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幼女犯罪案例注解 (未满14岁性侵为何不追究刑责)

性侵不满14岁幼女罪量刑标准,性侵幼儿犯罪的问题

刑法上的故意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由此,故意包括认识因素(或者意识因素)-即明知行为会危害社会和意志因素即希望或者放任。故意犯罪的认识因素离不开明知的内容。从明知的内容可以分析行为人罪过的大小。明知的认识内容应当以行为人在实施行为之前或行为时对客观事实的认识为内容,他包括:首先,对行为性质的认识。其次,对行为对象的认识。再次,对行为结果的认识。

明知与否是一个对他人主观意识的认定,而这个主观因为关系到自己涉罪与否,犯罪嫌疑人一定会千方百计地否认自己明知,犯罪嫌疑人对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被害人年龄的明知与否,以及司法上对该问题的认定,是关系到相关犯罪出罪入罪的关键,该类性侵行为人大部分发生在外务工人员,年龄偏年轻化;被害*女幼**绝大多数系在校学生,以本地人为主;双方主要通过网络社交软件结识;双方多建立恋爱关系。性侵行为人常辩解其不属于“明知被害人系*女幼**”,目前立法对性侵*女幼**案件主观明知的认定标准模糊。

性侵不满14岁幼女罪量刑标准,性侵幼儿犯罪的问题

我们认为应当从下列几个方面来分析嫌疑人对*女幼**年龄的明知与否:

一般情况下,在被害人实际上未满14周岁的前提下,下列情况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其不满14周岁。

明知被害人读初中或者小学;明知被害人当年在14岁左右;社交软件显示被害人读初中或在14岁、15岁;明知被害人尚未成年但未进一步核实年龄;被害人报大年龄,但能看出其与真实年龄不符,未进一步核实;其他可能知道被害人是*女幼**的情形。

动机方面,对于否认不知被害人是*女幼**的性侵行为人,应当严格控制出罪,根据性侵行为人的年龄和认知能力区分认知义务;根据性侵行为人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动机区分认知义务。性侵行为人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或基于恋爱、或基于卖淫嫖娼、或为了寻求刺激,根据其不同的动机对性侵行为人主观明知被害人系*女幼**的认知义务予以区分。

证据方面,调取性侵行为人、*女幼**以及其他证人的言词证据,结合案发时*女幼**的照片、视频等资料,综合判断*女幼**的身体发育情况;结合旁证,如熟悉*女幼**的证人,去了解*女幼**的言谈举止;从*女幼**与性侵行为人见面、发生性关系时是否穿着校服,以及其他穿着进行判断,嫌疑人与被害人聊天记录。

性侵行为人在与被害*女幼**认识、交往中,虽不知其准确的出生年月,但清楚被害*女幼**身份、学校等方面的信息。因被害人谎称年龄或者官方登记出生信息错误等,性侵行为人掌握被害人的年龄信息与被害人的真实年龄相互矛盾,其认定嫌疑人的明知就更加要谨慎,具体情况实践中比较复杂,被害人因为年龄尚幼,对*行为性**的认识程度远不如成年人,没有判断是非的能力,加上很多都是因为家庭矛盾、父母矛盾等等问题引发的问题少女,父母对其管教不够,其本人对社会的认识非常有限,又多集中在网络等虚拟世界中,表面看起来自愿与嫌疑人发生性关系,在刑法中该自愿因为其年龄限制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