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是提供几张自己闲置的银行卡给别人“走个账”“刷个流水”而已,既不费吹灰之力又可以躺赚,何乐而不为?又或者是组织人员进行违法资金流水走账,以为找到了挣钱门路,可以发财致富,实际上却沦为犯罪团伙的“帮凶”。这些行为都会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
近日,渭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郭某、陈某某、王某等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十四名被告人均被人民法院做出有罪判决。
案情回顾
2022年5月至7月,被告人郭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被告人陈某某、王某的协助下,组织被告人陈某某、王某、吴某某等人在明知他人给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的情况下,仍然自己提供或介绍别人提供银行卡,为网络赌博平台提供支付结算帮助。
检察官说法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呈组织化、多样化态势,以“挣快钱”为诱饵,使一些法治意识淡薄、缺乏社会阅历的人,在利益的驱使下,心存侥幸、迷失方向,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的“帮凶”。自断卡行动开展以来,检察机关在办理该类案件时,重点打击帮信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分子、涉案公司主要负责人和行业“内鬼”对于组织招募人员买卖账户者,依法从严惩治,坚决遏制帮信犯罪滋生蔓延。
检察官提醒
在日常生活中,广大群众一定要提升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等,要知道买卖、租借“两卡”均属于违法犯罪行为,所以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租、出借、出售两卡,切忌贪图蝇头小利,沦为“洗钱工具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