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者交易期货 (境外参与期货)

中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是多种大宗商品的生产国、消费国和贸易国,部分大宗商品对外依存度高。为满足国民经济发展需要,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价格发现和风险管理服务,以及为提高中国期货市场的国际化程度和定价能力,中国证监会做了两个重要举措。第一,批准设立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以开展原油期货交易,第二,引入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参与中国期货交易。2018年2

月9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在发布会上宣布,综合考虑各方因素,原油期货将于2018年3月26日,在上海期货交易所子公司———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挂牌交易。这意味着中国首个国际化期货品种原油期货即将上市,它将探索期货市场国际化的市场运作和监管经验,这也是我国期货市场开始对外开放的起点①。

一、中国原油期货的源起

2013年10月28日,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由上海期货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作为股东在上海自贸区设立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源中心”)。随后2013年

11月6日,能源中心作为中国第一个面向全球投资者的国际*交性**易场所在上海自贸区设立,其主要职能在于组织安排特定期货品种,诸如原油等能源类衍生品(未来还涉及天然气、石化产品等)上市交易、结算和交割,制定业务管理规则,实施自律管理,发布市场信息等。2014年12月12日,中国证监会批准能源中心开展原油期货交易,这也是中国第一个允许国际投资者参与交易的特定期货品种。随后,一系列规则相继制定和出台。2015年6月26日,中国证监会正式颁布了«境外交易者和

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为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提供了法规依据。该«暂行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实施。

目前,原油期货标准化合约及能源中心各类交易规则文件已经在能源中心网站上公示出来,只待年3月26日正式挂牌上市交易。

二、关于交易参与模式

«暂行办法»扩大了中国期货市场参与主体,允许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

∗曲峰,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ꎻ孙庆南,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①对此,也有人探讨粮食期货对于期货市场国际化的市场运作等法律问题。参见曾晓昀:«中国粮食金融化之法律应对»,«东

方法学»2017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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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并为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提供了多种参与模式,突破了原有境外主体不能直接参与境内期货交易的障碍,为原油期货作为中国首个面向全球市场的期货品种铺平了道路。根据«暂行办法»,境外交易者及境外经纪机构都能够参与中国原油期货交易,具体如下。

(一)境外交易者参与中国原油期货交易的模式

境外交易者参与能源中心原油期货交易的模式有如下三种:

1.委托境外期货经纪公司参与原油期货交易

2.委托境内期货公司参与原油期货交易

3.作为特别会员直接入场参与原油期货交易(一般为机构会员)

针对“直接入场交易的境外交易者”,«暂行办法»第五条还规定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所在国(地区)具有完善的法律和监管制度ꎻ

财务稳健,资信良好,具备充足的流动资本ꎻ

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经营行为规范ꎻ期货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境外经纪机构参与中国原油期货交易的模式

境外经纪机构参与能源中心原油期货交易的模式:

1.转委托境内期货公司参与原油期货交易

2.直接成为交易所会员参与原油期货交易

3.在自贸区内设立独资或合资的期货市场服务机构参与原油期货交易。

(三)根据能源交易中心2017年5月11日实施的«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会员管理细则»,境外经纪机构委托境内期货公司参与能源中心交易的,境外经纪机构自身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在境外依法注册成立的金融机构,取得境外中介业务经营资质,持续经营2年以上ꎻ

2.接受所在国(地区)期货监管机构监管,且该期货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订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ꎻ

3.具有健全的治理机构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经营行为规范ꎻ

4.净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ꎻ

5.业务设施和技术系统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且运行状况良好ꎻ

6.能源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并且该会员细则还要求,能源中心的期货公司会员与境外经纪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后,应当在办理业务前向能源中心备案。能源中心收到全部备案文件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准予备案,决定准予备案的,能源中心核发备案号,决定不予备案的,书面告知原因。

境外经纪机构直接成为交易所会员参与原油期货交易的,除了应当满足«暂行办法»第五条的条件外,其所在国(地区)的期货监管机构需要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目前«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期货公司外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我国期货业对外开放所做的承诺。在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7年版)»中规定期货公司外资比例不得超过49%。«暂行办法»也并未突破上述规定。但是,根据2015年10月30日颁布的«进一步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开放创新试点加快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方案»(即«金改四十条»),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在自贸试验区试点设立独资或者合资的期货市场服务机构,接受境外交易者委托参与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①。

在自贸区设立期货市场服务机构参与交易可能是一个不错的选择。首先,境外经纪机构在境内

①有学者认为,自贸区试验成败的关键是金融制度创新。笔者认为关键是如何进行金融制度的创新。期货市场的法律制度创新则是其重要内容。参见季卫东:«金融改革与“法律特区”———关于上海自贸区研究的一点刍议»,«东方法学»201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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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期货市场服务机构,将便于其在境内开展经纪业务,发展中国境内市场。其次,设立的境内市场服务机构将是中国法人,在市场准入方面将享受更多优惠。不过,在境内设立服务机构也会产生相应的运营成本,境外经纪机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评估并予以考虑。

当然,作为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还应当注意和遵循中国法律框架下的一些特别制度,诸如期货交易者适当性制度、一个境外交易者对应一个交易编码制度、保证金存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基于违规或纠纷的报告制度、持仓报告制度等,本文不再深入描述。同时,«暂行办法»还对直接入场交易的境外经纪机构进行一些必要要求,比如,应当建立业务管理规则、风险管理制度等。

三、关于外汇结算

2015年7月31日,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该«通知»自2015年8月1日起实施。

«通知»中规定,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可以外汇或人民币形式汇入资金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可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下称存管银行)开立外汇专用期货结算账户,用于办理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相关资金收付、汇兑及划转。存管银行应根据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会员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的实际结果,办理相关资金结汇和购汇手续。

«通知»中还规定,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的结汇和购汇只涉及期货交易盈亏结算、缴纳手续费、交割货款或追缴结算货币资金缺口等与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相关的款项。相关资金结汇或购汇后,应按照期货交易和结算有关制度要求,直接支付给收款方或划转至相应账户。

四、结语

随着中国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推进,期货市场发展迅速,国际化的需求迫切。推进期货市场对外开放也是健全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工作之一。

原油期货的推出,对于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而言,无疑是一个重要的投资机遇。我们相信更多的境外机构将关注和参与到中国期货交易。

中国已经积极地为境外交易者参与交易营造稳定有序、公开透明的期货交易环境,但是,交割、风险防控、争端解决等都需要谨慎设计和规范,我们也期待石油期货能够在今年晚些时候推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