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篇简单介绍了股权及股权转让范围、上市公司股票类型,本篇说说持有环节的个人所得税涉税情况:
1.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l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国税发[1997]198号):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l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国税发[1997]198号文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 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 。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仅一种情形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征个人所得税——股份制企业用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注:部分地区税务执行时会区分股份制企业是否上市公司,会认为只有上市公司才符合不征,需与地方税局确认。
2. 盈余公积派发红股
l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国税发[1997]198号):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派发红股的股份制企业作为支付所得单位应按照税法规定履行扣缴义务。
相当于个人股东分得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
3.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
l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财税[2000]91号)第五条规定的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股息红利,纳税义务穿透至投资者个人。
注:扣缴义务人没有文件明确规定,部分地区由被投资企业扣缴申报,会要求合伙企业提供合伙人名单。
4. 非居民个人投资H股股息、红利所得
l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发[1993]45号文件废止后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3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发[1993]45号文件废止后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11]363号):
境外居民个人股东从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在香港发行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由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境外居民个人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时应由本人或书面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但鉴于上述税收协定及税收安排规定的相关股息税率一般为10%,且股票持有者众多,为简化税收征管,在香港发行股票的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派发股息红利时,一般可按10%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无需办理申请事宜。
对股息税率不属于10%的情况,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取得股息的个人为低于10%税率的协定国家居民,扣缴义务人可按“通知”规定,代为办理享受有关协定待遇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对多扣缴税款予以退还;
(二)取得股息的个人为高于10%低于20%税率的协定国家居民,扣缴义务人排发股息红利时应按协定实际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无需办理申请事宜;
(三)取得股息的个人为与我国没有税收协定国家居民及其他情况,扣缴义务人派发股息红利时应按20%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
境外居民个人股东从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在香港发行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10%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
5. 关于派发红股的征税问题
l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
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 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 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6. 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股息红利
(1)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
l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H股公司应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提出申请,由中国结算向H股公司提供内地个人投资者名册, H股公司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 。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的非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由中国结算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个人投资者在国外已缴纳的预提税,可持有效扣税凭证到中国结算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收抵免。
(2)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
l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H股公司应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提出申请,由中国结算向H股公司提供内地个人投资者名册,H股公司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的非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由中国结算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个人投资者在国外已缴纳的预提税,可持有效扣税凭证到中国结算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收抵免。
7. 中国香港市场投资者投资A股股息、红利
l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
l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
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交所、深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不具备向中国结算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 由上市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 ,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 低于10%的 ,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 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 退税 。
8.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差别化
(1)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流通股
l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
l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 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 ,股息红利所得 暂免 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 ,其股息红利所得 全额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 , 暂减按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 计征个人所得税。
年(月)是指自然年(月),即持股一年是指从上一年某月某日至本年同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持股一个月是指从上月某日至本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
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通知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规定自2015年9月8日起施行,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股权登记日在2015年9月8日之后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本通知实施之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时间自取得之日起计算。
对个人持有的 上市公司限售股 , 解禁后 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上市公司股息、红利 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 解禁前 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 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限售股——分解禁前、解禁后
l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
对个人持有的 上市公司限售股 , 解禁后 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上市公司股息、红利 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 解禁前 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 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9.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息、红利——新三板挂牌公司——差别化
l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
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 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 ,对股息红利所得 暂免 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 ,其股息红利所得 全额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 ,其股息红利所得暂 减按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证券投资基金从挂牌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公告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挂牌公司是指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取得挂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对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以下简称两网公司)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退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公告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但退市公司的限售股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第四条规定执行。
业绩良好且股东多为个人的企业,有条件的话可以考虑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