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的主题是“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 有力支持全面创新”,为更好回应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关切,增强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济源中院知识产权庭整理了已审结的典型案例,通过典型案例的示范作用,共同营造尊重创新、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诉济源
某销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摘要
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系第1921065号“JOMOO”、第4044548号“JOMOO九牧”、第6860453号“九牧”注册商标专用权人。2018年,济源某销售部向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交纳30000元保证金后,与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开始以每年签订一次特约经销合同的形式开展合作,销售九牧系列相关产品,并在店铺门头、店内装潢标注“JOMOO九牧”“JOMOO”标识。双方特约经销合同到期后,济源某销售部仍在店铺门头、店内装潢标注“JOMOO九牧”“JOMOO”标识,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之间的特约经销合同到期后,济源某销售部按合同约定应终止使用相关标识和宣传,但该销售部在其开设的店铺门头、店内装潢上继续使用“JOMOO”“JOMOO九牧”标识,其店内经营的商品项目包含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享有注册商标核定使用项目的种类商品,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消费者误认为销售的商品系商标权人提供或者与商标权人存在商标许可等关联关系,已超出指示销售商品品牌信息的必要限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行为,构成对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对九牧厨卫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维权费用及相关合理支出予以支持。判决:济源某销售部停止使用“JOMOO”“JOMOO九牧”标识,赔偿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损失 6000 元。
典型意义
此类纠纷多发生在特许经销合同到期之后,在特许经营行业内较为常见。究其根源,是因为很多加盟商在特许经销合同期满后,仍继续从事与许可人相同的行业,或者继续经营其原有店面,仍希望使用许可人的商标等经营资源,但存在其他纠纷导致不愿意再支付许可人品牌使用费,从而产生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等现象。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被许可人可以在双方约定的区域内合法使用被授权的商标等特许经营资源,但到期后双方便不再存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关系,此时被许可人应及时去除商标标识等特许经营资源,需要注意的是,被许可人需要去除的商标标识不限于店铺招牌,也包括店内装潢、产品包装、展示柜、宣传册等所使用的特许经营资源,否则也同样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