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长股份锁定期是利好吗 (上市公司股票锁定期的最新规定)

概述:“股权锁定期”是企业成立、特别是上市后需要遵守的一项规制。这项制度的设立对于规范大股东的行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维护市场的稳定,促使大资金追随公司共同长期发展等方面有显著作用。

涉及的法律规定:证券法、公司法、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

股份锁定,就是为了防止上市公司为短期套现而设置的锁链,更是为了保护广大中小股民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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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不同层级股东股份锁定期的规定:

1、发起人

根据《公司法》第141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所有股份有限公司都适用)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①、主板/中小创

规则一: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5.1.5条、《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5.1.6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5.1.6规定:“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经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本所同意,可豁免遵守前款承诺:

1、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两交易所适用)

2、因上市公司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受让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获得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有关部门批准,且受让人承诺继续遵守上述承诺(深证交易所适用)。

规则二:《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规定:“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开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②、新三板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2.8规定: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挂牌前十二个月以内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进行过转让的,该股票的管理按照前款规定执行,主办券商为开展做市业务取得的做市初始库存股票除外。

因司法裁决、继承等原因导致有限售期的股票持有人发生变更的,后续持有人应继续执行股票限售规定。

3、一般股东

①、主板/中小创

根据《公司法》第141条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一般规定)

②、主板、中小板附加规定

刊登招股说明书前12个月内增资入股、转增、送股或受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关联方股份的股东,锁定期为36个月。刊登招股说明书前12个月内受让非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股份的股东,锁定期为12个月。

③、创业板附加规定

申报材料前6个月内增资入股或受让控股股东、实际可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股份的股东,锁定期36个月。申报材料前6个月内受让非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股份的股东,锁定期12个月。

④、新三板

未明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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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①、主板/中小创

规则一:根据《公司法》141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一般规定)

规则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3.1.6条、《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3.1.8条同样做出规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规则三:《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四、第五对《公司法》141条规定做出细化规定。其中第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规则四:《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董监高、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股票买入六个月后卖出,或者卖出六个月后又买入,由此所得的收益归该公司所有,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②、中小板附加规定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3.8.3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③、创业板附加规定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第三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④、新三板

未明文规定。

5、定向增发

①、主板/中小创

规则一:根据《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具体发行对象及其定价原则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确定,并经股东大会批准;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规则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十条发行对象属于本细则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本细则的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曰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②、新三板

未有明确规定,但双方可以在认购合同中明确锁定期限,对于稳定公司股价及公司长远发展有利。

6、员工持股平台的股份规定

①、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第六条中规定了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期限和持股计划的规模:

1. 每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期限不得低于12个月,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期限不得低于36个月,自上市公司公告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期持股计划名下时起算;上市公司应当在员工持股计划届满前6个月公告到期计划持有的股票数量。

2. 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②、根据《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规定,这里的“持有”以是否登记在其名下为准,不包括间接持有或其他控制方式。对于董监高通过员工持股平台持有股份的转让,并无明确的规定进行限制。

但是除此之外,若上市公司董监高是发起人股东,并通过员工持股平台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还需要特别注意其上市时的承诺。

案例:

好利来,公司于2014年9月12日首发上市,苏朝晖、苏毅镇、全明哲和赖文辉等董监高在招股说明书中承诺:对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除各自的前述锁定期外,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在好利来(002729)(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前,控股股东好利来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利来控股”)和余江县衡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明投资”)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好利来控股向衡明投资转让其持有的公司1%的股权。转让股份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司高级管理及核心员工持股。

衡明投资是公司上市前的高管及核心员工持股平台,这个员工持股平台包含了6人,其中时任公司董事苏朝辉(现任副总经理)、生产工程总监全明哲、研发部经理赖文辉(现任副总经理)及监事苏毅镇分别持有衡明投资27.15%,21.12%,9.96%、9.96%的股权,另外两人中,一人为普通员工,另一人已离职。衡明投资的执行董事为苏朝辉。

2017年5月22日,衡明投资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票27.31万股,根据持有衡明投资的股权比例计算,其中公司副总经理苏朝晖减持61,252.26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的60.16%;生产总监全明哲减持47,643.66股,占其持所公司股份的60.16%;副总经理赖文辉减持22,461.42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的60.16%;监事苏毅镇减持22,461.42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的60.16%。因此,违反相关人员首次公开发行所作的“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的承诺。

深交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11.11.1条的规定。因此,深交所对苏朝晖、全明哲、赖文辉和苏毅镇发出监管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