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车险送等价礼品”模式系列调查报道之三
“这个行业复制得太快了,三年之内,遍地开花,全国一片红啊,我在山沟沟里都看到过‘买车险送礼品’的店”,在张家港经营着一家“买车险送等价礼品”加盟店的吴老板告诉笔者,“仅张家港市区就有六家这样的店,还不算下面乡镇上的”。
简单地复制,疯狂地扩张
笔者在百度搜索“买车险送礼品”“买酒送车险”等关键词时,搜索出50多万个结果,而在三年前,这一数字可能还为零。“这个模式大概是浙江人三年前发明出来的,这个概念很新鲜,所以一开始扩张得非常快”,吴老板告诉记者。
据吴老板说,目前这种模式在江浙地区已经市场饱和了,地市、县级市甚至各个乡镇上都有门店,而且不止一家。在张家港经营着另一家公司的加盟店,同时也是该公司苏州地区总代理的黄老板也告诉笔者,目前苏州地区的整体市场是赔钱的。

在经济水平、收入水平、汽车保有量均在全国遥遥领先的江浙地区,已经达到市场饱和甚至过剩的状态,可想而知,这种模式的复制扩张有多疯狂。
其实,扩张不仅仅是在江浙地区。在甘肃、青海、云南、河南、安徽等多个经济欠发达省区,当地的保险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媒体等都已针对此类模式向消费者发出了消费提示。
笔者综合张家港两位老板的说法和网络搜索的信息,总结出此模式得以迅速扩张的三个原因:
第一,模式新颖,概念新奇,能迅速引起加盟者和消费者的兴趣;
第二,技术门槛低,操作难度小,有地方有钱就能做;
第三,夸张的宣传,夺目的噱头,不仅在微信朋友圈,甚至很多地方主流媒体也吹捧为“创新营销模式”。

法律的“擦边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经多地的监管部门调查,此类商家、酒业公司、网上商城等机构,包括笔者探访的两家门店所属的公司,均无保险(代理)销售资格,其保险销售行为涉嫌违反《保险法》第一百六十条“不得非法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规定。
向其提供保险单证的保险代理机构,涉嫌违反《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四十九条“不得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者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或个人发生保险代理业务往来”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版,简称《保险法》)的相关要求,保险公司应在与消费者订立保险合同时,就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作出明确说明,以确保消费者对保险条款的知情权,如若消费者将此事项交由不具有保险销售资质的机构经办,届时若发生纠纷将难以维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任何机构或个人以低于保险单所记载的保险费金额向你销售保险产品均属违法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通过返还现金、送购物卡、电话卡等形式诱导您购买保险产品的行为均属违法行为,将直接或间接侵害消费者及其他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部分此类公司存在的以次充好、制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又将触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商标法》《专利法》,甚至《刑法》。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此类模式就绝不仅仅是“擦边球”,而是“入网球”。
监管的“漏网之鱼”
既然此类模式触犯了如此多的法律法规,那么为什么还能大行其道呢?
笔者就此问题咨询张家港市保险行业协会时,对方工作人员给出了以下几方面回答:
第一,这些公司没有代理权,但下面的工作人员可能有代理人资格;
第二,保险公司不管你有没有代理权,只要有人拿着你的有效证件,拿着钱去保险公司买车险,保险公司就会办理;
第三,人家是“买酒送保险”,不是“买保险送酒”,这是两个性质的事情,人家卖酒的,我们管不着啊。

目前,国内多省市保险监管部门、保险行业协会及当地媒体,已经向社会发布《关于“买商品送保险”“买保险送礼品”等保险销售行为的风险提示》,当笔者就此事质询张家港市保险行业工作协会时,对方答复道:“为什么要去提醒呢?不让人家卖酒,这样反而会把事情搞大啊,消费者他是理智的,一般不会去买那个酒,送出来的肯定不是好酒,天上没有掉馅饼的事。”
根据保险行业协会的职责,保险行业协会应“主动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监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保险市场存在的风险与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关注保险业热点、焦点问题,正面引导舆论宣传,普及保险知识,利用多种载体开展保险公众宣传”。
漏网之鱼,如亡羊补牢,早日结网,仍可一网打尽。
既然“消费者都很理智,不会去买那个酒”,而且市场逐渐饱和甚至过剩,那么此模式又在靠什么扩张?用什么盈利呢?
请继续关注笔者在鲜豹网的专栏系列文章《“买车险送等价礼品”盈利模式探秘:高昂的加盟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