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高锋案件 (刘高峰刑辩律师)

北京刑事律师刘高锋谈:嫖娼构成犯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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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娼属于破坏社会治安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气的行为,我国明令禁止。1991年9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明确禁止卖淫嫖娼。《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嫖娼不构成犯罪

嫖娼活动本身不会构成犯罪,该行为只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按照该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最高十五天的行政拘留,罚款在五千元以内。所以,嫖娼不构成犯罪,可以说只是违法行为。

二、嫖娼也构成犯罪

嫖娼本身不构成犯罪,这是可以确定无疑的,但是行为人实施了以下行为,则构成犯罪,行为人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强奸罪

如果嫖宿*女幼**的,在《刑法修正案(九)》之前按照嫖宿*女幼**罪定罪处罚,即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女幼**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修正案(九)》将该罪删除,自此如果嫖宿*女幼**的,则按照强奸罪定罪处罚。

(二)传播性病罪

《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按照传播性病罪定罪处罚,最高量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猥亵儿童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猥亵儿童的,按照猥亵儿童罪定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且从重处罚。

综上,一般的嫖娼行为在我国被认为是违反治管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不按照犯罪处理。但是,也需要区分具体情形,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有前述的特殊情形或者实施前述行为的,则应当按照《刑法》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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