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
强奸,是指违背妇女意志,采用*力暴**、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进行*交性**,或者采用任何手段与不满14周岁的*女幼***交性**的行为。[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力暴**、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女幼**的,从重处罚,强奸妇女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4]
中文名
强奸罪
外文名
rape
别名
性*力暴**
类别
性犯罪
定罪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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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构成要件犯罪认定犯罪处罚
背景
强奸,古已有之。古今中外各国各阶段都对强奸罪有明确的规定。人作为动物,性是其生理本能之一。但是由于人的社会性,使人类的“性”形成了伦理道德,有了性秩序和性规则,调整着人类*行为性**,而婚姻就是规范*行为性**限制恶性“性竞争”的一项制度化安排。限制性竞争是人类社会性秩序的基础,尽管动物世界里的性竞争也很普遍,有时还很残酷,要以“决斗”的方式争得交配的权利,但却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这是因为动物的性竞争大多受自然律的限制。适度的性竞争不仅不会威胁到物种的生存,相反,因性竞争造成的优胜劣汰的选种机制还能促进物种的健康繁衍,正所谓“物竞天择,适者生存”。人类的性竞争却没有被自然规律限定,人类的*行为性**可以是不分时刻,甚至不分地点的,这会导致人类的性竞争远比其他物种更为频繁地发生。并且人类所拥有的智慧和资源,在潜在破坏力上,人类性竞争造成的后果是其他动物不能比拟的,为了达到目的而不择手段。倘若不加限制,整个社会必将难以为继。正是由于限制性竞争的需要,规范人类之间*行为性**的秩序,出现了婚姻这一重要的社会秩序。而随着性伦理和性秩序的形成,就出现了调整*行为性**的规范和禁忌,逐渐上升为法律,就出现了性犯罪。[2]
基本概念
从刑法条文中可以解读出第一层意思:强奸罪是指使用*力暴**、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进行*交性**,或者奸淫不满14周岁的*女幼**的行为。
首先,根据字典中的解释,违背妇女意志,就是违背了妇女不想要进行*交性**的心理状态,被害人已经通过自己的言语和行为表现出来了,但对方仍然不顾反对,运用了*力暴**、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被害人进行*交性**。
其次,什么是*交性**?强奸罪内涵在不断变化,变的就是*交性**的这一概念,因为其本质“违背妇女意志”是万变不离其宗的。各个国家法律对*交性**的概念也有很多不同定义。传统意义上的强奸是指以达到*交性**为目的,男性用阴茎插入女性阴道,也就是性器官的结合。目前中国大陆也采用了这种观点。但是近十多年来,*交性**的概念外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英国2003年的《性犯罪法》就不把*交性**行为作为强奸的要素,取而代之的是插入行为。根据该法的规定:强奸罪是指男性在他人不同意且无理由确信其同意的情况下,故意将阴茎插入其阴道、肛门或口腔的行为。而中国台湾地区刑法则在1999年取消了强奸罪的罪名,取而代之的是强制*交性**罪。[2]
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一、若对象是*女幼**,则犯罪客体是*女幼**的性的绝对不可侵犯的权利;若对象是妇女,其犯罪客体是妇女享有的拒绝与其合法配偶以外的其他男子*交性**的权利。
二、而有些人认为应将强奸妇女犯罪行为的客体表述为:已满14周岁的女性不与他人发生*交性**的权利,但这一权利对已婚妇女是有限制的,因为已婚妇女具有与其丈夫同居的义务;而奸淫*女幼**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不满14周岁的*女幼**身心健康[2]。
客观方面
(1)使用*力暴**、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力暴**、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所谓*力暴**手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绑捆**、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
所谓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胁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使之不敢反抗,从而实现强行奸淫的意图。既可以直接对妇女进行威胁,也可以通过第三者进行威胁,既可以是口头胁迫,也可以是书面胁迫,既可以以*力暴**进行威胁,如持刀胁迫,也可以以非*力暴**进行威胁,如以揭发隐私、毁坏名誉相胁迫。需要注意的是,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务权利等与妇女发生*交性**的,不能一律视为强奸。问题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这种特定关系进行胁迫而使妇女不敢反抗,而不在于有没有这种特定关系。
所谓其他手段,是指采用*力暴**、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与*力暴**、胁迫相同的强制性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其他手段有: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的方法强奸妇女;利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强奸;冒充妇女的丈夫或者*夫情**进行强奸,利用妇女患重病之机进行强奸;造成或利用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进行强奸;假冒治病强奸妇女;组织利用会道门、*教邪**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等。
(2)违背妇女意志
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但是不能把“妇女不能抗拒”作为构成强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由于犯罪分子在实施强奸时所采用的手段和所造成的客观条件不同,对被害妇女的强制程度也相应的有所不同,因而被害妇女对犯罪行为的反抗形式和其他表现形式也是不一样的:有的不顾一切进行剧烈的反抗;有的胆颤心惊地进行挣扎或者哀求,反抗不明显;有的则瞻前顾后,没有进行反抗,等等。所以,不能简单地以被害妇女当时有无反抗表示,作为认定强奸罪的必要条件。对妇女未作反抗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通观全案,具体分析,精心区别。
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也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如果行为人使用*力暴**或者胁迫手段强行与生活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行为性**的,仍应以强奸罪论处。[1]
主体要件
一般刑法观念认为,强奸罪的主体是男性。虽然,随着近些年社会的发展,已经越来越多地出现了“女男强奸”模式,即所谓的“逆强奸”,还有“同性相奸”。这些都在扩大着强奸罪的主体范围,而刑法中仍然没有对其做出相关规定[2]。
主观方面
主观要件,行为人追求的是与被害人非法强行发生*行为性**。若不以强奸为目的,意在通过*交性**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则不构成强奸,情节严重的,可以构成强制猥亵。司法实践中,常常有人尚未发生*行为性**就被旁人发现并制止,或因其本人性功能问题,不能达到*交性**的目的,罪犯就辩称其并未企图与被害人发生关系,企图减轻罪责,逃脱惩罚。此时,就需要对当时的时间、环境、客观情况和其行为做出认定,进行合乎常人思维的推定,做出判断[2]。
犯罪认定
认定和辨析
(1)轮奸是二人或二人以上男子在同一时间轮流强奸同名妇女的行为,轮奸是强奸罪的严重表现形式,不是独立罪名。轮奸妇女或*女幼**的,应分别定为强奸罪或奸淫*女幼**罪。轮奸行为是强奸妇女或*女幼**的共同犯罪,应按处罚共犯的原则来处理。
(2)轮奸与男女流氓之间乱搞两性关系的界限。具有流氓前科劣迹或现实流氓行为的男女之间,自愿发生*交性**行为,属于道德败坏,相互玩能,放荡淫乱的行为,是一种流氓活动,不能认定为轮奸。但是在一伙男女进行淫乱流氓,挟持女青年实施强奸的,对于后者应认定为强奸罪。
(3)强奸罪与不正当*行为性**的界限,强奸罪与未婚男女在恋爱过程中发生不正当*行为性**的界限。未婚男女在恋爱过程中发生的不正当的*行为性**,是指双方自愿并非违背妇女意志的*行为性**,无强制*交性**性质,因而不构成犯罪,是一种违背社会主义婚姻关系与伦理道德规范的行为,应以批评教育和道德舆论谴责的方法解决。但是在恋爱过程中,女方明确提出断绝恋爱关系,男方纠缠不放,并以*力暴**手段强行与女方发生*交性**行为的,应认定为强奸罪。
(4)强奸罪与通奸行为 ,在男女发生*行为性**前,既不违背妇女意志,又无勉强女方变范的行为,双方从内心到外部表现形式完全自愿,属典型的通奸行为。即使事后,因被揭穿,女方为保住自己的脸面而告男方强奸,或因女方事后反悔而告男方强奸,均不能定强奸罪。对“半推半就”的奸淫行为的认定是指行为人与妇女发生*行为性**时,该妇女既有“就”的一面即同意的表现,又有“推”的一面即不同意的表现。应当全面审查男女双方的关系怎样,*行为性**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如何,行奸后妇女的态度如何,该妇女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风情况等等。如果查明“就”是主要的,则属假推真就,不能视为违背妇女意志而以该罪治罪科刑。反之“推”是主要的,应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应当以强奸罪论处。[5]
婚内强奸认定
丈夫强奸妻子能否构成强奸罪,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都有争议。 我国刑法对丈夫能否成为强奸罪主题,没有排除和肯定。认定婚内强奸是否构成强奸罪,婚姻关系是否合法有效的关键。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合法的婚姻,产生夫妻之间特定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同居和*生活性**是夫妻之间对等人身权利和义务的基本能容,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就是对同居和*生活性**的法律承诺。合法的夫妻之间不存在丈夫对妻子性权力的侵犯。婚内强奸可以认定为犯罪,对于婚内强奸的认定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1)认定为强奸罪。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关系名存实亡,丈夫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妻子发生*行为性**的情况下,应以强奸罪论处,但是应当严格限制。这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一是,男女双方虽以登记结婚,但是并无感情,并且尚未同居,也未曾发生过两性关系,女方坚决要求离婚的;二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长期分居的。主要理由如下:1、强奸罪是指以*力暴**,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交性**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客观上行为必须具有以*力暴**,胁迫或者其他使妇女不能抗拒,不敢抗拒的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交性**的行为;主观上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2、婚内强奸在客观和主观上的表现都符合强奸罪的主、客观表现,而且强奸罪中的妇女也并没有把妻子排除在外,而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是关键所在。很明显,婚内强奸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3、从强奸罪的犯罪要件来看,立法并没有将丈夫排除在犯罪主体之外。也未将丈夫列为特殊的强奸犯主体,即所谓的“婚内强奸主体”。从客体来看,强奸罪客体是指人身权利*特中**有的性的权利。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性不可侵犯的权利。妇女的性权利是妇女的一种特有的人身权利。侵犯这种权利,违背了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交性**行为的权利。从刑法的基本原则来看,认定以上两种行为为强奸罪也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刑法》虽未具体规定婚内强奸为犯罪行为,但是从对强奸罪的规定可以知道,以上两种行为是可以构成强奸罪的。
(2)认定为犯罪,但不宜定为强奸罪。丈夫违背妻子意志,以*力暴**手段强行与妻子发生*行为性**,并以此手段,长期对妻子进行*虐性**待,情节恶劣的行为。该行为应当认定为犯罪,但是不宜定为强奸罪。此种情况符合虐待罪的构成要件,在我国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定为虐待罪,但是最好能够立法规定一个新罪名,为“婚内强奸罪”确定相应的刑罚标准,以更好的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家庭稳定。1.该行为符合虐待罪的构成要件,可以定为虐待罪。2.丈夫的行为侵害了妻子的人身权利,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事实,具有较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具有可惩罚性,但是夫妻关系可能没有完全破裂,还有挽回的余地,因此不宜认定为强奸罪,而认定为虐待罪,告诉才处理,那更有利于保护家庭关系。3.规定新的罪名“婚内强奸罪”主要是经丈夫长期的*虐性**待之后,如果妻子认为双方的夫妻关系已无继续存在的必要了,妻子可以诉丈夫构成婚内强奸罪。而如果单单定为强奸罪,那么主动权就不在妻子手中了,而在国家公诉机关的手中,那么就可能在公诉机关追究丈夫强奸罪的刑事责任时,而妻子并不愿意,以致出现上面所说的“妻子向法院要丈夫的尴尬场面”,那也不利于保护婚姻家庭关系。
(3)认定为不违法,只是道德问题,或认定为违法但只给予一定的治安处罚或教育。现实生活中,夫妻之间难免会发生一些不愉快的事情,丈夫实施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妻子进行*生活性**的行为,此时可能导致夫妻双方产生别扭,但是双方感情还是深厚的,还愿意在一起生活,所谓夫妻床头打架床尾和,妻子并没有告发丈夫的意愿,更没有让丈夫承担刑事责任的想法,只是想通过第三方的调解以处理生活中的一些小冲突,这时候法律就没有必要介入,因此可以认为不违法,或已经构成违法,此时可以应妻子的申请,由相关部门可以给予丈夫一定的治安处罚或教育,这样更符合法律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合法婚姻关系的精神。如果单纯地认定为犯罪,那就可能导致家庭的破裂,更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不符合法律的精神。[5]
犯罪处罚
中国法定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力暴**、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女幼**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女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女幼**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女幼**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来源百度[可爱][可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