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水河 律师/文
购进商标权人生产的正品产品,通过线下、网络等渠道进行销售。为展示该商品信息,指明商品的品牌,可以在合理限度内,使用该商品的商标。如果超过合理限度,或者在没有授权关系情况下,宣传、暗示与品牌方有授权、加盟等合作关系,则可能构成商标侵权或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各位公司老板必须引以为鉴。
X顺公司是一家经营管材管件的公司, 其在店招广告和商务名片中使用“LESSO联塑”、“联塑管道”、“联塑管道产品经销商”等字样,并且店面招牌使用与联塑经销商特有的装潢样式。
享有联塑商标的联塑公司这下不干了,他认为X顺公司以“LESSO联塑”或含有“联塑”文字作为其店面招牌及招商名片标注使用,具有搭便车、傍名牌获取非法利益的主观故意,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将X顺公司起诉至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X顺公司未经许可在店招广告和商务名片中突出使用“LESSO联塑”字样,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要求X顺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0000元以及调查费、律师费等合理维权费用10000元,合共60000元。
对于联塑公司的起诉,X顺公司不认同。他认为在店面招牌的广告和名片中使用“LESSO联塑”、“联塑管道”等字样,对联塑公司注册商标的善意利用,其在店招及名片宣传的联塑商标就是联塑公司商标,销售的联塑管材管件是联塑公司生产的联塑管材管件,是不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认为,该案的焦点是:(1)X顺公司是否侵犯联塑公司“LESSO联塑”注册商标专用权及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问题;(2)X顺公司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联塑公司是“LESSO联塑”的注册商标的权利人,X顺公司未经联塑公司许可,在其店面招牌的广告及招商名片上使用联塑公司的注册商标“LESSO联塑”,容易混淆,X顺公司的行为属于商标法上的商标使用行为并构成商标侵权,X顺公司认为其不构成侵权的辩称理由不能成立。同时,法院认为,“LESSO联塑”是联塑公司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注册商标,X顺公司以“LESSO联塑”或含有“联塑”文字其店面招牌装潢及招商名片标注使用,属于不正当利用联塑公司注册商标的市场信誉,使得相关公众可能根据“LESSO联塑”、“联塑”商标的知名度和商标权人的信誉,对X顺公司经营行为产生错误的信赖,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造成市场误认和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酌情确定X顺公司赔偿联塑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0000元。最终,法院判决X顺公司停止在店招广告及商务名片中使用“LESSO联塑”字样,停止侵犯联塑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联塑公司10000元。
X顺公司何以败诉?X顺公司使用联塑商标是不假,但公司销售的是联塑的正品产品也是毋庸置疑的事实,相信很多人都糊涂了。X顺的抗辩没有得到法院支持,主要原因是:(1)X顺公司使使用“联塑”、“LESSO联塑”商标超过了必要的限度,没有标明自身公司名称,容易造成混淆和误认,难以被认定为合理使用“LESSO联塑”商标;(2)X顺公司与联塑公司不存在授权、加盟关系,却高度仿冒联塑公司经销商的装潢样式。
本律师认为:(1)只有与权利人形成商标授权使用的关系,才可以使用权利人的商标。仅仅销售他人产品,没有授权使用、加盟等特定关系,无权在自己店招及名片中使用他人商标;(2)即使是出于指示商品服务来源的目的使用他人商标,也应出于善意,限定在合理范围。如X顺公司可以店招中表明“本公司销售联塑公司、XX公司管材”即可,并且应在店招中标注公司名称,无需在店招及名片中突出使用联塑公司“LESSO联塑”商标;(3)使用他人商标应力求使用效果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如使用相关标识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的,难以认定是对商标的正当使用;(4)要诚信宣传,X顺公司在诉讼时与联塑公司没有授权、加盟等特定关系,并非联塑公司经销商,宣传自己“联塑管道产品经销商”,将普通的产品购销描述为“经销商”的行为,可能会被认定是虚假宣传、引人误解的混淆行为,或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