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络上因中国银行原油宝产品穿仓事件闹得沸沸扬扬,各路分析层出不穷,笔者也在穿仓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写了篇专业法律分析(《中行“原油宝”穿仓事件法律分析》),获得了较高关注度。
在原油宝事件中,大家所关注的一个重点就是产品的合法性,不少人认为中行并无证券期货经营资质,不得经营原油期货业务。而在实践中,却有部分无资质经营原油期货交易的平台存在,那么这些平台又存在哪有法律问题呢?今天我们抛开中行来分析下这些平台。
一、业务模式
笔者查阅了自2020年初以来的司法判例,共查到十几例涉原油期货或其他期货类案件的刑事处罚案例,这些案件业务模式雷同、作案手法相似,所涉罪名大多为非法经营罪或诈骗罪,典型业务模式如下表:

二、违法情形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未经国务院批准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涉及到上述公司的业务,如果以经营期货业务为目的,利用分仓软件将主账户分割成N个子账户分配给客户交易,手续相关费用(手续费或其他费用)的,其本质为非法经营期货业务,一般会认定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但如果经营者存在以欺骗方式招徕客户、采用恶意手段侵占客户本金(软件滑点、虚拟盘等)等行为的,往往会被认定为诈骗罪。
三、注意事项
实践中,不少人认为利用分仓软件做期货类配资业务,只要不涉及虚拟盘,不恶意占有客户本金就不存在违反刑法问题,顶多算行政违规,但事实上,只要存在“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均存在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可能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