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持续推进春季公路交通安全专项行动,为有效防范化解交通安全突出风险隐患,切实提升道路通行效率,降低行车风险,青铜峡市公安局交管大队对近期典型道路交通违法及事故进行警示曝光,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守法出行,切勿心存侥幸。
事故案例一:
★简要案情
2024年03月25日13时许,董某燕驾驶二轮电动车,沿青铜峡市建民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光明小区西门路段处左转弯时,与高某驾驶车牌号为宁A牌普通摩托车,沿建民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该处相撞,造成董某燕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
当事人董某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
当事人高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
★责任追究及后果
当事人董某燕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当事人高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案例二:
★简要案情
2024年03月23日08时57分,刘某驾驶车牌号为宁A号别克牌小型轿车,沿宁夏青铜峡市汉坝西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天一街交岔路口处闯黄灯,与郭某鑫驾驶台铃牌二轮电动自行车沿天一街由南向北经斑马线闯红灯横过道路时相撞,造成郭某鑫受伤,导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
当事人刘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闪光警告信号灯为持续闪烁的黄灯,提示车辆、行人通行时注意瞭望,确认安全后通过。”之规定,其行为是造成此事故的一个原因。
当事人郭某鑫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六条:“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之规定,其行为是造成此事故的另一个原因
★责任追究及后果
当事人刘某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当事人郭某鑫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有些交通参与者漠视法律法规,心存侥幸,不惜以身试法,为此也付出了惨痛的代价!希望广大交通参与者引以为戒,安全、文明、守法出行。
青铜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4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