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经过
8月20日,网传一段男子抱摔幼童的视频引怒网友。陕西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就此作出通报称,经调查犯罪嫌疑人刘某酒后与女友冯某因两人所生小孩(两岁六个月)抚养问题发生争执,将小孩抛摔在沙发上,致小孩受伤。后刘某被刑事拘留。21日,据媒体报道,被摔小孩已抢救无效死亡。视频拍摄者身份也引发了不少网友的关注。据宝鸡市妇联维权部一名工作人员介绍,事发后,妇联及时开展了大量工作,了解孩子家庭和母亲的状况。其介绍,视频拍摄者为被摔幼童母亲。目前,多部门介入幼儿遭抱摔身亡事件。
如果不是这个视频,世人很难想象世上竟有如此父母。自从有了孩子,尤其见不得孩子受苦,看见类似情况,总会想着如果是自己孩子这样,该有多心疼。这个视频实在是没有办法看完,需要了解的网友可以自行搜索相关视频。

法律责任
对于视频中的男子,其涉嫌故意伤害致死或者是故意杀人,主要取决于案件发生的起因和男子的主观认识状态。而这就要看笔录怎么说了,具体内容也无法分析,但可以明确,在有死亡结果出现的情况下,不能客观归罪,而应当评价男子当时的主观心态进行区分。
比如二人因抚养争执,是泄愤的话就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可能性更大。
而如果是两个人都不想抚养这个孩子,带有一种破罐破摔的自暴自弃,那么对死亡结果就处于一种放任的心态,就涉嫌故意杀人,这个目前不好定论。
男子的行为并不是本案的难点,反而是拍摄者,也就是很有可能是孩子母亲的人,承担什么责任是本案非常困难的一个点。
因为拍摄者的不作为结果是以男子的作为为基础加以认定的,在本案中只存在男子一个实害行为,不作为的基础应当是在于拍摄者有没有阻止男子的义务和能力,而这个人认为是有一定认定困难的。根据披露的情况,拍摄者腿脚不便,而事件的发生又时间很短,这种情况下要求一个腿脚不便的人履行义务是强人所难,因此很难追究拍摄者的责任。
解决办法
1、虐待罪
《刑法》
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罪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从刑法构成上讲,只有基于上述血缘关系、婚姻关系、收养关系等方面取得家庭成员的身份,方能成为虐待罪之侵害对象,这也是此种犯罪行为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也就是说,我们常见的虐待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
本罪的立案条件是具有虐待行为且达到情节恶劣。 这里所说的“虐待”,具体是指经常以打骂、冻饿、*绑捆**、强迫超体力劳动、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各种方 法,从肉体、精神上*害迫**、折磨、摧残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行为。
根据法律的规定,虐待行为必须是情节恶劣的才能构成犯罪。可以说“情节恶劣”,是本罪的罪与非罪的重 要界限。 情节恶劣,指虐待的动机卑鄙、手段凶残;虐待年老、年幼、病残的家庭成员;或者长期虐待、屡教不改的等 等。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由于被害人经常地受到虐待,身体和精神受到严重的损害或者导致死亡, 或者不堪忍受而自杀。
(1)虐待行为持续的时间。虐待时间的长短,在相当程度上决定对被害人身心损害的大小。虐待持续的时间长,比如几个月、几年,往往会造成被害人的身心受到较为严重的损害。相反,因家庭琐事出于一时气愤而对家庭成员实施了短时间的虐待行为,一般也不会造成什么严重后果。
(2)虐待行为的次数。虐待时间虽然不长,但行为次数频繁的,也容易使被害人的身心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极易出现严重后果。例如,有的丈夫在妻子生女婴后的一个月内,先后毒打妻子10余次;有的儿女对因卧床不起的老人一次又一次地不给饭吃,一个月内就达20余次,等等。
(3)虐待的手段。实践中,有的虐待手段十分残忍,例如,丈夫在冬天把妻子的衣服扒光推出门外受冻;丈夫用烙铁、烟头等烫妻子的阴部、乳房;儿女惨无人道地毒打年迈的父母等。使用这些残忍手段,极易造成被害人伤残和死亡,应以情节恶劣论处。至于打耳光、拧耳朵等虐待行为,便不能认为是手段残忍,一般不能认定为情节恶劣。
(4)虐待的后果是否严重。虐待行为一般都会程度不同地给被害人造成精神上、肉体上的痛苦和损害,其中有的后果严重,例如,由于虐待行为人使被害人患了精神分裂症、妇科病或者其他病症;虐待行为致使被害人身体瘫痪、肢体伤残;将被害人虐待致死;被害人因不堪虐待而自杀等等。凡发生了上述严重后果的,都应以情节恶劣论处,
当然,判断是否“情节恶劣”,可以根据上述诸方面进行综合分析,也可以根据其中的一个方面加以分析认定。
根据法律规定,本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罪名,其他类似罪名还有*辱侮**罪、*谤诽**罪、侵占罪等
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被害人要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人民法院才处理,不告诉不处理。
但根据本法第98条之规定,如果被虐待者受强制、威吓等而无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公诉。被虐待者的其他*亲近**属也可以控告,有关单位和组织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检举揭发干涉,由人民检察院查实后提起公诉。犯本罪,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不适用“告诉的才处理”的规定。
因此,如果想按这个罪名追究责任,需要被害者个人勇敢向法院起诉,被害者起诉后,法院才可以介入案件,除非是被害者受到拘禁,恐吓等情况不敢起诉的,*亲近**属可以起诉。
2、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法院为了保护家庭*力暴**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或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力暴**法》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首次以国家立法形式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那么,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和措施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力暴**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力暴**或者面临家庭*力暴**现实危险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力暴**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力暴**;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亲近**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一次,遭受家庭*力暴**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要求法院限制加害人实施家*行暴**为。
3、剥夺监护权
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父母离异后,其监护人资格不受影响,但父母一方或双方作为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明显不利的,法院可以取消一方或双方担任监护人的资格。父母因正当理由,不能亲自履行监护职责的,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也允许父母委托他人代为履行部分或全部监护职责,但父母仍是法定监护人。至于监护人的变更,我国法律规定,监护人死亡或丧失了监护能力;或者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给未成年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亲近**属可以向法院申请,由法院变更监护人,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监护人之间也可鉴定变更协议,更换监护人。
法院可剥夺父母监护权的七种情形
1、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力暴**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2、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
3、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
4、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
5、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
6、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
7、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谁可以申请撤销不合格父母的监护权
1、未成年人的其他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2、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
3、民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4、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学校等团体和单位。
以上个人或机构均可申请撤销监护权。
剥夺父母监护权后由谁抚养孩子?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民政部联合下发《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权人**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在紧急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将未成年人带离实施侵害行为的监护人,就近护送至其他监护人、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民政部门应当设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对因受到监护侵害进入机构的未成年人承担临时监护责任。
4、社区或者居委会或者其他组织介入或报警
《反家庭*力暴**法》
第十三条 家庭*力暴**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亲近**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力暴**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家庭*力暴**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亲近**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力暴**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第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力暴**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力暴**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力暴**,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力暴**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反家庭*力暴**法》中,包括学校、医疗机构、社区组织、社会福利救助在内的社会各方面,都被赋予了相应义务和责任。邻居、老师、医生等等,都应该清醒地认识到这份责任与义务,为保护儿童权益挺身而出。当个人力量无法阻止家庭虐童时,社区也应该承担起相应责任,关注重点家庭、接受邻居举报、及时调解劝阻,关键时刻报警并寻求法律支持。社区的保护机制能联合起所有正义邻居的力量,不仅能够更有效地帮助受益儿童,且更能在社区内形成保护儿童的舆论环境,对家庭虐童起到震慑和预防作用。
结语
虽然社会文明程度越来越高,但是家庭*力暴**仍然是比较常见的现象,近年来屡有爆出妇女儿童因家暴受伤甚至致死的案件。遇到家庭*力暴**,受害者要勇于拿起法律*器武**维护自己。,社区也应该承担起相应责任,关注重点家庭、接受邻居举报、及时调解劝阻,关键时刻报警并寻求法律支持。
如果这篇文章对你有用,请关注我,获取更多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