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来说,法律并不禁止任何人到银行去开户,但是禁止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的行为。
我从事法律实务工作10多年了,我来说说这个问题。
如果判决的义务方没有按照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相应的义务,那么权利方就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以后,法院首先会做的就是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包括银行存款,一旦发现银行账户中有存款,就会采取冻结、扣划的强制措施。
这时候有些“聪明”的被执行人就想到了好办法,那就是重新再开一张银行卡,重新开户来意图逃避法院的强制执行。
很多人就想,这种重新开户的行为,显然是恶意逃避的行为,需要法律进行惩处。
不过,任何法律法规都没有禁止一个人在银行开户这种行为。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被执行人就可以逍遥法外了,对此,还有很多方式可以处理他。

第一,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会多次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银行开户情况,一旦发现有新的银行存款,就会第一时间冻结、扣划的。
第二,即便已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法院的执行系统也会每隔半年自动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一旦发现这些情况,也会及时处理的。
第三,如果对方使用该新开的一张卡存钱、转钱、消费,那就说明他属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情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4条的规定,法院可以对此决定对其予以拘留或者罚款,其中拘留的时间是15日以内。

第四,如果说他隐匿很多的钱,达到了情节严重的标准,那么就可以按照刑法第313条的规定,追究他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了。
对于这个钱是多少才能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各省都有不同的规定。很多都是规定1~2万元左右。
那么只要他的银行卡里有超过1万元的银行存款,然后还采取隐匿财产的方式来逃避执行,那么就会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