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财务管理规定 (医院财务管理制度大全)

一、医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医院的一切财务经济活动在院长的领导下,由医院财务经济管理处统一办理。

二、根据国家对医院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医院各项收支均应纳入财务管理。严禁非财务部门收取病人和有关业务单位现金、支票,严禁设立帐外帐,私设“小金库”和公款私存。

三、根据国家有关编制预算规定及医院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各业务部门根据财务处要求,密切配合,编制医院收入预算、支出预算和项目预算。编制预算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由财务经济管理处拟定医院年度预算,报职代会审议通过,报省卫生厅批准后,由财务经济管理处统一掌握执行。

四、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不多收,不漏收;及时、按实、准确出具收费收据。根据权责发生制的要求,门诊、住院病人发生的费用,当日入帐,当日结算,及时报帐。

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开支标准和开支范围,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计划规定的用途,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和手续,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六、各类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财务部门。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接受,并向有关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更正、补充。

七、购置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和大型修缮(拆改建)项目,要事先进行可行性论证和评议,提出可行性方案,报院领导审批,方可购买和实施。

八、各职能科室预算内开支,要于月末提出下月资金使用计划,由财务经济管理处审核后统筹安排。超预算或计划外开支,有关科室要提出书面报告,交院领导批准后执行。

九、严格遵守《票据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件》、《银行结算办法》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规定,保证资金安全。

十、库存物资要严格管理,科学、合理确定库存物资储备定额,加速资金周转;定期进行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及时处理盘盈、盘亏、毁损等情况;制定各项措施,保证物资安全。

十一、低值易耗品实物管理采取“定量配置、以旧换新”等管理办法。低值易耗品领用实行一次性摊销,个别价值较高或领用报废相对集中的可分期摊销。低值易耗品报废收回的残余价值,作为其他收入。

十二、药品实行“计划采购、数量金额管理、加速周转、保证供应”的管理办法,合理核定药库和药房储备资金。

十三、固定资产实行三帐一卡核算管理制度,财务处对固定资产进行综合管理,负责总帐;国资办负责明细账;各使用科室负责固定资产台账(卡片)。

十四、专项资金的管理,遵循“先提后用、量入出、专款专用”的原则,按照规定的用途和开支范围以及开支标准办理。

十五、未尽事宜,按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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