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大众创业、全民创新在全国范围内如火如荼的开展,每天都会新成立许多的企业,创业型企业特别是高科技因素的创业性企业,技术人员以技术入股的方式很普遍。但在2015年3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后,以技术入股的操作中会面临许多新的问题,导致以前的操作方式无法适用。目前实务中许多企业在技术入股的操作中存在失误,导致以技术入股得不偿失。优律网创业法律服务委员会的相关律师,针对财政部、税务总局的该份通知,就以技术入股的法律风险提出如下意见:
2015年3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规定:一、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三、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四、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过程中取得现金补价的,现金部分应优先用于缴税;现金不足以缴纳的部分,可分期缴纳。个人在分期缴税期间转让其持有的上述全部或部分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五、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六、本通知规定的分期缴税政策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对2015年4月1日之前发生的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尚未进行税收处理且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期限未超过5年的,可在剩余的期限内分期缴纳其应纳税款。
一、税务影响:所以以技术入股,必然面临税务的缴纳。具体包含:1、个人所得税,根据该通知,应纳税所得额=技术发明成果转让收入-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技术发明成果转让收入应按照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2、印花费,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转让专利权、软件著作权属于“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由立据人按记载金额0.5‰贴花;转让非专利技术属于“技术合同”税目,由立合同人按记载金额0.3‰贴花。3、增值税根据营改增有关规定,转让技术成果税率为6%。技术转让方式入股这些税是必须缴纳的。
二、技术出资入股程序性影响。
该通知颁布以前,技术入股价格的确认有协商作价和评估作价两种方式,但是在该通知颁布后,该通知中明确规定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那么评估程序就在所难免。
所以优律网律师建议,如果不是真实的技术转让,而是想以技术出资的方式逃避出资义务,这种情形将得不偿失。如果想达到不出资而能获取到公司的股权,通过其他的方式同样能够做到。优律网律师谈公司法系列文章中就有论述,有需要的可以参考。
此外,对于真的有技术要注入公司,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税收优惠措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10月23日颁布的《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二条规定关于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政策1.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居民企业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本通知所称技术,包括专利(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
此外,该通知中也规定了,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所得税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所以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也可以运用该条规定,在公司成立时就由创始人将技术带入公司,约定好,在经营过程中,以资本公积金等转增股本。这样能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