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秀是如何让杨雄大闹翠屏山的 (杨雄石秀翠屏山)

文:赵小昭 时拾史事 未经授权严禁转载搬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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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雄和石秀在翠屏山,杨雄石秀怎么死的

▲ 罪案史录2|古典名著里的大案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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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案系列周日更新

1994年TVB有部剧叫《第三类法庭》,剧中提出“三类法庭”之说:一是刑事法庭,现实世界里的法律;二是道德法庭,传媒和舆论;三是“天”,良心的法庭。实质上就是: 社会修订的法律、集体铸造的道德 、个人世界观。

杨雄和石秀在翠屏山,杨雄石秀怎么死的

▲p1 《第三类法庭》剧照

剧中提出了一系列问题:究竟是什么正义?法律代表的就是绝对的正义吗?舆论正义能替代法律正义吗?道德审判就能维护社会公义吗?

也许我们能从《水浒传》里扬雄石秀的“翠屏山杀人碎尸案”里找到一些答案,在用道德审判代替法律审判、私刑正义取代法律公义的“道德刑场”上,只有杀戮,没有法律,只有血腥,没有正义。

  1. 蓟州城双尸案

杨雄和石秀在翠屏山,杨雄石秀怎么死的

▲p2.蓟州城双尸命案

在“翠屏山杀人碎尸案”发生的前一天,蓟州城里发生了一起轰动全城的双尸命案。

1117年11月中旬的一个凌晨,蓟州城中卖早点的小贩老王挑着一担糕粥,伙计“小猴子”提着一个灯笼跟在他后面。

穿过一条小巷时,老王脚下一滑,接着就被一个不明物体绊倒在地。小猴子用灯笼一朝,叫道:“哎呀,老板你的粥担子把一个和尚撞倒了!”老王摸索着站了起来,一看自己两手全是血迹,立刻大叫“碰瓷啦~碰瓷啦~和尚撞粥讹人啦!”

几家邻舍听得,赶紧点灯笼的点火把出来来看热闹,这一看不得了,根本不是也和尚碰老王的瓷,而是老王的粥担子把和尚碰得一丝不挂死了,“遍地都是血粥,两个尸首倘在地上。”

众邻舍赶紧把老王捉住,要去官司陈告---这群蓟州“朝阳群众”的法制觉悟从何而来呢?因为宋代法律制定了起诉四种形式:

  1. 自诉

指被害人及其亲属为追究侵害其人身及财产安全的人的法律责任,向司法机关直接控告,这是一种最普遍的起诉方式。其中的鲁达打死镇关西命案、宋江杀惜命案和杨雄石秀杀人案都是属于自诉案件。

  1. 第三人告发

指被害人及其亲属以外的其他知情者,发现犯罪后向官府告发的一种行为。如武松杀公差四人命案、雷横枷打白秀英命案等。

  1. 官司纠举

指官吏和官府提起的诉讼。如宋江浔阳楼反诗案,宋江写了反诗后后被江州通判黄文炳发现,向江州知府蔡九告发。通判“掌倅贰之政,凡兵、民、钱谷、户口、赋役、狱讼听断之事,可否裁决,犯与守臣通签书施行。”

4.自首

指犯罪事实被发觉以前,罪犯主动向司法机关告知自己的犯罪经过,表示愿意接受审判,这是起诉的另一个重要方式。如杨志命案和武松杀嫂、斗杀西门庆复仇案都属于自首案件。

和现代一样,古代法律也有自首减免刑罚的原则。《宋刑统》沿用唐律,规定“诸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根据该原则,又有诸多具体规定,如轻罪虽发,因首重罪者,免其重罪; 不实不尽者只追究其不实不尽之罪; 遣人代为自首或应相容隐之亲属首其罪同自首法; 知*欲人**告或案问欲举而自首者减二等坐之; 官吏因公失错自觉举者同自首法等。

但同时对于一些重大犯罪行为,如*伤杀**强窃、奸淫掳掠、妖教蛊毒等,自首就不能减免刑罚。

此外,宋代法律还规定,起诉须有事实根据,否则官司不予受理。《宋刑统》规定: “诸告人罪,皆须明注年月,指称实事,不得称疑,违者笞五十。”制定这条法律的初衷是为了避免有报假案和诬告,可是其漏洞也是明显的,来看一个典型的案例----

西门庆教唆并协助潘金莲毒杀武大后,做了三件事:

第一、收买法医何九叔;

第二、贿赂清河县县长兼法院院长;

第三、威胁恐吓证人,包括左右邻居,尤其是郓哥。

这三件事都是围绕一个目的,就是应对武松打官司。西门庆这样做有一个重要的原因:武松是“都头”,是个懂法律的刑警队长!所以,武松首先想到的是走法律程序,开始搜集证据证人,到县政府打官司。

当武松作为被害人家属,拿了一纸辞状和武大两块尸骨到阳谷县衙自诉,法院院长就是不采信、不受理。 “都头,但凡人命之事,须要尸、伤、病、物、踪五件事全,方可推问得”。

一般人走法律程序遇到这种情况,有两种办法:

1、99%的人忍气吞声;

2、剩下1%,不断*访上**,就是进京告御状。

武松既不*访上**,也不是甘心就此罢休,而是自己动手执法:杀人。

西门庆为何没料到这个结局呢?越是用不法手段左右法律得到利益的人,就越依赖、相信法律---在清河县,法律是为西门庆这个阶层的人服务的。

蓟州城双尸命案的结果又如何呢?

老王和邻居们去了官府,陈述了经过,在满足起诉条件后,知府受理了案件,《宋刑统》规定: “若应合为受,推抑而不受者,笞五十。”

宋代法律规定地方长官必须组织人员奔赴现场勘验。蓟州知府取了供词,行下公文,委当方里甲,带了仵作行人,押了邻舍、王公一干人等, 下来检验尸首。

关于尸体检验,无论在技术上,还是法律上,宋代均有严格的规定,宋真宗咸平三年下诏: “今后*伤杀**公事,在县委尉; 在州委司理参军。如缺正官,差以次官,画时部领一行人躬亲检验委的要害致命去处。或的是病死之人,只仰命官一员画时检验。若是非理致命及有他故,即检验毕画时申州,差官复检指可见,不仅有初检,尚有复检。如实,方可给与殡埋。”

对于尸体检验,须严格如实填写,否则,要依*论法**处。《宋刑统》规定: “诸有诈病及死伤,受使检验不实者,各依所欺减一等。若实病死及伤,不以实验者,以故入人罪论。”

众人登场看检已了,回州禀复知府:

“被杀死僧人, 系是报恩寺暗黎裴如海。傍边头陀,系是寺后胡道。和尚不穿一丝,身上三四道搠伤致命方死。胡道身边,见有凶刀一把,只脖项上有勒死痕伤一道。”

知府传唤了裴如海所在的寺庙僧人,问来问去,都是“不清楚”,“不知道”,“不太熟”...

知府也没个决断。还是当案孔目聪明:“立个互相杀死的文书便了。”

知府:“哟西。” 草草结了案。

2.翠屏山杀人碎尸案

杨雄和石秀在翠屏山,杨雄石秀怎么死的

▲p3杨雄杀妻

第二天,蓟州城东门外二十里的翠屏山上一片萧瑟,青草枯了,白杨树的叶子落了,两名轿夫在半山腰等待他们的雇主许愿归来:

等到红日平西,不见三个下来;分付了,又不敢上去;挨不过了,不免信步寻上山来。只见一群老鸦成团打块在古墓上。(《水浒传》第四十四回)

他们两个人凑上前,大吃一惊,“枯藤老树下,断肠人喂了昏鸦。”乌鸦们正在撕扯一条血乎乎的肠子。

轿夫飞奔去城里,找到雇主的家人一起去蓟州府里首告。知府随即差委一员太尉,带了仵作行人, 来翠屏山检验尸首。经查验,现场一共有两具女尸:一个是蓟州两院押狱兼刽子手杨雄的妻子潘巧云,一个是他们家的侍女迎儿。

更诡异的是,两具女尸的旁边,“遗下一堆妇人、头陀衣服。”

这时知府突然想起了前日双尸案里两个赤裸的和尚、头陀,赶紧询问潘巧云的爹。“那老子把这僧房酒醉一节,和这石秀出去的缘由,都说了一遍。”

两起命案联系到了一起,知府很快将扬雄和他的拜把兄弟石秀列为重大嫌疑人。为什么?

也许潘巧云有别的奸夫呢?裴如海做一场法事就有一大笔收入是个有钱的和尚,潘巧云和迎儿身上的首饰财物也不见了,不能排除有劫财杀人的可能啊!

因为杨雄石秀的职业---侩子手和屠夫。

杨雄的职业是两院押狱兼侩子手。何为两院呢?《宋会要》中有记载。宋代州一级的司法机构有府、州院及司理院,有的则将州院并入司理院,或者是将司理院分为左、右司理院,故此成为两院。押狱就是监狱的管理人员。在北宋时期监狱的管理人员分为狱掾、狱吏、典狱官、司理、蒙自、狱子、杖直、押狱等。

石秀做了很长一段时间屠夫,杀猪宰牛,卖肉。

证据是潘巧云和迎儿吊在翠屏山的枯树上,和挂在石秀曾为潘家经营的肉铺的铁钩子上的猪肉一样的碎尸和内脏。这样职业的手法,完全体现了一个职业侩子手和专业屠夫的水准。

“妇人潘巧云,割在松树边。” 潘巧云是被凌迟的。“杨雄向前,把刀先斡出舌头,一刀便割了, 且教那妇人叫不的。”然后“一刀从心窝里直割 到小肚子上,取出心肝五脏,挂在松树上。”《宋史·刑法志一》:“凌迟者,先断其支体,乃抉其吭,当时之极法也。”

“使女迎儿,杀死在古墓下。”她是被“腰斩”的,“杨雄手起一刀,挥作两段。”古代的“腰斩”是用重斧(或铡刀)从腰部将犯人砍作两截。这种刑罚周代已经出现,直到雍正年间方被废除。

  1. 道德刑场

杨雄和石秀在翠屏山,杨雄石秀怎么死的

▲p4 孟瑶饰演潘巧云

在《水浒传》里,潘金莲被视作“第一淫妇”。假如潘金莲没有嫁给又矮又丑的武大郎,而是嫁给了杨雄这样有身份有地位的公务员,假如色迷迷的西门庆不从她窗下经过……出现在她眼前的也不是一个比她老公强百倍的叔叔,“潘金莲”的命运会不会有所不同呢?

当这些“假如”都成为现实,“潘金莲”就能逃过一死吗?潘金莲之后,有一个和她命运、性格、际遇十分相似却又存在很多本质区别的“淫妇”潘巧云。

潘巧云因其是七月七日生的,因此小字唤做巧云。秦观词云:“纤云弄巧,飞星传恨。”。人长得也美貌,有丫鬟伺候着,老公杨雄不仅是“上面有人”的公务员,在江湖中还颇有名气,比嫁给武大郎一大早还要起来做炊饼的潘金莲幸福多了,看起来她怎么也不该步潘金莲后尘,甚至被后来许多学者评论比潘金莲更“该死”、更“淫荡”。

潘巧云,简直是潘金莲的脱胎换骨升华版。

黑鬒鬒赛鸦鸰的鬓儿,翠弯弯的新月的眉儿,香喷喷樱桃口儿,直隆隆琼瑶鼻儿,粉浓浓红艳腮儿,娇滴滴银盆脸儿,轻袅袅花朵身儿,玉纤纤葱枝手儿,一捻捻杨柳腰儿,软浓浓粉白肚儿,窄星星尖翘脚儿,肉奶奶胸儿,白生生腿儿。

这番描述如果是在写一个*楼青**女子或者《西游记》里面妖精是非常恰当的,但在潘巧云是一个良家已婚妇女,等于直接告诉人:*货骚**!淫妇!

“病关索”杨雄的职业是两院押狱兼充市曹行刑刽子,这个职业本身就不讨女人喜欢,每个月有二十天在单位值夜班,剩下十天还经常喝得烂醉。潘巧云的欲望在杨雄这里是受到压制的,这时,裴如海出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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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5“巧云,你还是那么销魂!”

发现潘巧云和裴如海的奸情后,石秀心里想的是:原来这婆娘倒不是个良人。

实际上,在《水浒传》中并没有任何潘巧云想*引勾**石秀的举止。但是在在捉奸态度上,石秀比杨雄还要积极。杨雄第一次听石秀说起此事,石秀的态度就是“似这等淫妇,要他何用!”,杨雄也不过是“大怒”,说“这*人贱**怎敢如此!”

也许杨雄心想,本来和潘巧云就是半路夫妻,把潘巧云骂上几句,把裴如海打上一顿,大不了一封休书结束这段婚姻。

杨雄不追究,石秀不同意。石秀一生气,后果很严重。在石秀的策划之下,翠屏山血案发生了。

  1. 潘巧云和裴如海该当何罪

杨雄和石秀在翠屏山,杨雄石秀怎么死的

▲p6 潘巧云和裴如海

在中国古代,通奸又称为和奸。和,意思就是男女相愿。在《水浒传》中,潘巧云裴如海与潘金莲西门庆两起通奸的不同在于,作为他们的受害者--丈夫,武大郎凭自己的能力是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而杨雄是有绝对的权利和把握通过法律手段惩治“奸夫淫妇”的。

《宋刑统》规定:

“犯奸而奸人杀其夫,谓妻妾与人奸通,而奸人杀其夫,谋而已杀故杀斗杀者,所奸妻妾虽不知情,与杀者同罪斩,谓所奸妻妾亦合绞。”

“诸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部曲、杂户、官户奸良者,各加一等。”

“诸奴奸良人者,徒二年半;强者,流;折伤者,绞。其部曲及奴,奸主及主人之周亲,若周亲之妻者,绞;妇女减一等;强者,斩厖”

“诸和奸,本条无妇女罪名者,与男子同。强者,妇女不坐。其媒和奸通,减奸者罪一等。”

因为宋朝统治者维护等级制度,对非法性关系有明确的立场。在处罚时,卑犯尊加重处罚,尊犯卑相对轻些。杨雄本身就在体制内,而且“上面有人”,属于“尊者”,而屠夫的女儿潘巧云和和尚裴如海相对来说就属于“卑者”,根据石秀掌握的证据,法律是可以替杨雄讨回公道,实现正义的。

但是他却选择动用私刑。

就算杨雄石秀想亲手解决“奸夫”,也应该在案发现场,而不是私设刑场。

宋朝还规定“诸妻犯奸从夫捕”。“诸夜无故入人家者,笞四十。主人登时杀死者,勿论。”若奸夫入人家行奸,家主“登时杀”,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如王宝强和马蓉,王宝强要离婚,应该是将马蓉出轨的证据提交给司法机构,而不是发微博昭告天下;马蓉所犯何罪,应该是法庭审理,而不是让网友来口诛笔伐。

扬雄石秀武松们杀人的行为,仿佛让人看到了正义实现的一些途径,可是到最后却揭露其本质---以违背法律正义的代价来实现的道德正义。这虽然是在法律视角下解读文艺作品里的虚构的“替天行道”,却不妨碍我们去向往正义。

参考资料:

《水浒传》 [明]施耐庵、罗贯,林峻校点,上海古籍出版社 2004 版。

《宋刑统.杂律》《庆元条法事类.杂律.诸色犯奸》

《“武松斗杀西门庆”故事的法学解读》作者王亚军

《水浒传种的法律解读》作者乔新生-《博览群书》1998-07-07

《从潘金莲案论宋代法律与实践的背离》作者潘梅

《从水浒传谈宋代的诉讼制度》作者陆仁茂、肖海英 中图分类号:D929.44 文献标码:A文章编号:1009 - 1750(2012)01 - 0047 -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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