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中关联方间的资金拆借现象十分常见,那关联方的这种债权投资通常会有哪些涉税风险?现行税法中关于限制关联方债权投资采取了国际通用作法——利用债资比限制条件来防止可能的资本弱化问题。具体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 (一)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二)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三)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一)金融企业,为5:1;(二)其他企业,为2:1。
虽有上述规定,但如果企业能够提供相关资料证明相关的债权投资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准予税前扣除。
关联债资比的计算公式,如下:
关联债资比=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
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关联债权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各月平均权益投资=(权益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计算债资比时,需要注意几个问题。
1、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比如关联方委托金融机关向企业*款贷**,且资金来源于关联方;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款贷**,但由关联方提供担保且负连带责任;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债权实质的投资。
2、权益投资的具体范围是企业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所有者权益一般包括: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如果所有者权益金额小于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的和(此时企业处于累计亏损状态),则权益性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如果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的和小于实收资本(股本)金额,则权益性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总之为孰大原则,权益科目出现负数时只取正数之和。
3、计算债资比时,应该以“年”为单位计算,而不是以某个月的数字为标准进行计算,而应该在计算年度内将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和平均权益投资进行求和,将这两个和相除,如上述公式所列。
如果企业的债资比超标且实际税负高于境内关联方时还想全额扣除利息要准备哪些资料来证明自己接受的关联债权投资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呢?我们认为应准备的资料包括:同期资料;企业及企业集团的偿债能力和举债能力分析报告;关联债权投资的性质、目的及取得时的市场状况、货币种类、金额、利率、期限和融资条件等;同期同类无关联方提供的*款贷**利率及融资条件等;其他能证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资料。当然除了准备相关资料外还应积极与主管征收机关沟通,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