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黄岛区红鑫副食品商店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当事人黄岛区红鑫副食品商店销售倍硫磷超标的豇豆,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28.5元;2.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颜培峰无证无照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当事人颜培峰未取得有效《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快餐店,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3、青岛海荣劳务承包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当事人青岛海荣劳务承包有限公司未取得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工地食堂,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4、青岛旺业源商贸部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当事人青岛旺业源商贸部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小饼,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24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5、黄岛区至达铁山连锁超市总店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当事人黄岛区至达铁山连锁超市总店销售的“香蕉、芹菜”经监督抽检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罚款6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33.07元的行政处罚。
6、胶南泽和商店(经营者:耿学玲)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茶叶案:当事人胶南泽和商店经营的“崂山绿茶” 包装标签上未标注生产日期,成分或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生产许可证编号;当事人的行为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茶叶的违法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第一款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罚款2000元;2. 没收违法所得15元,没收违法经营的“崂山绿茶” 3袋的行政处罚。
7、黄岛区周记鱼水情餐馆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案:当事人黄岛区周记鱼水情餐馆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活动,根据《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40元;3.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8、黄岛区稻香橙蛋糕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当事人黄岛区稻香橙蛋糕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茯苓云片糕,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9、黄岛区旺运悦购盛世生鲜超市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当事人黄岛区旺运悦购盛世生鲜超市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辣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罚款5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35.8元的行政处罚。
10、黄岛区田恩花果品批发摊位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当事人黄岛区田恩花果品批发摊位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橘子(小砂糖橘),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罚款5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42.25元的行政处罚。
11、黄岛区大江源调味品摊位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当事人黄岛区大江源调味品摊位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鸡蛋,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罚款5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62元的行政处罚。
12、黄岛区刘金学水产品店(经营者:刘金学)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皮皮虾案:当事人黄岛区刘金学水产品店(经营者:刘金学)经营镉超标的皮皮虾的行为,构成销售重金属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皮皮虾的违法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175元整;2.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13、青岛食善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餐碗)拒不改正的食品案:当事人青岛食善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餐碗)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34800元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14、青岛宫廷鸭匠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经营无中文标签的预包装红酒、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当事人青岛宫廷鸭匠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1、经营无中文标签的预包装红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构成经营无中文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地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2、不能提供进货单据和供货商的资质证明、以及产品的检验报告等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对当事人作出:1.警告;2.没收扣押的无中文标签红酒9瓶;3.罚款2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15、青岛大海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且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青岛大海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经营添加了药品“萘甲唑啉”的“采药师®鼻舒冷敷凝露”且不能提供产品检验报告等行为,构成经营不符合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且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50号)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警告;2.罚款58356.87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16、青岛天泽利民商贸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且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青岛天泽利民商贸有限公司经营添加了药品“萘甲唑啉”的“采药师®鼻舒冷敷凝露”且不能提供产品检验报告等行为,构成经营不符合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且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50号)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警告;2.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17、青岛旺业恒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且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青岛旺业恒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经营添加了药品“萘甲唑啉”的“采药师®鼻舒冷敷凝露”且不能提供产品检验报告等行为,构成经营不符合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且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50号)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警告;2.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18、青岛采药师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且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青岛采药师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经营添加了药品“萘甲唑啉”的“采药师®鼻舒冷敷凝露”且不能提供产品检验报告等行为,构成经营不符合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且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50号)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警告;2.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19、青岛海斯沃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且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青岛海斯沃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经营添加了药品“萘甲唑啉”的“采药师®鼻舒冷敷凝露”且不能提供产品检验报告等行为,构成经营不符合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且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50号)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警告;2.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青岛科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且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青岛科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经营添加了药品“萘甲唑啉”的“采药师®鼻舒冷敷凝露”且不能提供产品检验报告等行为,构成经营不符合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且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50号)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警告;2.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1、 青岛大海边药店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且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青岛大海边药店有限公司经营添加了药品“萘甲唑啉”的“采药师®鼻舒冷敷凝露”且不能提供产品检验报告等行为,构成经营不符合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且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50号)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警告;2.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2、青岛福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且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青岛福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经营添加了药品“萘甲唑啉”的“采药师®鼻舒冷敷凝露”且不能提供产品检验报告等行为,构成经营不符合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且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50号)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警告;2.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3、青岛星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且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青岛星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添加了药品“萘甲唑啉”的“采药师®鼻舒冷敷凝露”且不能提供产品检验报告等行为,构成经营不符合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且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50号)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警告;2.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4、青岛沣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且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青岛沣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添加了药品“萘甲唑啉”的“采药师®鼻舒冷敷凝露”且不能提供产品检验报告等行为,构成经营不符合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且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50号)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警告;2.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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