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落实路局、路局*党**委关于服务局内各单位、广大职工和家属的总体要求,局运输代理中心诚挚邀请局内各单位、职工及家属和社会各界,结合自身实际,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加盟火车头商城线下实体店。我公司承诺,将为加盟方提供良好服务,打造顺畅、高效、公平的电商平台。对于年内加盟商城线下实体店的局内各单位(含职工及家属),我公司将免收加盟费,同时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如有加盟意向请致电0451-86426690或13945694408与何春喜联系。为了让加盟商清楚加盟条件、模式、流程、加盟店的权利与义务,现将《火车头商城实体店加盟管理办法》公告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哈尔滨火车头商城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商城)是哈尔滨铁路局运输代理中心的全资子公司,其所运营的“哈铁火车头商城”是以哈尔滨铁路局所属各单位、职工及家属为主要服务对象的采购电商平台,商城依法拥有“火车头商城”商标,并已取得合法注册。
第二条 为落实路局、路局*党**委要求,满足哈尔滨铁路局所属各单位经营需要,进一步服务全局职工及家属,商城决定采取加盟连锁的方式发展线下实体店,构建线上线下“O2O”相结合的铁路商业供应链生态圈商业模式。
第三条 为规范加盟实体店经营行为,强化日常监督与管理,保障商城及加盟方的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加盟条件、模式、保证金及加盟费
第四条 加盟方需要具备如下基本条件: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铁路局所属单位、拥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具备一定的房屋场地、设备设施条件,熟悉当地市场;3.具有一定的资金实力,具有良好的信誉;4.认可商城的发展战略、加盟店布局规划;5.加盟方需拥有营业执照(局属单位可提供依法注册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中有与实体店相一致的经营范围;实体店开业前应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经营场所注册登记;6.自愿交纳加盟费等相关费用。
第五条 商城加盟方式采用特许加盟模式。1.实体店使用其自有工商执照加盟商城连锁店,获得特许加盟资质。2.采用商城统一LOGO。3.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4.加盟店经营商品原则上由商城供应,销售定价按商城规定价格或规定加价比例确定。独立经销商品或采取其它进货渠道的,应征得商城同意。 第六条 加盟方应向商城一次*交性**纳保证金5万元,每年交纳加盟费6000元。以上费用,局内单位可根据加盟店的数量、规模给予优惠。
第三章 加盟流程
第七条 加盟流程如下:(一)咨询签约1.加盟方通过商城招商电话、微信、QQ、邮件或商城刊登的媒体广告等方式了解商城加盟政策;2.加盟方填写《商城加盟申请表》,《商城加盟申请表》由商城业务部门受理;3.商城对加盟方进行实地考察,听取其经营状况、发展规划等情况介绍,确定是否允许加盟;4.加盟方与商城签订加盟合同;5.商城向加盟方颁发《哈铁火车头商城加盟店证书》 及牌匾。(二)营运支持1.商城对加盟方店铺装修风格进行指导。帮助加盟方对店铺选址进行风险评估;2.商城帮助加盟方进行市场调研、商圈论证、拟定经营方案;3.商城派驻业务督导对加盟方进行开业督导,主要包括装修验收、开业筹备、物资设备订购、员工培训等;4.商城免费提供加盟店所需整套VI;5.加盟店试营业;6.加盟店正式开业;7.商城不定期为加盟店策划大型促销活动;8.商城为加盟方提供其它相关后续营运支持。
第四章 加盟商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加盟商享有如下权利:1.享有“火车头商城”商标无形资产使用权,可使用商城统一格式“哈铁火车头商城XXX店”装点加盟店店面外部形象、内部设计等;2.享有商城独有品牌商品在加盟店所在地的独家销售、使用权,享有带有商城标识包装物使用权; 3.享有商城统一的业务培训和经营指导;4.享有商城统一订货、物流配送系统所带来的价格优势、客户及厂家资源;5.享有商城统一的市场营销策划和推广计划使用权;6.享受商城产品优先代理权。
第九条 加盟商需履行如下义务:1.按时足额向商城交纳保证金、加盟费等费用;2.未经商城同意,加盟商不得向他人转让加盟权;3.加盟商不得向他人泄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城商业秘密;4.保护商城信誉;5.加盟商必须服从商城统一管理和监督。
第五章 违约责任及追究
第十条 加盟商在加盟合作期间不得有以下行为,否则商城将有权追究加盟商的相关责任:1.向第三方透露双方合作的核心内容,损害商城利益;2.泄漏商城的长远发展规划、商业推广计划、重要营运策略、具体活动安排等商业机密;3.泄露商城研发产品的进货渠道、尚未公布的产品定价等商业秘密;4.未经商城同意,向第三方转包加盟权;5.以本人或他人名义,加入与商城有实质性竞争关系的同业态加盟连锁店;6.毁损商城的名誉;7.加盟商不遵守商城原则,擅自进货或销售私自仿制商城产品、销售过期及假冒伪劣产品;8.加盟商未经商城授权使用加盟店公章、合同章对外签约合同并给商城造成连带法律责任的;9.其它严重损害商城利益的行为。
第十一条 加盟商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行为之一的,商城将按如下规定追究责任:1.首次发生,予以书面警告、扣罚50%保证金,并限制参加商城各种活动;2.二次发生,解除加盟合同、全额扣罚保证金,并追究相关责任,索赔相应损失。
第十二条 加盟店对外产生的纠纷由加盟方自行负责;加盟方与商城产生的纠纷,一般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经商城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局内单位按路局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解除加盟合同后,加盟方应立即停止与商城有关的一切经营行为,包括并不限于以下事项:1.立即停止使用“哈铁火车头商城XXX店”商标及带有“火车头商城”的标识;2.应于合同解除后三日内,拆除商城统一的加盟店内外装修、招牌标志、广告物等,将商城提供或许可的徽记、标志、广告物、资料等返还商城,所需费用由加盟方全部承担;逾期未拆除和返还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加盟方负担;3.立即返还由商城配备的文件及授权经营资格证书、授权经营牌等;4.因标识、牌匾拆除造成的对建筑物的损伤补修费用由加盟方负担。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商城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