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者的债务风险防范 (大中型企业债务风险的现状)

常见的企业类型通常有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等。创业者在选择企业类型时,多数情况是从税务成本的角度考虑,有时则完全是随心所欲,较少会考虑到不同企业类型对创业者的法律风险会产生怎样的影响。本文仅从债务风险角度作简要介绍。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非营利法人等创业项目通常不会涉及到的企业类型不做讨论。

创业者的债务风险防范,企业债务融资的风险

对公司债务承担全部责任

对债务全部责任的常见企业类型包括个人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普通合伙企业。

《民法典》第五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此类型的企业非常符合一般人对债务承担的理解,即,企业欠债了就找老板要钱,而老板应当全额偿债。因此,从创业者的投资风险角度看,这些企业类型不应当被优先考虑,除非:(1)项目规模很小,如小区门口的便利店(2)经营模式上负债的可能性较低,如某些咨询服务公司。

当然,此类型企业的税务负担相对较轻,但在创业时,应当均衡考虑效益和风险两个方面。如果必须在创业的前期阶段采用这些低成本高风险的企业类型,则可以考虑采用商业保险等方式对冲部分风险。

创业者的债务风险防范,企业债务融资的风险

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常见类型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是合伙企业的一个特殊类型,通常作为小额财务投资者或员工股权激励的持股平台。有限合伙企业中包括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其中,有限合伙人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参考笔者的《持股平台的选择和搭建》一文。

考虑到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并不对外发生经营活动,几乎没有负债的可能,因此,有限合伙人的债务风险是极低的。

《公司法》第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是最常见和最符合现代商业逻辑的企业类型。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和有限合伙人的责任规则类似。也就是说,如果股东的出资额都已经实缴到位,哪怕公司已经洪水滔天股东也无需太过紧张。即便没有实缴到位,股东也仅在认缴额和实缴额的差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负责。如需要进一步规避风险,则可以参考笔者的《设立控股公司的作用》一文。

需要注意的是,实缴出资应当依法规范进行。不规范的出资会产生额外的法律风险,更多内容可以参考笔者的《三种不规范出资的情形和后果》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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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当一个公司只有一个股东的时候,即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任何情况下,笔者均不建议创业者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因为它同时承担着最大的税务成本和最大的债务风险,除了公司治理程序简便之外,并无任何好处。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实践中,几乎没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能证明”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因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实际上相当于”一人无限责任公司“。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参考笔者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无限责任》一文。

创业者的债务风险防范,企业债务融资的风险

选择合适的企业类型,应当与项目的模式和阶段相匹配,且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长远看,创业项目的尽头是股份有限公司,但在那之前,选择合适的企业类型很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