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摘要】
2017年,甘肃省的赵先生与其第一任妻子由于性格差异较大等原因协议离婚,并与前妻约定,儿子和女儿跟着赵先生一起生活。
2018年,为了弥补自己的感情空缺,也为了给孩子们一个完整的家庭,赵先生通过网络认识了王某丽。通过了解,王某丽也曾经有过一段婚姻,此时的王某丽虽然带着一个孩子,但是也正想要寻找到另一半一起开启新的生活。
通过多次见面了解,两人于2019年10月份便订了婚,11月份领了结婚证,而且12月份还在自己的家中举办了酒席。

赵先生原本以为,重组家庭后,王某丽将会给自己和孩子们一个幸福的家庭,从此以后可以放心把自己和家庭交给她。没想到,王某丽如今却变成了孩子们的噩梦。
原来,赵先生与王某丽重组家庭后不久, 王某丽就会经常打骂赵先生的两个孩子 ,当时赵先生还单纯地以为,王某丽作为这个家庭的女主人,教育孩子也是应该的,所以并没有把这件事情想得过于严重。
有时候,赵先生也会劝说王某丽,让她下手轻一点,毕竟还是个孩子,但是王某丽却反驳赵先生太护着自己的孩子了,随后就会耍脾气说不让她管她就不管了,让赵先生自己管孩子。
在这种压力下,赵先生为了这个家庭能够平和地共同生活下去,便会向王某丽妥协,向她赔不是。

正是赵先生这样的态度,使得王某丽越来越放肆。
随着赵先生外出打工,不得不把自己的孩子全都交给了王某丽看管,两个孩子一步步沦为王某丽出气的工具。
赵先生远赴北京打工后,每次跟家里打视频电话,手机里都会不断传来王某丽对两个孩子的抱怨、辱骂声,在这时,赵先生仍然觉得王某丽作为一个女人独自带三个孩子不容易,所以并没有多想。
但是后来,孩子因为尿床便会遭到王某丽的打骂,甚至不允许孩子使用家里的尿盆,而且孩子因此尿裤子也会被她打。赵先生得知这些事情后,为了整个家庭能够继续生活下去,还是选择了隐忍。

2021年,赵先生再次外出打工时,察觉到了王某丽行为的异常。
那天,王某丽突然给赵先生打来电话,告诉他女儿被烫伤了,目前已经进入天水市秦州区天坛医院住院了。
赵先生在电话中急忙向王某丽询问,自己的女儿到底是怎么烫伤的,但是王某丽支支吾吾地半天都说不清楚女儿的手到底是怎么烫伤的。
随后,赵先生的姐姐也给赵先生打来了电话,赵先生的姐姐在电话中不断地哭诉着,并跟赵先生说明了事情的真相,同时,她建议赵先生报警。但赵先生此时还是为了这个家妥协了,放弃了报警。

12月28日,赵先生放心不下女儿的伤势,于是便放下手里的活,直接向领导请假回家。
急匆匆赶回家里的赵先生,见到王某丽后,直接追问女儿的手伤势如何,但王某丽一直躲躲闪闪,说不出事情的原委。
而当他看到自己女儿的手被烫得血肉模糊时,更是心疼地哭了起来,开始懊悔自己对王某丽不该那么容易地轻信。
之后,赵先生又从自己的孩子口中得知,王某丽有时候为了惩罚两个孩子, 会让两个孩子一边吃小米椒一边喝醋,甚至会让孩子站在奶粉桶上,用手电筒直射孩子的眼睛,孩子眨眼或从奶粉桶上掉下来的话又会迎来一顿毒打。

而孩子手上的伤,也是 因为王某丽嫌孩子吃饭慢,强行将孩子的手按到了开水锅里。
面对如此恶毒的行为,2022年6月至7月,赵先生决定寻求天水市秦州区西门镇派出所和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的帮助,但是遗憾的是,对于孩子受伤的事情并没有取得实质性的进展。
2022年10月,赵先生咨询过律师后,重新提供了报案材料,这次赵先生收到了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藉口派出所显示“赵某某被虐待案已受理”的案件回执单。
2023年6月5日,赵先生收到天水市秦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赵某某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该鉴定书的鉴定意见为:赵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023年7月4日,赵先生终于拿到了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出具的立案告知书,警方认为,认为王某丽的行为符合刑事立案条件,现对王某丽故意伤害一案立案侦查。
警方立案后,相关部门曾表示希望双方就此事达成和解,但赵先生这次果断拒绝了,坚持要为孩子讨回公道。
目前,天安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也在进一步的调查取证中。
【案例来源:中华网新闻频道】
【律师说法】
一、王某丽虐待赵先生两个孩子的行为构成何罪?应当如何惩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由此可知,构成故意犯罪,需要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并希望或放任其发生。
具体到本案中,王某丽明知自己的行为将会对赵先生的女儿造成伤害,仍然希望该危害结果发生,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具体到本案中,王某丽若被判定构成故意伤害罪,由于赵先生的女儿经医学鉴定后造成轻伤二级,因此,王某丽应当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本条规定从虐待家庭成员的角度出发,若法院将伤害行为判决构成虐待罪,则施虐者只需被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1条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条规定,将“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作为特殊群体加以照顾,监护人、看护人实施虐待行为的, 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中,赵先生的女儿属于未成年,应当适用本条法律规定。
二、警方为何不自行立案侦查?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10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2、且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3条规定:“经过审查,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对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告知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受理。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依法调取公安机关已经收集的案件材料和有关证据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移交。”
由于虐待罪属于亲告罪,因此,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只有在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进行处理的,公安机关才会受理。
本案中,赵先生报案后,警方一开始没有受理的做法实际上是错误的,但不排除赵先生递交的材料不完整的情况。
三、相关部门希望双方达成和解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18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由此可见,为了家庭的稳定,对于父母对子女犯罪,法律上倾向于采取劝诫、制止、训诫等方式。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1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可见,法院在审理虐待罪等自诉案件时,也有权进行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