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格式模板 (借款合同文本格式)

“借款合同(格式条款)里有上报征信的条款,*款贷**银行便有权以此将借款信息、逾期信息上报征信啦!”这一逻辑,是违反法律的逻辑,是流氓、强盗的逻辑。李大贺律师认为,格式借款合同里有上报征信的条款并不等于*款贷**银行就有权利将借款信息、逾期信息上报征信,如果要将借款信息上报征信,必须同时满足下列六个条件:

1、 借款合同业已成立;

2、 借款合同整体有效;

3、 借款合同整体生效;

4、 *款贷**银行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已经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履行了发放*款贷**的义务;

5、 借款信息真实;

6、*款贷**银行已经对上报征信的条款用加黑、加粗的方式进行突出显示,以履行对借款人的提示说明义务,或者有证据证明其已经通过其他的方式对该等条款向借款人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

以上六个条件,任何一个条件缺失的,*款贷**银行都无权将借款信息上报征信。

李大贺律师还认为,如果要将逾期信息上报征信,必须同时满足下列五个条件:

1、 借款合同业已成立;

2、 借款合同有效;

3、 借款合同生效;

4、 逾期信息真实;

5、 提前通知了借款人。

以上五个条件,任何一个条件缺失的,*款贷**银行都无权将借款信息上报征信。

部分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029条 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发现信用评价不当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信用评价人应当及时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征信业管理条例》(自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第29条第2款 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者其他主体提供信贷信息,应当事先取得信息主体的书面同意,并适用本条例关于信息提供者的规定。

第13条 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采集。

第15条 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

第19条 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采用格式合同条款取得个人信息主体同意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足以引起信息主体注意的提示,并按照信息主体的要求作出明确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