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以前还不太愿意相信 “受伤的当事人来验伤会有欺骗行为” 这件事,大多数到我这里来的人都是受了伤的一方,用大众的话来说是处于弱势的一方,多少能够博得一些同情心。这几天,有个好奇的小可爱问我遇到过造作伤吗?

我的答案是: 的确存在!这个社会的人性远比你想象的复杂。
不久前,我接二连三碰到了几个案子,他们的隐瞒、欺骗行为让我直呼防不胜防——原来那句“受伤的当事人来验伤会有欺骗行为”没有一点掺假的成分。

案例一
01
小意外
某天,A正骑着电动车在去菜场买菜,在经过一条窄路时,她没注意到自己的身后有一辆小汽车正要超车。由于路太窄,两边的电动车与行人又很多,虽然小汽车很慢很谨慎地前行,但在超过A时还是不小心碰到了A的电动车,差点把人家撞倒下。汽车也感觉到了碰撞,停了下来。
驾驶员将副驾驶的车窗摇下来,看了看被撞到的人,询问她有没有受伤。A似乎不假思索地说自己受伤了,要赔钱。可驾驶员一看对方生龙活虎的样子就不像有什么事,便说自己可以陪两百块钱。
“两百块钱哪够?”A停下电动车,走到驾驶室边与驾驶员理论了起来,厉声厉色,一定要对方赔偿一千块,否则就报警。
其实这就是一起普通的刮擦事故,从视频看来,双方只是轻轻碰到了一下,加上汽车的车速非常慢,无论是A还是汽车都没有什么大碍。不过见有车撞了自己,A当然想多要些钱。这个时候汽车驾驶员有些不耐烦了,他做了一个错误的选择,就是想自顾自开车离开。A当然不肯,拉着驾驶室的窗沿不让他开走。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在汽车缓慢前进的过程中,A突然倒地,痛苦地哭嚎起来。围观的群众越来越多,有人开始指责汽车的驾驶员,也有人开始询问倒地女子哪里受了伤,还有人帮忙报了警。
02
损伤居然可达“轻伤”
两天以后,办案民警发给我一张医院的CT诊断报告,问我诊断报告上的损伤属于什么等级的伤。此时此刻,我并不知道之前的那些案发经过,只看到诊断报告上写着 “左第1、2、3楔骨骨折内固定术后,左骰骨骨折。” 我说这个损伤可以达到轻伤,但我需要看伤者做手术之前拍的片子。办案民警说那先去看看还在医院里躺着的伤者吧。我同意。
在去医院的路上,我从办案民警那里知道了前面所说的案情,办案民警也告诉我,据A陈述,她是被汽车轮胎压到脚了。我心想这的确可以造成这样的骨折,但同时心里也有一些疑惑。我以前见过不少骨折后需要做手术进行内固定的人,但这个A似乎有些反常。别人都需要等上几天,待受伤部位消肿之后才能动手术,而这个人在受伤隔天拍的片子就已经显示内固定完成了,难道她的脚被压到之后一点也没有肿起来?
在医院,伤者A的陈述与之前她跟派出所陈述的并无二致,被车压到脚之后便骨折了。而此时,她的脚的确被纱布里三层外三层包裹得严严实实,还用石膏托固定着。我问她做手术之前有没有拍片子,她说病历都在医生那里。然而我在查看病历时,却没有看到有做手术之前拍的片子,很是奇怪,难道医生不用拍片子就知道她脚骨折了,还精准无比地给骨折做了手术?我想询问她的主治医生,但被告知医生现在正在做手术,不知道什么时候回来。我又想找医生帮忙把A脚上的纱布打开来看看受伤地方的情况,但在当事人的强烈反对之下,这事儿也没有做成。
03
两年前的手术 却想“借题发挥”
办案民警问我伤势如何,我说医院不可能没拍片子就动手术的,我必须要看到做手术之前的片子。于是我们辗转到了医院的放射科,想调阅A所有的影像学资料。让我感到不可思议的是,这次受伤之后,她的确只拍过一次片子,而且片子上显示脚上的确打了钢钉。不过,紧接着,我发现她这两年陆陆续续一直在拍片子,而且部位都是脚。我打开她前几次的片子,答案出现了。并不是她这次手术之前没有拍片确诊,而是她左脚上的钉子,已经伴随了她两年!影像库中的数据显示,在前年的时候,她的左脚便受了伤,在那时已经做了内固定手术,只是两年过去了,她一直没有再做手术将钢钉取出!我也终于看到了她打内固定之前的那张CT片与报告单,上面写着: “左第1、2、3楔骨骨折,左骰骨骨折。”
之后,我们又去医务科调取了她两年前的就诊病历,里头有她的手术记录——一场两年前的手术。而这一次,她便想借题发挥,用“左脚动了手术”的这件事讹上对方一笔。她不光欺骗对方,还欺骗了办案民警,甚至想欺骗法医。只是,法医是那么好骗的吗?
案例二
01
工友打架 导致骨折
还有一个案例与前头的事情差不多,也是一次让我惊出冷汗的经历。
一个周末,轮到我法医值班,上午便有办案单位打电话过来,要带个打架斗殴的受伤人员过来验伤。案件是在前一天的夜里发生了,地点是在一个工地上,工友两个人因为一些小事打了起来,其中一个人用拳头在另一个人的脸上打了一下,导致对方颧骨骨折。
办案单位查明的案件过程就是如此,双方的证言证词也都符合,受伤一方说脸上被打了一拳,打人一方也承认自己用拳头在对方脸上打了一拳,一边还有目睹的其他人也都印证了这个过程。
来验伤时,办案单位提供了受害者前一天晚上的门诊病历以及昨天晚上拍摄的头部CT影像胶片。门诊记录是这样记载的:
“主诉:被人用拳头殴打面部疼痛1小时。
现病史:患者1小时前被他人用拳头打伤面部,当时即感面部疼痛,无头晕呕吐,无昏迷史。
既往史:无。
体格检查:神志清,对答可,查体配合,左面部红肿、压痛,张口稍受限,余无殊。
辅助检查:CT示左颧弓骨折。
初步诊断:左颧骨骨折。
建议:住院治疗。”
病历对损伤的记录非常明确,这应当算是比较完美的一个病历记录了,病史与症状体征记录都很明确。我拿起CT影像胶片,查看颧骨骨折的情况。我核对了CT片上的就诊信息,姓名与伤者姓名一致,时间为昨天夜里11点23分,没有错误。CT片非常清晰地显示了伤者左侧颧骨处的骨折,完全断裂,还有些错位。
我检查了一下伤者受伤的地方,左面部相对于右面部的确稍显红肿,有明显的压痛,甚至能够看得出左面部与右面部有些不对称,显然颧骨的骨折让左面部的形态有些变化。
02
损伤程度的检验鉴定
一起伤害案件,办案单位所查证的案情清晰,有明确的受伤过程与外伤史,受伤后医院的就诊记录有详细的症状体征以及客观的影像学诊断,再加上法医学检验也能够与前面所有的资料相互印证并且吻合——一次法医损伤程度的检验鉴定,至此已经比较明确,就目前来看,将这名被鉴定人的颧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完全没有任何问题。
由于各种原因,办案单位希望我在当天下午就出具鉴定意见,以便于他们办案。我在一些压力之下,加急出具了鉴定意见,办案单位也根据这份鉴意见将案件立为刑事案件,对打人的一方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03
背后的蹊跷
我原本以为这只是一起普通的伤害案件,对于伤者的损伤检验也没有什么问题,但三天之后,我接到办案单位的电话让我捏了一把汗。办案单位在电话里告诉我,这次鉴定有问题,他们把案件撤销了。我心里咯噔一下,立马仔细将整个验伤以及出具鉴定的过程在脑海里过了一遍,但却没有发现什么问题。办案单位继续说,今天打人者的妻子到派出所反应了一个问题,说受伤的这个人在被打之前的两三天曾经骑摩托车摔倒过,当时也去医院看了,打人者的妻子认为那人脸上受的伤是几天前的车祸造成的。办案单位后来又去了医院,果然在被打的前两天,伤者也到同一家医院就诊过,当时也拍了头部的CT,并且诊断同样为左侧颧骨骨折!
04
法医:防不胜防
我挂了电话,觉得非常不可思议。我将这件事的来龙去脉捋了捋:伤者因为骑车摔倒导致了左颧骨骨折,两天后与人打架正好被人打在了同样的位置,便顺水推舟将左面部的伤势归咎于打架,这样一来,原本自己摔倒造成的伤就变成了别人打出来的,自己也能够顺理成章从打人者那里得到赔偿!我倒吸了一口凉气,瞬间觉得脊背发凉,天下竟然还有这样的事!
我立马要求办案单位调取了伤者自己骑车摔倒后的就诊病历以及拍摄的影像片。我将两次的片子一对比,骨折的位置以及形态一模一样!也就是说,伤者左面部的损伤千真万确是因为自己摔倒造成的,而不是打架造成的!我的心拔凉拔凉的。
但这大概又是法医验伤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一个极大的风险点——我们应该如何知道伤者所受的损伤究竟是不是这次被殴打造成的损伤?
譬如骨折,相隔时间长的骨折,通过骨痂是否生长、软组织是否肿胀,尚且都能够判断新旧。但像这起案件中的情况,前后两次外伤的时间仅仅只相隔了两天。两天的时间,骨痂还没长,受伤部位的软组织肿胀也尚未消退,那该如何去鉴别这个骨折到底是哪一次造成的呢?案例中提到的情形尚且还有就诊记录可以查明真实情况,若是伤者在自己摔倒当时没有去医院就诊,却是在被打之后再去医院检查出颧骨骨折,又该怎么处理呢?是不是就真的错把一次不该归咎于打人者的责任全都推到了他身上呢?赔钱是小事,可能还要错背上一辈子的前科劣迹。然而现实生活中却的确有这样的“有心人”,在自己不小心受伤之后,故意跟人打架,然后假装自己原本就有的伤是被别人打出来的,以牟取赔偿。
防不胜防,防不胜防哪!
案例三:
前头两个都是隐瞒自己的病史,将自己原有的损伤假说成被人打的,通过欺骗来达到自己受偿的目的。法医工作中碰到的远不止于此,有人伪装疾病,也有人通过病历来作假的。
01
作假的病历
某天,派出所一位民警委托了一例伤势鉴定,受害人在与人争执的过程中被打了耳光,造成鼓膜穿孔。根据目前的鉴定标准,鼓膜穿孔需在6周后复查,若没有自行愈合,便是轻伤二级,若已经愈合,便是轻微伤。办案人员携带委托书、原始伤情记录表以及病历材料,陪同受害人一同前来。根据办案人员提供的病历,受害人第一次检査出鼓膜穿孔是在打架当天,最近一次检查是在昨天,距离第一次检査已经相隔42天,这次的耳内窥镜的报告单上诊断为 “右耳鼓膜见穿孔”。
似乎诊断非常明确,鼓膜穿孔42天仍未愈合,应该评定为轻伤二级。只是在我对办案单位提供的病历资料进行审查的过程中,有一个地方很让我在意。伤者最近的一份耳内窥镜检查报告单的诊断栏中,“右耳鼓膜见穿孔”这几个字有些奇怪,在“膜”与“见”之间有一点小小的空白。因为是复印件,本身就不是很清晰,如果不注意,完全会把这个小空白错过去。
我从来没见过这样的病历,诊断的一行字中间突兀地出现一个空白。我询问办案人员,这份病历是哪里来的,办案人员说是根据受害人提供的病历复印的。我便让受害人将这份病历的原件提供一下,他说原件没带,自己也只带了一张复印件。毫无疑问,这张复印件的诊断处也有同样的一块空白。办案人员就是将这张复印件再次复印,提供给了我。我要求受害人提供这张报告单的原件,受害人却推脱说原件找不到了。
02
病历背后的秘密
我决定去趟医院找医生,看一看这个人当时的就诊记录。好家伙!他以为他做得天衣无缝可以瞒天过海,没成想碰到个较真的法医!我在医院看到的真正的诊断,与受害人提供的并不一样。我也顿时明了,那“膜”与“见”之间的一点空白之处,应该还有一个字“未”。不仅如此,在这句话的后面,其实还有半句话——“穿孔处已愈合”。所以,完整的、真实的诊断应当是“右耳鼓膜未见穿孔,穿孔处已愈合”。
办案单位在得知这个消息后,再去找了那个受害人,并在他家里找到了那张原始的诊断报告。原来,受害人在得到了哪个“高人”指点之后,知道鼓膜穿孔42天没有愈合才能定为轻伤,可自己的却己经愈合了。怎么办?改报告!于是他就将诊断中的“未”字,以及“,穿孔处已愈合”这句话全部用小刀刮掉,然后自己复印了一份,将复印件提供给办案单位,谎称鼓膜穿孔还没长好,以达到提高自己的损伤程度的目的。
03
法医的后怕
现在再想起这件事,我依旧有些后怕,要不是当时仔细一点,医院跑了一趟,那自己或许就做了一次谬以千里的错误鉴定,甚至可能会因为自己工作不细致不认真而被套上个“玩忽职守”的罪名,一辈子都别再做法医了。也亏得这个受害人造假的手段尚拙劣,否则真的有心之人,完全能够造出一份以假乱真的病历。不光是纸质病历能够伪造,甚至还有人能够连影像学的原始数据都篡改的。
在工作中,法医但凡自己觉得某些资料有问题的,便对办案人员提,让他们去核实。如果觉得麻烦了人家或者还是不放心,那就自己去医院,不要怕跑腿。这些都是血淋淋的教训,但这又是法医必须谨小慎微的事,只有靠你自己,因为在《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的第二十七条第(四)款明确有规定:“鉴定机构受理鉴定时,应核对检材和样本的名称、数量和状态,了解检材和样本的来源、采集和包装方法等。”这里规定的,就是法医在接收检材时,必须要审查,这也是作为以个法医的义务,否则,便是对鉴定的不负责。
案例四:
上面说到的要么伤是假的,要么病历是假的,虽然有时候可以以假乱真,但毕竟谎言腿短。不过,万一碰到个“真正的”损伤再加上“真正”的病历呢?真正的狠人,是对自己都能下狠手的人!
01
打架斗殴
那已经是好几年前的事情了。在一次打架殴打事件中,其中一方大概是杀红了眼,打着打着冲进了一家水果店,从里头抢了一把水果刀,紧接着冲出来就往打架的另一方身上砍过去。很不幸,对方被砍中了。这算是一起非常恶劣的案件了,持械伤人。
第二天,我被叫至医院对被砍伤的人进行验伤,他的左肩部有一条大概长11厘米的缝合口子。
“怎么受伤的?”我照例向受害者询问受伤的过程。
“对方拿了把刀,在我肩膀这里划了一刀,还好刀断了,不然我命都没了!”受害者的语气既有些惊魂未定又显得怒气冲冲。
“就这一处伤口对吧?”
“这么长的一处伤口还不够?”
我被对方反问地哑口无言,我只是想确认他身上还有没有其他受伤的地方。在经过了解之后,受害者表示肩部的这一处伤口就是被刀划伤的,到医院之后医生做了缝合。
在看过医院的病历后,我确定受害者在到达医院时,肩部的创口的确有这么长。受伤的过程、损伤、医院的病历都非常明确,肩部11公分的创口也可以达到轻伤的损伤程度。
02
不可思议的发现
在委托材料齐全后,我已经准备出具鉴定书了,事情出现了转折。出具鉴定书的时候,我需要选择一张被鉴定人受伤处的照片。当时我拍了好几张缝合伤口的照片,我需要从其中选择一张。然而我在选择照片时,发现了不可思议的东西——在创口的一端,平行于创口的位置有几处细小的皮肤划伤。划伤很小,如果不仔细看的话很容易被错过,当时在医院检查伤口的时候大概也是由于灯光或者其他原因,我并没有注意到这几处小划伤。照片上的比例尺显示,划伤大约长2公分左右。
我顿时感到有些紧张。如果就砍了一刀的话,这些小划伤是怎么形成的?情况或许有些糟糕,在搞清楚之前,这份鉴定书我得暂时放一放。我让办案单位陪同着一起去了一趟医院,询问当时给受害者做缝合的医生,他说他当时也注意到了这几处小划伤,但并没有在意。我问他伤口有没有什么异常的地方。他仔细回忆了一下,告诉我们伤口的确有些奇怪,一般来说创口都是中间比较深,两端会浅表一些,但这个人的口子一侧比较深,就是有划伤的那一侧,其他地方的深浅比较一致,在探查的时候,那一侧的创腔与其他地方的创腔并不是平整的。我心里有个想法,并为之感到愕然。
03
受害者的交代
在办案单位的询问下,受害者也是交待了自己的所作所为。他与对方一直有很深的矛盾,也早就想让对方吃些苦头,而这次是一次很好的机会,对方竟然持刀砍人。然而很不巧的是,他发现自己肩膀上被砍的口子只有八九公分,他查过资料,十公分才能够得上轻伤,这样对方不光可能会坐牢,而且自己能够赔到更多的钱。而八九公分只能是轻微伤,对对方的处罚显然不够,那自己这个苦岂不是白白承受了?他越想越不解气,于是在到医院之前,他自己又另外找了一把刀,硬生生把自己肩膀上的口子扩大了两公分,然后才心满意足地去医院治疗。只是他的阴谋非但没有得逞,反而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写在最后
大家不用质疑现实生活中究竟是不是会有这样的人,有些人为了利益、为达目的可以不择手段,无所不用其极。在2014年以前,我记得见到最多的是鼓膜穿孔(2014年以前,只要有鼓膜穿孔,便可以直接评定为轻伤)。受害者会用针等尖锐的物品,将自己的鼓膜刺破,以达到被鉴定为轻伤的目的,这样的人比比皆是。但这同样逃不过法医的眼睛,钝性的间接外力与锐性的直接外力造成的鼓膜穿孔的形态千差万别。更有甚者,会联合其他人一起伪装、造作损伤,这种手段更加隐蔽。
不过,他们的这些歪心思最终是不会得逞的,想要通过隐瞒、欺骗的手段来让自己得利的,总会有人来揭穿这些歪门邪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