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杀猪盘”式诈骗是网络电信诈骗犯罪最为流行的犯罪类型。新媒体的高速发展和智能媒介的使用,使得广大社会群众在主体沟通途径出现了及时性、自动化、跨度广的特点。 目前网络电信诈骗的犯罪分子的诈骗行为不断更新升级,呈现出日益智能、隐蔽的特点。
其中虚假金融投资“杀猪盘”案件是近几年来一种新型的诈骗犯罪形式, 该类案件由于涉案金额大、地域跨度广、犯罪数额大、司法机关取证难的特点,以及犯罪分子和被害人之间的物理接触小,多以网络作为传递消息媒介。社会危害性较之前更甚。

在司法实践中,虚假金融投资“杀猪盘”案件存在着同案不同判的情形,由此引发争议, 即对于这类案件的定性问题即应定性为非法经营罪还是定性为诈骗罪。
同时对于这类案件的犯罪数额由于取证困难、且对于犯罪数额如何计算存在着争议。 而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源,就需要对搭建虚假期货平台,骗取被害人投资款的案件进行准确的掌握,同时准确了解诈骗罪和非法经营罪的概念、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准确的区分认定。
这类案件是犯罪分子通过搭建虚假期货平台,骗取被害人投资款的犯罪行为,由于存在违反金融秩序和诈骗行为交叠的情形,因此具有违反金融管理秩序,从而触犯非法经营罪的表象。
一.基本案情回顾
案例一: 2018年被告人吴某兵伙同徐峰、姜银昌、杨刚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三人经营成立成都天诩峰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诩公司),该公司无期货经营资质。

公司分为市场部、客户部、人事部、后勤部等部门,吴某兵系该公司出资人、管理者,徐峰公司雇佣多名业务员, 通过购买他人股民信息进行智能通话,筛选出有意向炒股的客户。
后业务员使用公司购买的微信号添加股民的微信,谎称系某证券公司的业务员,将有投资意愿的客户引入“某营财经”、“牛某公社”等直播间,由公司雇佣的员工假扮“投资大师”,剩下的员工在直播间使用公司制作的虚假盈利截图,冒充客户吹捧“老师”的理财能力。
将客户引至“财富星石”、“亿泰金控”和“博易云平台”等由该集团自行搭建的虚假期货平台上投资,所谓的大师鼓吹投资者频繁交易、反向喊单,隐瞒高昂高手续费(原油400美金一手,焦炭600美金一手)、保护费、以及客户的亏损。

案例二: 刘某宗等人先后成立“某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某股公司),并发展代理商,由代理商通过各种方法获取被害人的个人信息。
通过各种诱骗手段,将被害人引入到刘某宗开设的微信群、直播间中,微信群和直播间内多说人员为公司员工通过公开虚假盈利截图和烘托“理财大师”的能力高,吸引数名被害人往群内提供的平台开户入金,“导师”或者导师助理诱导客户频繁操作。
前期让投资者小赚,当出现投资者每笔都能获利时,通过后台操控,锁住该投资者的账户,让其错过最佳交易点,防止盈利。同时被害人投资后,被害人的投资款并未进入真实期货交易市场,而流入刘某宗个人支付宝或个人银行账户。
并且隐瞒每笔交易需支付高昂手续费,或是故意虚化手续费用, 客户开户入金后,平台则为客户生成账号并填入虚拟的数字进行对应代表入金。
客户出金时,由客户在平台申请, 吴某云在后台审核,然后通过个人账户完成出金,借此制造出客户投资期货市场的假象。公司和代理商拿被害者的手续费做为盈利,而被害者的亏损属于代理商的提成。

二.虚假金融投资“杀猪盘”案件定性分析
笔者认为在本文的两例案件中被告人刘某宗和被告人吴某兵均成立诈骗罪。从犯罪的客观行为来分析: 两个均是先搭建虚假期货交易平台,通过虚构的第三人身份,以虚假的盈利截图和言论诱骗投资者进入平台并开户入金。
后续又通过虚假的身份鼓吹、诱骗投资者频繁交易,且投资者是基于行为人以上行为产生了错误的认识,进而处分了自己的财产,最终投资者的投资款中因支付手续费、亏损而减少,而行为人则因此获利,由此可以认定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值得注意的一点为行为人以虚假的身份诱导客户频繁操作、高买低卖等行为都是非常明显的诈骗行为。 同时两例案件的被告人均声称,仅具有非法牟利的主观目的。
但两例案件的被告人作为平台的提供者,应当对平台内交易所需支付的费用细则准确注明,而不是模糊、掩盖高昂的手续费、持仓费,笔者在诈骗罪说中论证了不作为也属于诈骗行为。且这些行为都能反映出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

三.结语
虚假金融投资“杀猪盘”案件是网络诈骗案件衍生出来的新问题,对此种行为的定性, 刑法理论界对存在不同的学说观点,同样司法实务中对这类案件的判决结果也各有不同。
加之对违法期货经营、诈骗罪的客观行为、非法经营罪的兜底条款我国法律中不具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司法界定性也存在不同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