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前不久,吴亦凡的刑事案件开庭了,由于涉及到隐私,所以吴亦凡的案件采取的是不公开庭审的方式进行,我们所知道的信息只有其涉嫌两个罪名:强奸罪和聚众淫乱罪。吴亦凡是因为强奸罪被批捕的,后来为什么又加上了聚众淫乱罪呢?这两个罪名又有什么区别呢?
案例1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上海地区法院的案例:
2021年5月11日,被告人张三、李四将与被告人小美的*交性**视频发布在“黑马军团执行力”微信群内,并召集微信群内多名男子至本市普陀区XX路XX号浣沙时尚酒店8526房间内,被告人小美明知集体淫乱,仍自愿通过*交性**、K交等方式与多名男子进行淫乱活动。
同年6月3日,被告人王二、张三等人在本市普陀区XX路XX号XX酒店XX房间内将与被告人小美有关的*交性**视频发布在上述微信群,召集微信群内多名男子至上址,通过*交性**、K交等方式再次与被告人小美自愿进行淫乱活动。之后被告人张三又将被告人小美带至本市普陀区XX路XX弄XX号XX室的宿舍内,再次召集微信群内多名男子与被告人小美自愿进行淫乱活动。
2021年6月9日,被告人张三、王二、李四被民警抓获。次日,被告人小美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四名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经法院审理,被告人被告人张三、王二、李四、小美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最终,法院判处张三、王二、李四、小美均构成聚众淫乱罪,处以有期徒刑7个月。
法律分析
强奸罪和聚众淫乱罪最核心的区别就是是否出于自愿,从前述案例不难看出,小美每次都是在明知有多人的情况下与多名男子发生*行为性**,在整个淫乱过程中,张三、王二、李四也从未违背小美的意愿,说白了,就是你情我愿。
强奸罪保护的是女性行使性权利的自由权,聚众淫乱罪保护的则是社会秩序,保护公序良俗不被破坏,保护社会道德的底线。
有人认为,聚众淫乱罪甚至没有具体的被害人,且都是成年人之间你情我愿的事情,国家为什么非要予以打击和制裁呢?
原因很简单:国家不容许这样的行为出现。聚众淫乱罪属于典型的行政犯,这点和杀人、放火、抢劫不同,并非每个人都出于天然、本能的认为应当是犯罪。恰恰相反,有一小部分人还特别希望聚众淫乱罪不是犯罪。但是,国家的立法考虑的是社会整体的利益,需要维护最基本的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法律需要去引导道德,而不能为了满足极少部分人的一己私欲而导致公序良俗的破坏。
因此,尽管有些犯罪没有具体的被害人,国家也要予以打击和制裁,美国曾经因为过度的自由而导致出现过大规模的“*妻换**俱乐部”,社会风气极度糜烂,最终因为引发了大批市民的不满和舆论的强烈谴责,政府才不得不出面将其强行关闭。
由此可见,法律是捍卫道德的最后一道防线,我们无权要求每一个人都做圣人,但是我们有权利要求每一个人都得遵守法律,一个人只要能做到遵纪守法,他未必是高尚的,但他一定是合格的公民。
当然,从犯罪的严重程度来看,显然强奸罪是要远超过聚众淫乱罪的,单从量刑来看,聚众淫乱罪最高也就判处5年,其刑罚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强奸罪就不同了,基本型就是3年到10年,严重的可以判处无期徒刑乃至死刑。
结语
吴亦凡虽然是以涉嫌强奸罪被批捕的,但是在侦查过程中,侦查机关肯定掌握了他大量的其他的犯罪情况,尤其是聚众淫乱罪,区别就是女生自愿与否的问题,女生自愿就构成聚众淫乱罪,女生不是自愿的则属于轮奸。由此可见,像吴亦凡这样的人,真的是一点底线都没有,我还是坚持原来的预判,他的刑期肯定是10年起步,上不封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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