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刚刚出狱的单身男子对社会产生了错误的认识,他扭曲地相信如今的女*行为性**与过去三十年相比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他错误地认为只要付钱,就可以轻而易举地与女性发生性关系。
夜晚在延安市的某个110报警中心接到一通电话后 ,所有民警都紧张起来。电话那头是一个年轻女孩,声音中充满了恐慌,她好像被一个男人劫持了。她大声呼喊:“ 别打我,我会听你的话,我会配合你的……啊……”
很明显,女孩身陷险境,她的身体可能正在被侵犯。但女孩非常聪明,在与男子对话时,她巧妙地说出了一个宾馆的名字。民警们立即出警,迅速对周边的宾馆进行排查。 他们最终锁定了一家宾馆,并强行打开了一个房间的门。门里面,他们看到了一个中年男子全身裸露地躺在一个同样裸露的女孩身上。
中年男子被立即逮捕,到案后他说的话让在场的民警难以置信。当询问他为什么这么做时, 他竟然说:“现在的女人和以前我所认识的女人不一样,都很开放,很随便下流,我无法接受。”
接下来,这个曾经在监狱中度过了30年的46岁老光棍,讲述了他荒谬的人生经历,其中的离奇程度令人难以理解。

案件经过:
已经过去了30年, 现年46岁的王某终于获释出狱 ,本应是值得庆祝的事情。然而, 对于王某来说,这个新的自由却让他陷入了恐慌。他感到自己与世界脱节,根本无法融入外界社会,一切都变得陌生而无法适应。
回到家后,他发现曾经的童年玩伴们都已经组建了家庭并有了妻子和孩子,他们根本不愿与他过多接触。在街上行走时,最多也只是礼貌地向他打个招呼,眼神也是异样的,这让他感到非常尴尬。
坐在家里的时候,他内心充满了焦虑和恐慌,感觉自己就是一个孤独的存在。他迫切渴望再次适应外面的一切,但他感到无所适从。原因是他从16岁开始未成年时因犯下强奸和盗窃罪被关入监狱,更加令人吃惊的是他在服刑期间竟然打死了一名狱友,结果被判处无期徒刑。最后终于获得减刑并出狱,然而他错过了整个黄金时期接受文化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的机会,因为他一直待在监狱里。因此,他实际上没有掌握在社会上生存所需的具体技能。

村民们将王某视为一个有犯罪记录的强奸犯,他们都刻意与他保持距离,以免惹上麻烦。王某也想找一个结婚对象,但他刚刚出狱,身无分文,也没有工作,根本没有女人愿意和他结婚。一些人甚至得知他有强奸和盗窃的记录后,毫不犹豫地避之唯恐不及。
这让王某在家乡感到羞愧不堪,无法抬头挺胸。他意识到自己无法再继续待在家乡,因此选择了外出打工。他跟随几位年轻人来到了延安打工,但他并没有将心思放在工作上,也没有刻苦学习技术。相反,他听信了这几位年轻人的说辞,认为在这个社会,没有一些人脉关系是无法成功的。由于他没有朋友,这句话恰好击中了他内心的软肋,他深信不疑。

随着时间的推移,他开始跟随这群年轻人一同去娱乐场所,逐渐成为那些地方的常客。在这期间,他邂逅了一位名叫刘某的女服务员,她在一家酒店工作 。刘某的出现完全改变了他对女性的看法。他像其他年轻人一样邀请刘某一起吃饭,送她礼物。令他惊喜的是,刘某欣然接受了这些邀约,并没有拒绝他的好意。
在第二次约会时,王某迫不及待地带着刘某去了一家酒店并租了一个房间。在接下来的时刻,两人发生了性关系 。对于王某来说,这是他第一次接触到女性的身体。他疯狂地释放了他多年来被压抑的性欲,只需那一次尝到女性的滋味,他就变得如痴如醉,并陷入了其中。 他感到难以置信,这一次的性经历完全打破了他以往的观念。他认为:“如今的女性太放纵了,和我以前认识的一样,只需送个礼物就可以轻松地与她们发生性关系。”
他那肤浅的看法认为,如今的女性都是如此开放,对待*行为性**毫不在意。正是因为他这种愚昧无知的观念,导致他再次陷入了麻烦。

当天晚上,黄某再次跟着一群年轻人来到了酒吧,碰巧他的一个老乡带来了一个姓刘的女孩子。这位叫小刘的女孩因家庭经济困难不得不辍学去打工,今年才17岁就读高三。
小刘外表看起来很清纯,但她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开始在酒吧等地出现。她的稚嫩形象还未褪去,仍是一个非常单纯的女孩子。
王某意外地注意到了这个漂亮的小刘,他心生了与小刘发生性关系的想法。在整个喝酒过程中,他对小刘展开了接近,而单纯的小刘根本没有察觉到这位热情的大哥哥的真实意图,两人便逐渐熟络了起来。

王某带小刘离开酒吧后,带他去了一个游乐场。不幸的是,在游玩过程中,小刘不小心摔坏了手机。为了弥补这个损失,王某谎称会给小刘买一部苹果手机。小刘相信了这个谎言,毕竟他并不知道这只是王某的借口。然而,王某的实际收入非常有限,根本无法负担几千块钱买手机的费用。在王某的想法中,小刘能在酒吧等地方玩耍,肯定是以出卖自己为生,只要提到钱,他就能和你出来。
果然,涉世未深的小刘相信了这一切。当王某提出一起去吃烧烤时,小刘欣然接受了邀请。在此期间,王某一再承诺会给小刘买一部苹果7手机。但在与小刘交谈的过程中,王某无意中透露了自己身上并没有多少钱。小刘意识到王某是在欺骗自己,他其实没有钱给自己买苹果手机,于是想中途离开。
然而,王某并不甘心就这样放过这块肥肉。他决定带小刘去宾馆过夜,小刘当然明白他的用意,所以毅然拒绝了。
于是,王某带着小刘来到一片偏僻的小树林旁。四周荒无人烟,王某的兽性顿时暴露无遗。他威胁小刘称自己曾经杀过人坐过牢,打算在这小树林里与小刘发生性关系。
小刘当时感到恐惧,害怕受到王某的伤害。由于缺乏社会经验,她不敢当场呼救。幸运的是,小刘机智地偷偷拨打了110,并且保持电话畅通,只是不敢开口说话。她故意对王某说,这里有很多人经过,在这里发生关系太丢人了,不如找一间宾馆住下来。王某听后十分乐意,他并没有察觉到小刘在拨打电话,也不具备任何警惕性。显然,他在监狱里待了三十年,对外面的世界并不了解,过于天真。
他荒谬地以为:果然猜得正确,这个小女孩也是卖淫的。
令人惊讶的是,他竟然没有意识到小刘在拨打求救电话或发送求救信息,相反却真的以为小刘同意和他开房。
因此,小刘在王某的控制下被迫跟着去了一家宾馆。尽管110电话一直暗中保持畅通,但她不敢说话。
直到王某将她带到一家宾馆并开好房间,她故意在与他交流的过程中提及了宾馆的名称。警方及时获取到相关信息,立即出警对附近的宾馆进行排查 。


然而,现在情况变得非常危险,王某带着小刘来到客房后立即失去了控制,他强行扒开小刘的衣服并将她按倒在床上。小刘拼命抵抗,试图拖延时间。在双方激烈的拉扯中,手机不慎掉到了床底下,但通话仍然保持着畅通。110报警中心的话务员清楚地听到了小刘惊恐的呼喊声。警方意识到小刘所处的危险境地非常严峻,稍微再迟一点,小刘可能会遭受更大的伤害。

时间一分一秒地流逝,小刘感到力气消失了,她无法反抗。王某已经把她的衣服和内衣*裤内**都脱掉了,他把自己压在她身上,准备进入她的身体。正当她感到绝望时,客房的门打开了,几个民警冲了进来。他们一下子将光着身子趴在小刘身上的王某扔到地上,然后把他拷走了。
这时,小刘终于放声大哭,躲在被子里颤抖。民警给她穿上衣服,安抚她的情绪。最终,小刘因为自己机智地脱离了危险,她意识到这真的太危险了,尤其是考虑到她还从未谈过男朋友。

王某最终因涉嫌强奸罪被提起公诉,被判处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然而,当民警询问他为何犯下这样的罪行时,他的回答让所有人都感到荒唐无比:“现在的女人和我三十年前认识的女人不一样,现在的女人只要给了钱就能和你出来开房,她要是正常人家的女孩子怎么会和那么多男人一起出来喝酒?她就是出来卖的,她就是看我没钱,买不了手机给她,才说我强奸她的。”
这个四十多岁的人的思维怎么能降至如此低俗的程度,真是让人感到难以理解,坐牢这么长时间,他到现在还没有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把所有责任都推给了女性。 他在被捕后一直坚称自己并没有强奸,因为小刘是自愿提议去开房的,整个过程中没有发出求救的声音。他还声明自己并没有与小刘发生性关系。此外,他坚称自己当时喝醉了,完全不知道自己在做什么,因此他认为指控他强奸是错误的。

接下来,我们将从法律角度对王某的行为进行评价。从一开始,王某声称自己并非强奸罪犯。他表示与小刘一起去宾馆开房并要发生性关系完全是小刘的自愿。他强调整个过程中没有使用*力暴**手段,小刘也是自愿跟随他前往宾馆的。最后,他声称自己被指控强奸只是因为自己没有给小刘买手机。
然而,为何王某的辩解不成立呢?
强奸罪的定义:
依据《刑法》的规定,若行为人采用*力暴**、胁迫或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敢反抗”、“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状态下,而违反妇女的意愿,强迫与其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
从构成强奸罪的要件可以看出,普通人在潜意识里往往认为妇女被强奸时,必定是在行为人使用“*力暴**手段”的压迫下,被迫强行发生性关系,例如对其身体的殴打,殴打使妇女失去反抗能力后实施*行为性**。然而,这种观点非常片面。
为了更好地保护妇女的“性自主权”不受侵犯,《刑法》将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扩展到更难以察觉的“灰色地带”,将外在表现提升至思想意识层面上。特别强调了一个关键点:只要在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之前未经得到妇女的同意而进行,均可能构成强奸罪。
具体而言,妇女可能处于以下三种状态之一:“不敢反抗”、“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状态。这些状态可能来自对行为*权人**势的恐惧,身体能力上的不足以进行反抗,或对性关系的心理认知不足等。任何一种情况下,只要没有征得妇女的同意,与其发生性关系都可能构成强奸罪。
尽管行为人并未使用*力暴**手段如殴打等,但他们通过威胁、恐吓和要挟等手段迫使妇女处于担忧害怕的状态下,使她们不敢反抗,不得不与行为人发生性关系。另外,行为人也可能趁妇女醉酒、晕迷等失去反抗能力的状态强行与她们发生性关系。另外,行为人还可能采用迷信、蒙骗等手段导致妇女错误地认知和判断,使她们处于不知反抗的状态下与行为人发生性关系。
只要行为人满足上述条件,并且在有清晰事实和确凿证据的前提下,均构成强奸罪。
本案事实:
在这个案件中,王某借口为女孩小刘购买苹果手机,利用欺骗的手段把小刘带到了一个小树林里,打算与她发生性关系。王某的目的非常明确,为了实现他的目标,当他被发现后,他声称自己杀过人,以恐吓小刘并使她无法反抗和呼救。然后他对她实施了性侵犯。小刘由于害怕,不得不假装同意与他一起到宾馆开房发生性关系。
显然,小刘的行为仅仅是为了保护自己,她并没有自愿与王某发生性关系。在被王某恐吓的情况下,由于力量悬殊,她只能假装同意,寻找机会逃脱。在这个时候,小刘处于一种“不敢反抗”、“不能反抗”的状态下,被迫与王某发生性关系。幸运的是,警察及时赶到,把她救了出来。
因此,王某的行为构成了强奸罪的要素,因此他被判处强奸罪是正确的。
同时,在这个案件中,王某声称自己喝醉了,意识不清,所以与小刘发生性关系并不是他真正的意图。然而,从法理上来看,这种说法是站不住脚的。在法律上,清醒状态下和醉酒状态下犯罪都应受到法律的惩处。原因很简单,因为无论喝酒与否,你都有控制自己的能力!
如何量刑:
根据《刑法》规定,犯强奸罪情节较轻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考虑到王某是犯罪未遂,根据既遂犯的量刑标准,应当对其进行酌轻处罚。然而,由于王某同时存在量刑从重的情节,根据《刑法》第65条的规定,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五年内再犯应当从重处罚。
鉴于王某刑满释放才过去一年,再次犯案就属于累次犯罪,应当从重处罚。根据法律规定,对于累犯,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40%,但一般不少于3个月。
此外,小刘尚未满18周岁,作为被侵犯的未成年人,量刑也应视情节轻重而定。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综上所述,针对王某的犯罪行为,考虑到其为犯罪未遂但同时存在量刑从重的情节,以及受害人小刘的未成年身份,应当从重处罚并增加基准刑的10%-40%,一般不少于3个月,同时可能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来考虑小刘的未成年身份。 最终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我们从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出,王某在整个青春期所需要学习的社会经验,为人处世和价值观建设方面都是一片空白。可以说,对他来说,外面的世界都是陌生的。他缺乏成年人所应该学到的知识和了解的东西,可以说没有人刻意地去教他。因此,现在对他来说,外面的世界充满了陌生和恐惧。
从他与那个女孩子一直保持联系却对警方的行动毫不知情的细节来看,我们可以看出这个世界对他来说是非常具有挑战性的。他根本不知道如何防范,甚至不知道还有“110”报警电话这样的东西存在。他无法做出正确的判断。
这也是许多坐牢多年后重返社会的人所面临的现象。这说明了犯罪对一个人所造成的损失有多大,足以毁掉一个人的生活。
但是回过头来,我们也必须提到这个女孩子。无论是与他人交往还是自处,她都应该自重。当你向别人要东西的时候,有没有想过,这么贵重的东西你应该拿什么来换?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是相互的,没有免费的午餐。当你向别人伸出援手时,有没有思考自己必须付出的代价是什么?
因此,自爱和自重是非常重要的。大家认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