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复式楼转租 (广西南宁整栋房屋出租转让承包)

当事人转租房屋的时候,另将门面之间的夹层一并转租,该行为是否合法有效呢?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对此进行了具体分析并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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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7年7月,原告与被告约定,被告将南宁市西乡塘区某市场五个一层铺面商铺承租权转让给原告,之后给市场管理方的租金由原告支付,转让费为20万元。同日,被告还将该五个铺面之间的夹层总共150平方米一并转让给原告,时限定为无限期使用,转让费25万元整,约定被告系夹层所有人,原告无需再向任何一方支付租金。当日,原告向被告支付45万元。然而到了2022年,案涉市场管理方告知原告,铺面和夹层均系该公司所有,要求原告将该夹层租金也交给该公司。原告为此与该司签订一份《场地租赁合同》,约定原告每月就该夹层另交1935元租金给该公司。为此原告起诉被告,要求被告退回案涉夹层已使用的租金129256元。

法院审理

西乡塘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与原告就案涉商铺夹层签订《转让合同》时,声称该夹层系其所建并拥有无限期使用权。但结合原告陈述和在案证据可知,被告并非某市场商铺所有权人,基于该五个商铺而存在的夹层,被告亦无理由拥有永久使用权。此外,被告在《转让合同》中已承诺如有不实,乙方的损失由甲方负责,为此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承担相应损失,法院予以支持。原告损失计算方式符合公平原则,并无不当。

法院于2023年8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129256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在本案中,相关的铺面权属方为某市场管理公司,该公司对铺面的转租行为无异议,可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但基于铺面的夹层,应属于该市场管理公司管理、收益,本案被告声称其对夹层拥有无限期权属,并将其“转让”给原告,亦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据此应当对原告的合理损失予以赔偿。

来源:南宁中院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