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备受关注的14岁女生强奸案在成都双流区法院开庭审理。检方指控,被告人邱某明知被害人不满14周岁,采取威逼利诱的手段,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期间还两次拍摄性侵视频并传播,并造成被害人怀孕等极其恶劣的严重后果,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14岁女生遭强奸自杀 母亲索赔83万#
此等人神共愤的恶徒恶行,实在是罪不可赦。本案罪犯邱某以胁迫手段多次性侵成年少女,证据确凿,判处强奸罪,毫无争议。公众对于受害少女的离世深怀同情,恨不得对邱某千刀万剐。既然刑法对强奸罪的最高量刑适用死刑,那么公众关心的首要问题就是本案邱某是否会被处以极刑。@律师日记分析如下:

刑法:惩罚不可容忍的底线规则
根据《刑法》第236条规定,对强奸罪可以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情形有:1)奸淫*女幼**情节恶劣的;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女幼**是指未满14周岁的女性。本案中,邱某辩称自己不知道被害人年满14周岁,常人看来这完全是狡辩,知不知道可不是单凭罪犯自己的陈述可以判断的。
虽然本案被害人被害时接近14周岁,从身体发育状况看,有可能让罪犯误认为其并非*女幼**。但根据两高公安部司法部制订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规定,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除发育状况,还应从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方面综合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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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罪犯多次胁迫被害人进行性侵,并非特殊场合(比如卡拉OK等娱乐场所)的偶然,而是对被害人的个人情况具有相当的了解,且有诸多证据(如被害人的手机通讯录)予以证明,所以罪犯以及辩护人的抗辩基本不可能被法庭采信。
有观点认为本案罪犯罪不可赦,但也罪不当诛,原因是虽然情节恶劣,但强奸行为本身没有直接造成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的危害结果。这种观点有一定道理,毕竟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对直接造成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的强奸犯才处以极刑。但本案罪犯的确罪恶滔天,不宜以常理判断,而应注意其特殊性:

刑法不应停留在危害结果层面,更应在惩罚恶行上有所作为。
首先,罪犯具有多次胁迫性侵被害人的故意,时间跨度4个月,8次性侵,远远超出了一时不能克服隐藏在常人本我之中的人性原罪范畴,有别于普通强奸行为,本来就是罪加一等。
其次,罪犯不但毫无人性的实施性侵,还将录制视频传播炫耀,这种倒行逆施的行为,不但严重侵犯受害人的性羞耻心,更侵犯了受害人的人格隐私,无异于在受害者的伤口上撒盐,表明其心可诛。

隐私权和性羞耻权,同为刑法保护的法益。
第三,多次性侵的结果导致被害人怀孕引产,受害人饱受精神摧残和身体苦痛双重打击。而在本应严惩凶手的刑事诉讼程序中,罪犯居然能违背惯例的获得取保候审,更可悲的是取保中的凶手还能逍遥法外,炫耀旅行。罪犯的行为不但显示出其对身负血案毫无悔改之心,更是在肆无忌惮的践踏刑事诉讼法的硬性规定。刑法有什么理由要对这样的罪犯体现出所谓的“谦抑性”?
第四,被害人遭遇强奸折磨如此之久,后果如此严峻,罪犯未给予正式道歉安抚,被害人又未及时接受心理创伤干预,生命的意志力早已非同常人般正常和坚定。此时本应得到必要的救助和关爱,但得知凶手依然我行我素,内心等待法律利剑救赎自己的渴望之火瞬间被现实的无情毁灭,成为压垮孩子不堪凌辱的身心的最后一根稻草,以死亡对抗*力暴**和不公似乎成为她唯一的选择。这种结局显然源于罪犯残忍的持久的压迫性伤害。如果说刑法规定的强奸致死的重罪情节相当于“一刀毙命”,那么本案的犯罪行为无异于“凌迟处死”,被害女孩和其家人的悲愤岂是以一死得以了之的。

何为因果:没有外力干预下的顺其自然
因此,本案的强奸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完全构成直接关联的因果关系,法律适用不能割裂各种案件因素彼此之间的联系,做出对罪犯不应有的有利解释,从而违背罚当其罪的刑法本意。
一言以蔽之,刑法的原则之一是罪责刑相适应,罪犯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足以表现出其残酷的反人伦道德的恶劣本质,无论从结果上还是从行为上评价,其罪责都匹敌于法律最为严厉的处罚。
但是很遗憾的是,本案在基层法院审理,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管辖规定,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的一审刑事案件应在中级法院审理。如此一来,对于罪犯判处的刑罚可能也就是有期徒刑,这与前几日哈尔滨中院判处的性侵*女幼**案件对比,量刑还是很轻。本案的社会舆论如此轰动,市级检察院支持公诉,中院审理是比较稳妥的做法。

人生充满困境,但对孩子仍要充分保护。
斯人已去,留给家人和公众的除了无尽的伤痛之外,社会更要关注的问题是如何保护女孩,尤其是进入青春期的未成年*女幼**。
首先,本案体现的问题是,对于进入青春期的孩子,除了教育必要的生理知识之外,还要重视人际关系交往、互联网使用规则和法律知识的教育。
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绿色原则应进一步拓展到对有害信息的检索、分类和识别以及处置。本案受害人为什么能在qq上结识无良罪犯,还会传输自己的裸照,这反映出家长和学校并未对孩子的人际交往、法律道德的禁忌提供过必要的常识引导,可能孩子因为好奇才会寻求网络刺激,最终进入罗网。
其次,被害人怀孕15周居然没被发现,家长和学校对于孩子的管理确实疏忽大意了。对孩子的关心教育不能再单单停留在学业和纪律上,对于其内心的心理疏导和切实关心才是最重要的。多少家长和学校是只关心孩子能考多少分,而忘记孩子到底睡了几个小时,更何况体态上的些许变化。
最后,首次发生性侵事件后,是什么原因阻止孩子第一时间报告给家长和老师,哪怕朋友。家校共管的教育体制下,居然能让罪犯在如此长的时间内对孩子频繁施暴,家校竟能全然无知,不能不引发社会反思与青春期孩子的有效沟通之道是多么重要。无论在什么时候,对孩子,无私的爱和扎实的责任心才是最可靠的使其免受伤害的要素。
每一朵蓓蕾的陨落都是无法挽回的损失,愿天堂没有邪恶和苦痛,也愿我们的社会能扬善惩恶,给所有的孩子提供一个健康温暖的生长环境。#头条法律金牌普法官第二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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