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女人一旦遭到性侵,对被伤害的女人来讲是奇耻大辱,受到侵害的女人往往会产生强烈的报复心理。然而,在法制社会里,不允许以私权利*仇报**,如果*仇报**行为达到了犯罪的程度,法律也会予以严惩的。
多年前,四川云阳一个18岁女孩在重庆一干部家做保姆时,被男雇主*暴强**了。这个来自农村的孩子,家境困难,她刚18岁,为了帮助家里挣钱,就来到大城市打工。因为没有一技之长,只能给有钱人家做保姆。雇主是一个干部,女孩认为当领导的人都是德高望重的好人。她高兴地来到雇主家,却误入了狼口。
这一天,女孩刚干完家务活,就被男雇主从后面拦腰抱起,按倒在床上解开她的衣裤。女孩吓坏了,连连求饶,并几番挣扎,最终无力抵抗被雇主给祸害了。事后,雇主便不再管她,女孩偷偷哭了一夜。
第二天,女孩羞愧得想跳河自杀,可又咽不下这口气。她经过思考,决心报复雇主。此时,包括雇主和他的家人都成为女孩要报复的对象。
女孩没有报警,装作逆来顺受,继续在干部家里打工,雇主暗自窃喜。第3天,女孩早上赶集买菜时,特意购买了两包老鼠药,偷偷放在早上的稀饭里,导致雇主和家人2死3伤。
警方很快破案了,女孩因故意杀人被判了死刑。当女孩被押上刑场的时候,看到的人们无不泪目。
应该说,这个女孩是被害者,让很多人同情。然而,女孩过于愚昧,她竟然失去理智,用残忍手段报复坏人的同时却杀死了无辜的他人,并造成三个人受伤,最终也害死了自己。
女人一旦被性侵,受到的伤害确实是毁灭性的,一生都难以安宁。女人由于力量太小,很难用力量对侵犯自己的恶人予以报复,她只能用令人难以发现的办法报复恶人。然而,这种报复手段属于法律所禁止的犯罪行为。
女人如果受到性侵,一定要记住,这不是自己的错误,应该勇敢地收集恶人的犯罪证据,想办法保留或提取*处私**或裤头残留的恶人体液,立即报案才是正道。

某公司的一个女工十分漂亮,领导有意安排她和自己及几个其他同事去广东出差。这个领导利用招待出差人员吃饭的机会,骗女子多喝了几杯酒,然后把她先打发到房间里为自己准备第二天参加会议的资料。
过了一段时间,领导解散了酒席回到房间里,骗女子把会议资料给自己送来。当女子来到领导的房间后,领导趁机用*力暴**将女孩性侵了。
事情过后,女孩回到自己的房间,立刻把领导性侵自己的物证保留了下来,连夜去公安局报案。第二天,领导被公安局抓走了,最终也被判处了有期徒刑。这件事情过后,人们都说:“这个女孩很勇敢,她以最合理的方式,对性侵自己的罪犯实施了最有效的报复和打击,值得钦佩。”
广东潮州的王女士有一天下班较晚,路过一家烧烤摊被正吃烧烤喝酒的张某看到了,张某顿时对王某产生了邪念。
张某偷偷尾随王某,试图找机会对张某行不轨之事。恰巧王某走进一条巷子里,巷子里黑黑的没有光线。张某趁王某不备,将她按倒在地,威胁王某“不许出声,不然就杀了你!”
王某被吓傻了,不敢反抗,被张某给侵犯了。
张某结束了犯罪,背对着王某穿衣服。王某认为此时正是反抗的最好时机,她从墙角捡起一块砖头朝张某头部用力砸去。“呯”地一声,张某倒地没了声音。
王某立即拨打110报警,声称自己被人侵犯了。警察来到现场后,发现王某已经死亡,张某因涉嫌故意杀人被逮捕了。
在本案中,张某已构成强奸罪,是毋庸置疑的。但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呢?这对于王某如何处理是十分关键的。
从本案的事实来看,张某确实对王某实施了强奸犯罪行为,但该犯罪行为已经结束,张某正在穿衣服。因此王某用砖头击打张某的行为是张某结束了犯罪行为之后的行为,王某打死张某就不属于正当防卫,而构成了故意伤害犯罪。
司法机关之所以认定王某是故意伤害犯罪,因为王某击打张某的行为有两个出发点:一个是王某对张某恨极而实施报复,她击打张某时对张某下了死手,从这一点来看,王某似乎有杀人动机。另一个是王某虽然已经被结束了强奸,但被性侵后的恐惧心理并没有消失,她对张某的击打有防卫的心理。因为没有人敢保证,张某在穿上衣服之后不会对王某不施加其他犯罪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王某具有假想防卫心理。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王某被审判时,她对自己行为的辩护是正当防卫。她说:“我如果不用砖头打他,我还能怎么反抗呢?”

就女孩提出的这个问题,无论是公诉人还是审判的法官都无法回答。张某对王某实施的*力暴**强奸犯罪,已经严重威胁到王某的人身安全。虽然张某的性侵已经结束,但王某面临的危险并未消除。谁也不能排除张某是否会继续伤害王某的可能性。王某是一个女子,张某是一名男性。在双方力量对比非常悬殊的情况下,王某的反击机会很难抓住。当可以反击的机会出现时,如果不立即采取措施,机会就会转瞬即逝,对王某来讲,后果不堪设想。
然而,审理的法院并不这样思考,法院认为:王某击打张某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属于过度防卫。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最后法院判处王某3年有期徒刑。
应该说,法院对王某的判决是正确的,王某虽然当时只能采取这样的办法反抗强奸犯,但毕竟超过法律规定的必要限度,对于这种防卫过当的行为,法院根据具体的事实情节和法律规定,从轻判处王某三年有期徒刑,也是罚当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