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花800元嫖娼被举报,事后不承认,女方:就是来送个打火机

【头条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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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

民警是“仙人跳”的*子骗**?当事人 拨打110电话核实民警身份。

发生在2021年的一起案例

在2021年的某一天,李某(化名)在微信上和张某(化名)聊天,两人提前在微信上谈好,男方给女方800元,女方到男方的房间为其进行服务,服务结束后付款

这天,李某按照和张某微信上的约定来到了酒店房间,刚进来没多久,遇到警察上门检查

两人十分害怕,声称: 自己只是上门来送打火机,没有其他事情。

一男子花800元嫖娼被举报,事后不承认,女方:就是来送个打火机

同时,当事人张某甚至怀疑 民警系 “仙人跳”的*子骗**, 目的是想敲诈勒索,为了证实民警的身份, 随即拨打110电话进行身份核实

一核实,方知到对方是真实的民警身份,是因为接到 群众举报,市区某酒店有*情交色易**,这才上门检查

一男子花800元嫖娼被举报,事后不承认,女方:就是来送个打火机

刚好检查到张某房间,张某和李某对民警所说的*情交色易**不承认,女方某说自己只是受张某的委托,上门给男子送打火机的,不是*情交色易**,没有涉嫌卖淫嫖娼行为

民警表示怀疑,要求两人拿出手机,查询两人手机微信聊天

不查不知道, ,李某和张某已经 在微信上谈好了价格,今天只是上门服务 ,服务结束后就付款,李某所说的上门送打火机为借口,根本不存在。

手机聊天记录让谎言不攻自破, 两人最终承认存在卖淫嫖娼行为。

一男子花800元嫖娼被举报,事后不承认,女方:就是来送个打火机

目前, 警方已对两人进行了治安处罚。

【案例分析】

李某和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卖淫嫖娼?

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同性之间或者异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不包括*油推**等按摩服务)(包括阴道交、口淫、手淫、*交肛**等)的行为。

案件中李某和张某在微信上约定男方 给女方800元价格,女方到男方房间里面为其服务 ,符合了卖淫嫖娼的构成要件,以金钱为媒介,进行*情交色易**,发生性关系。他俩的行为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的,构成了卖淫嫖娼。

一男子花800元嫖娼被举报,事后不承认,女方:就是来送个打火机

警方如何认定卖淫嫖娼行为?

认定卖淫嫖娼需要符合几个条件:

1、存在卖淫嫖娼的既定事实,既存在金钱交易行为而约定发生性关系。

卖淫,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自愿和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嫖娼,是指以给付金钱等物质利益为手段,与卖淫者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李某和张某之间是否构成卖淫嫖娼违法行为,首先在于他们二人双方之间是否 以金钱为媒介 发生性关系,他们微信上约定800元的价格,是存在以金钱为媒介的行为的。

其次,李某和张某双方之间 是否具有感情基础 ,张某和李某之前彼此不熟悉,也并没有进行交往,是没有感情基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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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证据充分

1>当事人供述

对于卖淫嫖娼的认定,需要双方当事人对于违法事实的供述和认定,既承认双方在进行一个*情交色易**。

目前,我国在查处治安案件所涉及的 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仅有嫌疑人的供述 ,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2>除了嫌疑人的供述外,公安民警还应调查的其他证据

如:民警当场抓获时民警的证言;或者现场的有关物证或书证;或者能够证明卖淫嫖娼的视听资料;或者介绍或容留人的证言;或者其他人证、物证等。

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如果嫌疑人不承认卖淫嫖娼,可以认定卖淫嫖娼行为。

本案件中,虽然李某和张某没有承认自己卖淫嫖娼,只说是送打火机的,但民警根据2人的聊天记录等相关证据,可以知道,存在卖淫嫖娼的行为,是可以进行相关处罚的。

一男子花800元嫖娼被举报,事后不承认,女方:就是来送个打火机

卖淫嫖娼行为如何处罚?

嫖娼在我国是属于违法行为,但不是犯罪行为。 仅违反治安行政管理,所以只会受到行政处罚。 所以民警对张某和李某进行了相关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