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给个人抵押贷款 (银行贷款让股东担保合法吗)
🏷️ 终而复始老钱
✍️ 从企业说起
📅 2026-03-18T04:30:01+00:00
几十年来,许多银行一直把自己锁在“保险箱”内,把风险转嫁给无故之人,在通过授信发放企业*款贷**时,不仅将有限责任公司的房地产等固定资产作了足额抵押,而且还要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配偶、实际控制人、董事、股东作连带责任担保。正因为银行的这种行为,导致了不少企业遇到债务困难时,其担保人(保证人)“中了枪”,造成许多家破人亡的悲剧,冒出了不少不幸的“老赖”。难道这种做法是合法的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并指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灬”。银行对企业进行*款贷**,经审核符合条件,经评估有足够的固定资产或流动资产等财产作抵押,通过授信放款,就不应该违反公司法,强制要求借款人的法人代表和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董事、股东等再给予担保。这种做法是严重违反公司法规定的,把有限责任公司演变成为无限责任公司。
2020年1月16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浙江省民营企业促进发展条例》第二十一条指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注重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现金流量的审核,将民营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企业资信作为授信主要依据。”,并还指出:“民营企业应当规范会计核算,加强财务管理,区分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民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以及提供的担保物价值等条件已符合*款贷**审批条件的,银行金融机构不得再违法要求企业法人代表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近**属提供保证担保。”。由此可见,从国家法律到地方法规,都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是以其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的,只要公司自身有资产,符合*款贷**条件、银行给予授信的,再额外强制要求其他人提供保证担保的,就是违法的行为。
那么既然不合法银行为什么要这样做?企业为什么不*制抵**呢?主要原因不外乎以下几种:
一是银企双方都存有是非界限不清问题。银行总认为保证物、保证人越多越好,越多自身风险越小,没有考虑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是以其自身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的,是不能超出这个底限,附加其他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而企业则认为银行是社会公信力的象征,银行的规定总是对的,因而也就不会去*制抵**银行的做法,自然被银行牵着“鼻子”走了。
二是银行承担风险意识淡薄,把应该承担的投资风险转嫁给他人。银行发放*款贷**,通过收取利息获得收益,这是一宗生意,更是一种投资。既然是图利、投资,就要承担风险。当你决定对一家企业放贷,肯定通过考察、调查认可后才授信的,企业用资产给你作抵押,你认可就可以了,没有理由怕万一资产贬值后,风险怎么把控的问题。因为如果企业到了资产贬值,资不抵债的险境,这个公司也就破产了。既然企业承受了破产的风险,你银行为什么不能承担部分*款贷**收不回的风险了?硬要把企业法人代表、股东等人都弄下水,甚至酿成妻离子散的悲剧呢?况且你银行收了那么多的利息,已经是赚了盆满钵满了。
三是银行在授信放贷时模棱两可,常常误导企业,然后步步逼近,导致企业“骑虎难下”。创业者都知道,企业要获得银行项目*款贷**,首先要先联系银行,向银行提出申请,再提交项目评估报告等一系列资料。一个项目*款贷**从开始到落地签订借款、抵押合同,前前后后至少要2至3个月。在这个过程中,银行与企业沟通时一直都是认可用资产抵押*款贷**,往往不提还需要股东等人作保证担保*款贷**。但真正到了“水到渠成”、签订正式合同时,银行再要求公司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股东及其*亲近**属提供保证担保,逐一签署保证函,向企业步步逼近。这时候企业除了服从,已经没有选择余地了,保证函签也不行,不签也不行,只有附和,只好硬着头皮上。化了九牛二虎之力的项目*款贷**资金是不能等的,这时已不可能再去选择其他银行了。为了争取时间,面对无奈,只有妥协,只能动员股东签字担保。可是股东等人担保,不仅仅是签一次就完事的。一个项目*款贷**,是分若干期归还的,每一期到期后未还清的部分如果需要转贷,新增股东、原未担保的股东,不仅仅是要对转贷这部分资金签字担保,而且要对所有项目*款贷**资金担保,银行不把你全部套进去是不会摆休的。如有一个公司2400万元的项目*款贷**,开始时只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字担保,而且写到了借款合同中,这样还说得过去,目的可能是约束法人代表担责。后归还了240万,转贷2160万,借款合同中只写了用该公司评估价为5065.9万元的房地产作抵押借款,并未要求任何人担保。但在借款、抵押合同全都签署完毕后,却要该公司的原法人代表及其配偶、儿子担保和新任公司法人代表及其配偶担保。在第一批*款贷**到期未归还部分转贷时,又要求该公司所有自然人股东担保。更有意思的是,在后续的420万转贷中,还要求该公司通过省会城市“山海协作”资金引进融资(增资扩股)新股东(两个法人股东)及其法人代表,也要进行担保,并且要承担该公司2100多万元项目*款贷**的全部担保责任。后来这家公司资金链断裂后,*款贷**银行起诉时把15个担保人全部告上了法庭。
企业在银行强势面前毫无招驾之力,没有任何谈判、协商筹码。对于银行这种违法强行要求股东等人担保行为,相关机构应该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