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赌博平台判刑多少年 (参与网上的赌博犯不犯法)

平安广西网通讯员 胡东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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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发不义之财,黄某、梁某夫妇与韦某充当赌博网站的代理,招揽他人赌博,在不到半个月的时间内赌博账号投注额累计731万余元。不久前,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认定黄某、梁某、韦某犯开设*场赌**罪,作出相应的刑罚判决。

女子梁某是河池宜州人,前些年到柳州务工时认识了来宾人梁某。两人结婚后在柳州市柳南区继续租房打工。梁某在朋友的教唆下帮助他人利用赌博网站账号开设*场赌**,2017年8月22日被法院以犯开设*场赌**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万元。

然而,梁某在缓刑期间并没有悔改,在丈夫黄某的唆使下,夫妻俩谋划利用租住房开设*场赌**、担任赌博网站的代理人。黄某又找来在柳南区务工的韦某一起干。2018年8月初*场赌**开张,黄某当总负责人并在认识的人中招揽赌徒,梁某、韦某操作电脑连接赌博网站,以赌“龙虎”的方式招揽他人进行赌博,并按参赌投注金额千分之八获取赌博网站返利。同年8月16日23时许,民警前往黄某夫妇的租住房,当场抓获黄某、梁某、韦某及7名参赌人员,并缴获用于赌博的电脑主机1台、显示屏1台、键盘1个、鼠标1个。经统计,该赌博账号投注额累计731万余元,获返利5万余元。

同年9月,黄某、梁某、韦某因涉嫌犯罪被执行逮捕。今年2月底,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黄某、梁某、韦某犯开设*场赌**罪。

经审理,柳南区法院认为,黄某、梁某、韦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收投注并参与利润分成,他们的行为构成开设*场赌**罪,且属情节严重。在共同犯罪中,黄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梁某、韦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黄某、韦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梁某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决定对黄某从轻处罚,对梁某、韦某减轻处罚。梁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罪,应当撤销缓刑,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

柳南区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梁某犯开设*场赌**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撤销原犯开设*场赌**罪判处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3万元的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4个月,并处罚金5.5万元;黄某犯开设*场赌**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4万元;韦某犯开设*场赌**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罚金已预缴);对黄某违法所得的5万余元,予以追缴。

黄某、梁某、韦某均不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法理评析

开设*场赌**罪,指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具赌**、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我国刑法第303条第2款规定:“开设*场赌**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3人以上的,或者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属于刑法第303条第2款规定的“开设*场赌**”行为。其中,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或者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或者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均应当认定为刑法303条第2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黄某夫妇和韦某合伙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开设*场赌**,赌徒投注额累计达731万余元,获返利5万余元,故3人均构成开设*场赌**罪,且犯罪情节严重,依法应当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幅度内处罚。法院依据黄某等3人的犯罪事实、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以及认罪的态度等情节,决定对黄某从轻处罚,对梁某、韦某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