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自:青岛新闻:一审判决牛某某犯强奸罪盗窃罪,引发争议
青岛新闻网3月16日消息(记者:陈志伟)近日,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针对牛某某的强奸罪和盗窃罪的案件,一审判决牛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罪行数罪并罚。
法庭审理结果显示:2019年9月14日下午3时左右,被告人牛某某(男性,1982年7月24日出生)破门而入位于青岛市城阳区某小区的张某(女性,22岁)的房间,企图与张某发生*行为性**。为了阻止张某反抗,牛某某用双手掐住她的脖子,使她窒息,同时用手触摸她的胸部,插入她的阴道。而在准备进行*行为性**时,牛某某发现张某*禁失**后放弃,并拿走了她的华为手机和充电宝。经法医鉴定,张某的伤势符合机械性窒息的特征,构成了轻伤二级。除此之外,牛某某在2017年9月份曾盗窃苗某云的社会保障卡和结婚证等物品,在2017年1月份又盗窃孙某1林的红色长方形卡包,里面有孙某1林的信用卡、银行卡和社保卡等物品。而在2018年11月左右,牛某某还盗窃了孙某2欣的驾驶证。2019年9月15日,牛某某被捕归案,对犯罪事实如实供认。
法庭认为,牛某某采用*力暴**手段对女性实施强奸,这一行为构成强奸罪。他曾多次非法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构成盗窃罪。根据法律规定,牛某某应受到相应惩罚。鉴于牛某某犯下多罪,应数罪并罚。虽然在实施强奸犯罪过程中放弃了犯罪行为,但造成了伤害,属于犯罪中止。一审法庭判决,牛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十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款人民币2000元。最终决定的刑期为有期徒刑三年,罚款人民币2000元。
该案的判决结果在网上公开后引起了强烈反响,大多数人认为法院判刑过轻,应该对牛某某采取更严厉的刑罚。在此,本人不想对法院的判决提出质疑,仅从学术角度就法律适用进行一点商榷:
一、法院对牛某某犯强奸罪的认定和处罚是合理的。法院判决对牛某某犯强奸罪有期徒刑两年十个月,这本身是合理的。牛某某的犯罪行为非常严重,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他犯下了强奸罪。法定刑幅度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然而,牛某某并没有造成任何严重后果,因此他只能受到“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处罚。法院对牛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十个月,完全合理。
此外,牛某某还被判处了盗窃罪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我国刑法,只有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扒窃的行为才会构成盗窃罪。法定刑幅度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在此基础上,各地可以根据当地情况确定构罪标准,以青岛为例,标准确定为三千元。牛某某的盗窃行为只达到了构罪标准,且在本案中盗窃行为只是次要行为,法院对他的判决也是合理的。
牛某某的行为并不构成抢劫罪。网络上关于牛某某行为属于抢劫罪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他在实施完强奸(中止)犯罪后,趁被害人昏迷时才临时起意拿走财物,并没有实施抢劫罪的故意,其行为本质上是盗窃罪。法院根据法律对牛某某做出的判决是符合规定的。
最后,牛某某的行为应当构成强制猥亵罪。他不仅犯下了强奸罪和故意伤害罪,还对妇女实施了强制猥亵,这是一种非常严重的罪行。根据刑法理论上的原则,对于同时触犯多个罪名的行为,应该从重罪来处罚。与强奸(中止)和轻伤(二级)相比,强制猥亵妇女(致人窒息、二级轻伤)属于更重的罪行。因此,根据法律规定,他应当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考虑到牛某某的行为带来的危害性,可以将刑期定为“五年以上至十五年有期徒刑”,以加重处罚。
总之,牛某某所犯罪行严重且明显,法院对他的定罪和判刑是符合法律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