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幕墙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向业主提供《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其内容应当符合《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33)和《建筑幕墙》(GB/T21086)等相关工程建设标准的规定。
2 、建筑幕墙的安全维护实行业主负责制。在建筑幕墙工程竣工验收后,建筑幕墙的业主应当按下列规定委托有相应工程设计、施工和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定期安全隐患排查:
3、在幕墙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年时,应对幕墙工程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此后每五年应检查一次。应对板材、密封条、密封胶、硅酮结构密封胶等进行检查。检查项目应包括:
1)幕墙整体有无变形、错位、松动,如有,则应对该部位对应的隐蔽结构进行进一步检查;幕墙的主要承力构件、连接构件和连接螺栓等是否损坏、连接是否可靠、有无锈蚀等;
2)玻璃面板有无松动和损坏;
3)密封胶有无脱胶、开裂、起泡,密封胶条有无脱落、老化等损坏现象;
4)开启部分是否启闭灵活,五金附件是否有功能障碍或损坏,安装螺栓或螺钉是否松动和失效;
5)幕墙排水系统是否通畅。
4、幕墙工程使用10年后应当对工程不同部位的结构硅硐密封胶进行粘结性能的抽样检查,此后每三年检查一次;
5、幕墙在竣工交付使用时,施工单位对硅酮胶、金属板材、石材都应提出10年的质量保证书。
6、幕墙外表面的检查、清洗、保养与维修的作业中,凡属高空作业者,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的有关规定。
7、幕墙的检查与维修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1)当发现螺栓松动,应及时拧紧,当发现连接件锈蚀应除锈补漆或更换;
2)发现板材松动、破损时,应及时修补与更换;
3)发现密封胶或密封条脱落或损坏时,应及时修补与更换;
4)发现幕墙构件和连接件损坏,或连接件与主体结构的锚固松动或脱落时,应及时更换或采取措施加固修复;
5)应定期检查幕墙排水系统,当发现堵塞时,应及时疏通;
6)当五金件有脱落、损坏或功能障碍时,应进行更换和修复;
7)当遇到台风、地震、火灾等自然灾害时,灾后应对幕墙进行全面检查,并视损坏程度进行维修加固。
当幕墙遭遇强风袭击后,应及时对幕墙进行全面的检查,修复或更换损坏的构件。对施加预拉力的拉杆或拉索结构的幕墙工程,应进行一次全面的预拉力检查和调整;
当幕墙遭遇地震、火灾等灾害后,应由专业技术人员对幕墙进行全面的检查,并根据损坏程度制定处理方案,及时处理。
8、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仍继续使用的玻璃幕墙,业主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安全评估,并按照评估意见执行。
9、 建筑幕墙的使用应当保障建筑幕墙结构的完整性,不得随意改变或附加构造。确需改变或附加构造的,应当事先征得原幕墙设计单位的复核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