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律疏议》开篇第一条法令即涉及赎刑:
“笞刑五笞刑五:笞一十。(赎铜一斤。)笞二十。(赎铜二斤。)笞三十。(赎铜三斤。)笞四十。(赎铜四斤。)笞五十。(赎铜五斤。)······”
笞、杖、徒、流、死五刑皆有赎刑。赎刑的基本含义是犯人通过缴纳一定数量的“铜”来抵消刑罚。如果仅仅阅读这一款条文,而不参考其他史料、研究,难免产生许多疑问。首先,“赎铜”之“铜”为何物?第一想到的便是金属铜。如果查阅字典,有些字典给出的解释是“铜钱”,引用例句:“宋范仲淹《答窃议》:“即下法市,则宗谅合赎铜,而不当去官。”铜钱一解似乎也有道理。查阅了一些论文,有将铜作金属解的,占大多数,也有将铜作铜钱解的。所以,“铜”为何物需要做一个探究。历代以来用以赎罪的物品甚多为何将铜规定为法定的“赎罪物”,查阅史料后,推测其与货币流通、铸钱等现实社会状况有关。
我们首先了解赎刑的历史沿革,知晓其发展的基本情况。早在《尚 书·吕 刑》中就有记载了甫侯训夏赎刑做吕刑一事,可见远在夏朝就有了赎刑。《尚书·吕刑》中又有记载:“墨辟疑赦,其罚百锾,阅实其罪……大辟疑赦,其罚千锾,阅实其罪。”“锾”是当时的货币单位。五刑有疑时,可以适用赎刑,缴纳相应的数量的货币免去五刑之苦。这说明在周朝,赎刑已经成为正式的法律条文,并且应用于司法实践。由此可见赎刑产生极早,源远流长。
到了秦朝,赎刑进一步发展完善。秦代的赎刑种类进一步增多,包括赎耐、赎迁、赎鬼薪鋈足、赎黥、赎宫、赎死。《法律答问》载:“盗徙封,赎耐”。即私自移动田界标志的罪人,可出钱赎剃鬓的刑罚。《法律答问》又载:“可(何)谓赎宫?臣帮真戎君长,爵当上造以上,其有罪当赎者,其为群盗,令赎鬼薪鋈足;其有府(腐)罪,赎宫。”可见宫刑也是可以赎的。此外,赎罪方式也进一步增多。没有能力负担罚金的,也可以通过劳动来赎罪。此时的秦朝,已经有三种赎罪方式,一是金赎,金指黄金,也就是罚金刑。二是赀赎,即用金钱赎罪。三是役赎,可以适用劳动来抵消刑罚。汉朝赎刑承秦制。赎刑种类繁多,在 《二年律令 》中就出现了诸如 :“赎耐、赎城旦舂、赎鬼薪白粲 、赎完为城旦 、赎髡钳城旦舂、赎迁 、赎劓 、赎黥 、赎斩宫、赎死 ”等种类。
汉代的主要赎刑方式与秦朝相似,也有一些发展。古之赎刑皆用铜,汉代始用黄金。汉代赎金既可以是钱财,也可以是黄金。此外,汉代也可以用物赎罪。同样,汉代也有以役赎刑。如缇萦上书,自愿没为奴婢为父赎罪。
唐朝,其刑罚除“十恶”以外,笞、杖、徒、流、死五刑均可准予收赎,依本刑之轻重,凡赎罪以铜,从一斤至一百二十斤不等,凡十九等。笞刑五,赎铜:一十,一斤;二十,二斤;三十,三斤;四十,四斤;五十,五斤。杖刑五,赎铜:六十,六斤;七十,七斤;八十,八斤;九十,九斤;一百,十斤。徒刑五,赎铜:一年,二十斤;一年半,三十斤;二年,四十斤;二年半,五十斤;三年,六十斤。流刑三,赎铜:二千里,八十斤;二千五百里,九十斤;三千里,一百斤。死刑二,赎铜一百二十斤。
宋元明清基本承袭唐制,亦有所增损。
以上,是赎刑简单的制度沿革。赎刑起源早,赎罪方式多样,并且对不同身份者采取不同的赎刑政策,以适应政治需要和伦理纲常。
接下来则探讨“铜”为铜钱还是金属铜。根据上文的赎刑沿革,可以知晓赎刑既可以用钱财赎罪,也可以用铜这种金属赎罪,并且在唐朝之前,这两种赎刑方式都被使用。

在搜索史料的过程中,一些史料的记载已经很明显地向我们传达了铜为何物。
《文献通考·一百七十一》记载,
唐玄宗天宝六年,敕令:“其赎铜,如情愿纳钱,每斤一百二十分。若欠负官物,应征正赃及赎物,无财以备,官役折庸。其物虽多,限三年。一人一日折绢四匹。若会恩其物合免者,停役。”
“其赎铜,如情愿纳钱”说明,赎铜可用赎钱来替代,则铜不可能为铜钱,若为铜钱则无替代一说,所以“铜”只能是金属铜。
同样,卷一《名例律 》所附敕文规定:
“其赎铜,每斤一百二十文。”又有,“自笞至死,赎铜之法与唐律同。”
可见,宋代赎刑与唐代一脉相承,并无变动。则此条敕令与上一引文含义相同,宋代赎铜也可折算成铜钱,每斤铜折算成铜钱120文。以上史料则直接说明,赎铜之铜为金属铜。
综合上述的考察,我们可以确定赎铜之铜为金属而非铜钱,字典中将铜当作铜钱的说法应是不正确的。
那么,为何要将铜写入法定赎刑政策之中呢?民间私铸铜钱的历史现象或是其中一个原因。
汉朝时已有私铸铜钱。汉文帝五年,“为钱益多而轻,乃更铸四株钱·····除盗铸钱,使民放铸。”汉文帝五年,盗铸蜂起,于是放任民间盗铸铜钱。古代出现盗铸、私铸的原因主要有二。“孝惠高后之间衣食滋殖”——经济发展,生活水平提高,流通交换中货币需求增大,出现钱缺现象。官府铸钱一时满足不了社会需要,所以有盗铸钱出现。第二,有利可图。私铸钱币的重量一般小于官铸钱币,能够以更低的成本造出同等购买力的钱币,获得利益,民间盗铸于是蜂起,皆想从中分一杯羹。

古代铜币的重量就是它的实际价值。比如“秦半两”、“三铢钱”、“四铢钱”、“五铢钱”等等。然而,铜币因其价值、重量均较小,在使用过程中,不像金银按照“两”来计算,而多以枚数计算,或者以“贯”计数。这种不问重量只看个数的计量方法给了人们空子可钻。民间私铸的方法众多,或将官铸铜币熔化,重造币值相等、重量更轻的铜币,或磨薄铜币收集铜屑,将铜币翦边收集余铜,以这些铜料重造铜钱。《隋书·食货志》有记载:
“大业已后,王纲弛紊,巨奸大猾,遂多私铸,钱转薄恶。初每千犹重二斤,后渐轻至一斤。或翦铁鍱、裁皮糊纸以为钱,相杂用之。”
私铸的铜钱质量不足、工艺粗糙,大量流入市场造成通货膨胀,铜钱的币值和购买越来越低,物价越来越高,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
针对这种现象,历朝历代大臣谋士出谋划策,方案层出不穷。最常见的提议即为修改币制,亦有废除铜币、重新使用布帛作为等价交换物的方法。除此之外,还有大臣将私铸与原料铜的获取联系起来。
“孝文五年,私铸屡禁不止,贾谊谏曰:‘奸数不胜而法禁数溃,铜使之然也。故铜布於天下,则人铸钱者大抵必杂以铅铁,黥人日繁,一祸也。······故铜布於天下,其为祸博矣。今博祸可除,而七福可致也。何谓七福?上收铜勿令布,*民则**不铸钱,黥罪不积,一矣。······铜毕归於上,上挟铜积以御轻重,(铜积谓多积铜。)钱轻则以术敛之,重则以术散之,货物必平,四矣。’”
贾谊认为,私铸屡禁不止的原因在于铜遍布于天下,如果能将铜毕归于上,则私铸可禁,能致七福,大有裨益。尚书右丞徐爰进一步提出方案,议曰:
“货薄人贫,公私俱罄,不有革造,将至大乏。宜应式遵古典,收铜缮铸,纳赎刊刑,著在往策。今宜以铜赎刑,随罪为品。”
贾谊和徐爰表达了相似的观点,认为民间私铸不禁的原因之一——铜未归于上。他们认为只要中央将天下之铜,尽收中央,民间无铜,缺少原料,那么私铸自然禁止。徐爰提出具体方案,百姓犯罪,以铜抵罪,就是收铜归于中央的好办法。乍听,颇为有理,似乎可行。但细想后有失妥当。并不是每个罪犯都能拿出百斤铜来赎罪。即使是富贵之家也不一定有如此庞大数量的铜。赎罪方式众多,罪犯不一定会选择缴纳铜来免去刑罚。犯罪者只是庞大人口中的极少数,缴纳的铜总量相应少。所以,铜不可能全部收归中央,两位前人的观点另辟蹊径,但是过于理想化,无法实现。事实也证明,赎刑实施之后,在禁止私铸的问题上收效甚微。但是,我们由此可以将赎铜之刑与古代私铸铜钱的盛行建立起联系,从新的维度来看待赎刑出现的原因。

前文已经提到,除了赎铜,也可以用金钱或者劳动来抵消刑罚。赎铜与私铸铜钱有关,带有禁止民间私铸铜钱的意愿。相应地,赎金也可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以劳动赎罪,则有利于保存国家劳动力,也有利于经济发展,增加税收。
以上种种都只能算是赎刑出现的客观效果。赎刑出现的理论基础则可以用两个词概括——怜恤和慎刑。
“至于周而律之繁极矣,五刑之属至于三千,若一按之律尽从而刑之,何莫非投机触罟者?天下无完肤矣。是以穆王哀之,而五刑之疑各以赎论。”
周朝法律繁多,五刑之下又分有三千多种罪名,如果完全按照刑罚行事,则天下之人都将遭到刑罚,体无完肤。周穆王怜悯天下苍生,提供赎刑,为人民提供生的机会。这也是君王体现自己宽厚有德,为政以仁的方式。皋陶曰:
“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好生之德,洽于民心,兹用不犯于有司。”
同时,帝王爱惜民众能够使民心怀感激,教化民众,从而不冒犯官吏,官民和谐有序。赎刑对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也有积极的作用。
人命关天,将人的性命与上天联系起来,足以说明古代社会对于性命的重视。这种重视也在刑法上有所体现,就是赎刑。汉代马融认为“金作赎刑”是“意善功恶,使出金赎罪,坐不戒慎者”。对于意善而行为有恶害的人可以使用赎刑。唐律规定 :“诸过失*伤杀**人者,各依其状,以赎论。”对于没有主观恶意而过失杀人、伤人的过失犯,可以赎罪。刑罚的目的是惩治恶人,从而教化百姓。对于没有主观恶意的过失犯罪者,危及生命和身体的刑罚或许过于残酷,也不足以劝诫百姓。相反,可能会与老百姓朴素的道德观念冲突。将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进行区分,给予过失犯赎罪的机会,体现了官府针对特殊情况审慎用刑,对人的生命予以足够重视,也有利于追求良好的刑事效果与社会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