即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

2.发行新股。即股份有限公司为扩大经营规模、扩大资本总量而进行的发行股票、筹集资本的行为。

关于股票发行的条件,公司法规定,对于募集设立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其余股份应向社会公开募集, 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递交募股申请,并报送有关文件,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经审查 ,对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募股申请,予以批准;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募股申请,不予批准。不予批准的募股申请,发起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

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对已作出的批准如发现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予以撤销。尚未募集股份的,停止募集;已经募集的,认购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上同期银行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必须由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并签订承销协议;必须同代收股款的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公司登记成立后,应当将募集了多少股份、如何募集的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备案。

【延伸阅读】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根据《刑法》第179条规定,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是指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其特征为:犯罪客体是国家对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

根据刑法第179条的规定,犯本罪,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集资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向社会公众融资,吸纳社会剩余、闲散资金,可以筹集到较大数量的生产经营资金。但是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这种面向社会公众的大规模的筹集资金方式并不是一家公司自己筹措资金的简单行为,而是事关广大股票、债券的投资者的切身利益的涉众行为。发行股票、债券的公司要向投资者负责,发行股票要定期付给股东红利或者上市流通发行债券要按时归还本金及其利息,这依赖于发行公司、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及其经济效益的好坏,因此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同时,由于这种活动涉及面广,事关大量资金的流向,与社会金融秩序的稳定甚至社会安定密切相关,因此必须严格规范,加强管理和监督,否则会干扰金融秩序,影响经济稳定健康发展,损害广大社会投资者的利益,甚至造成社会不安定的因素。

这就是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社会危害性所在,因此入刑。公司凡有涉及股权发行或者转让的重大事项,必须在律师顾问的指导下依法合规进行,切不可随意妄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