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股权投资业务中,投资机构与企 业在签订股权融资协议时往往包含对赌条款,约定触发回购条款时,通常由大股东承担回购责任,同时约定目标公司对其回购义务承担担保,本文简称为 “回购担保”,系较为常见的对赌方式。就其效力及履行问题梳理如下:
1.公司为大股东履行回购义务提供担保的,可能得到法院支持。
参考案例:
Ø 福建省高院(2018)闽民终 411 号
【案件简介】
2012年 10 月 23 日,黄平作为投资人出资 1500 万认筹信颐公司 5.674% 的股份,并约定投资人有权要求大股东在满足约定条件时履行股权回购义务,且公司对回购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后因大股东未能完全履行回购义务,投资人将目标公司及大股东诉至法院。
【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支持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二审法院: 因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将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及债权人利益,因此公司承担回购担保条款无效。
Ø 强静延、曹务波股权转让纠纷案-( 2016 )最高法民再 128 号 - 最高院
【裁判要旨】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因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及债权人利益,因此公司承担回购担保条款无效。
再审:最高院认为投资人对公司提供担保经过股东会决议尽到审慎注意和形式审查义务;公司提供担保有利于自身经营发展需要,并不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 故案涉担保条款合法有效,瀚霖公司应当对投资人支付股权转让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投资人要求公司履行回购担保义务,实务中一般审查担保时公司内部审批流程是否真实完整,尤其是股东(大)会决议。
Ø 强静延、曹务波股权转让纠纷案-( 2016 )最高法民再 128 号 - 最高院
【案件简介】
2011年 4 月 26 日,瀚霖公司(“目标公司”)、强静延(“投资人”)、曹务波(“大股东”)等多方主体共同签订了《增资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约定强静延作为投资人向瀚霖公司增资 3000 万元,并就曹务波在特定条件下的股权回购义务作出约定,且瀚霖公司对曹务波的回购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2012年 5 月 31 日,强静延与曹务波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由大股东曹务波回购强静延持有的瀚霖公司股权。上述协议签订后,曹务波未履行支付义务。强静延将目标公司及大股东诉至法院。
【裁判要旨】
最高院再审裁定公司担保有效。 其一,强静延已对瀚霖公司提供担保经过股东会决议尽到审慎注意和形式审查义务。 《增资协议书》、《补充协议书》均载明“瀚霖公司已通过股东会决议”的表述,协议经各方有效签署,可以认定强静延有理由相信瀚霖公司已对包括提供担保在内的增资扩股一揽子事项通过股东会决议。 其二,公司法十六条之立法目的,系防止公司大股东滥用控制地位,出于个人需要、为其个人债务而由公司提供担保,从而损害公司及公司中小股东权益。 本案中,担保行为有利于瀚霖公司的自身经营发展需要,并未损害公司及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不违反公司法十六条之立法目的。认定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符合一般公平原则。
3.如担保无效不代表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而根据担保无效的过错责任分配,公司需要承担与过错对应的赔偿义务。
案例:(2017)最高法民再 258 号
【案件简介】
2010年 6 月 8 日,通联资本(“投资人”)、久远公司(“目标公司”)、新方向公司(“大股东”)签订了《增资扩股协议》,约定通联公司出资 3000 万元向救援公司增资,且救援公司在《增资扩股协议》中承诺对新方向公司进行股权回购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中,大股东新方向公司与目标公司久远公司提交了一份2010年 6 月 9 日包括通联公司在内的 4 名股东签章的久远公司《股东会决议》,拟以该决议所通过的公司章程相关内容,证明久远公司为新方向公司提供担保,未履行我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决议程序,应属无效;通联公司作为久远公司股东,应当知道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裁判要旨】
本案股权回购的担保,因目标公司未提交实质性股东大会决议而无效。投资人因未尽合理注意义务,目标公司未提前约定担保议事规则,均需对担保条款无效承担过错责任。 通联公司在签订《增资扩股协议》时,未能尽到要求目标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的合理注意义务,导致担保条款无效,对协议中约定的担保条款无效自身存在过错。 久远公司在公司章程(2009年 6 月 9 日之前)中未规定公司对外担保及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议事规则,导致公司法定代表人使用公章的权限不明,法定代表人向生建,未经股东会决议授权,越权代表公司承认对新方向公司的股权回购义务承担履约连带责任,其对该担保条款无效也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 七条 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根据该条规定,通联公司、久远公司对《增资扩股协议》中约定的“连带责任”条款无效,双方均存在过错,久远公司对新方向公司承担的股权回购款及利息,就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法律建议
如股权投资中,需要采用回购担保的,建议在文件中明确交易模式,投资机构应对公司的担保行为内部审批流程是否完整进行审查,尽到审慎注意和行使审查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