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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 言
近年来,二手车市场活跃,部分消费者出于二手车价格低廉等原因,选择购买二手车。二手车虽价格较新车低廉很多,但二手车往往存在着曾经遭遇过碰撞、剐蹭的缺陷。部分二手车还经历过更换发动机、水泡等重大事故, 如消费者在购入二手车后发现车辆情况不同于卖家所述,应当怎么寻求救济?如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权,应当举证哪些内容,方能保证最大限度维护己方权利。 本文通过梳理挖掘分析(2022)浙08民终114号舒某枫、某二手车信息咨询服务部买卖合同纠纷案,寻求最佳的解决路径。
二、案 件 基 本 信 息
(一)裁判书字号
(2022)浙08民终114号舒某枫、某二手车信息咨询服务部买卖合同纠纷案
(二)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三)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舒某枫
被告(上诉人):某二手车信息咨询服务部
(四)基本案情
2021年5月20日,舒某枫到某服务部处挑选二手车并看中案涉北京现代朗动轿车一辆。舒某枫将车辆开至朋友修理厂检查后决定购买,并与某服务部(甲方)签订《旧机动车买卖合同》,约定:车辆转让价款为50000元; 甲方保障此车可正常过户,乙方车款一次性付清,甲方承诺无重大伤亡事故,无切割、无泡水、无火烧,如有其中一项全款退车。 同日,舒某枫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舒某枫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车辆存在焊接痕迹,遂找到某服务部,双方于2021年5月29日协商由某服务部退还2000元车款,双方在买卖合同上将车款50000元修改为48000元,某服务部经营者桂青林通过微信转账付给舒某枫2000元。
后舒某枫于2021年10月13日委托衢州维真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案涉车辆进行检测,检测结论为“(右A柱变形,右B柱变形,符合更换特征,烧焊,右C柱变形,符合更换特征,烧焊),符合我公司检测协议中‘三大项检测项目’的判定标准,结论为事故车,排除火烧车,排除泡水车,其他说明:右前翼子板内衬钣金修复,底板变形”。 报告中详细的检测情况显示:前保险杠、后保险杠、右后车门、右前车门、中网、左前大灯、右前大灯符合更换特征;左前翼子板、左前车门、机盖符合做漆特征;左后车门、左后翼子板钣金修复;发动机支架螺栓拆卸;发动机油底壳渗漏。 舒某枫据此认为某服务部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 ,故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并已花费律师费5000元。
另查明,案涉车辆初始登记时间为2012年11月5日,分别于2016年8月26日、2016年9月2日、2019年5月23日经过三次转移登记。舒某枫购买前的车主为祝某明,某服务部于2021年5月18日从祝曙明处购买了该车辆,未办理过户,保险未到期。 该车曾于2015年1月21日发生两车碰撞的交通事故,造成本车零部件更换花费5695元。
三、案 件 焦 点
某服务部在售车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四、原 告 诉 求 与 被 告 抗 辩
原告(被上诉人):舒某枫
1.要求撤销《旧机动车买卖合同》,判令某服务部退还购车款50000元;
2.要求某服务部赔偿舒某枫150000元及检测费699元;
3.要求某服务部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诉讼过程中,舒某枫增加要求某服务部赔偿律师费5000元、误工费1658.1元、差旅费200元的请求。
被告(上诉人):某二手车信息咨询服务部
某服务部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用。
五、案 件 裁 判 要 旨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以及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规定,二手车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规定,家用二手汽车销售经营者应当对二手汽车的来源是否合法、行驶里程、维修记录、交易记录、车辆存在问题等重要信息在出售前进行全面核查、检测,并将核查、检测的准确结果以书面或者其他可以确认的方式告知消费者。二手汽车的行驶里程、维修等情况无法核查的,应当将无法核查的事实和可能存在的隐患以书面或者其他可以核查的方式告知消费者。 经营者未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二手汽车进行核查、检测或者隐瞒、谎报核查、检测结果,造成消费者损失的,消费者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本案系二手机动车买卖,争议焦点为某服务部在售车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对于已经使用过的二手机动车交易,车辆里程数、事故记录、维修情况是直接影响车况和车价的最主要因素,也是消费者购买二手车最为关心的信息。 根据上述规定,从事二手车销售的经营者,在销售前应当对车辆的维修记录、事故记录等重要信息进行全面核查,并在销售时主动、如实告知真实情况,以便消费者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合理的心理预期,这也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的法定义务。
本案中,车辆检测报告显示案涉车辆系事故车且存在七处更换、五处维修的事实,某服务部在售车时并未如实全面告知。 某服务部辩称其自身亦不知情,对此一审法院认为,舒某枫从祝曙明处购买案涉车辆时保险尚未到期,某服务部应当知晓案涉车辆在人保公司投保的事实,车辆的事故记录可以从保险公司查询,舒某枫也是通过该方式获取到相关证据, 某服务部作为长期从事二手车销售的经营者,对该核查途径应当清楚,也完全有能力、有条件查询到车辆的理赔记录 ;退一步讲,即使某服务部无从查询相关记录,也可以通过全车检测的方式履行核查义务,从舒某枫提供的费用来看,全车检测成本并不算高,故对某服务部的该抗辩意见不予采纳。某服务部辩称舒某枫是在已经检测过车辆的情况下决定购买,对此一审法院认为,消费者在买车时的注意义务不能免除经营者的告知义务,也不是转移经营者检验核查义务的理由,故同样不予采纳。 综上,认定某服务部存在欺诈行为,舒某枫据此主张撤销合同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要求某服务部“退一赔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关于退还的车款金额,虽然舒某枫购车时的车款是50000元,但双方已对合同中车款价格变更为48000元,故某服务部应当退还的车款为48000元,三倍赔偿金额为144000元。
综上所述,某服务部应当退还舒某枫车款48000元,赔偿舒某枫144699元,扣除车辆折旧费后,某服务部应实际退还舒某枫车款48000元、赔偿舒某枫140000元。
二审法院认为,经营者未按规定对二手汽车进行核查、检测或者隐瞒、谎报核查、检测结果,造成消费者损失的, 消费者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案涉二手车辆的维修记录,某服务部在出售前应当全面核查,并将核查准确结果告知舒某枫。 某服务部还作出了案涉车辆无重大伤亡事故,无切割、无泡水、无火烧的保证。但根据一审证据显示,案涉车辆在舒某枫里购买之前就发生过重大事故并存在维修记录,与某服务部所作保证内容相悖。 退一步,即便某服务部无法查询案涉车辆的维修记录,作为二手车经销商,也应将无法查询维修记录的情况如实告知舒某枫,更不应在车辆未核查、检测的情况下作出无重大伤亡事故等的保证。某服务部在未尽到经营者真实、全面提供商品信息之义务的情况下,仍作出前述保证, 该保证亦属虚假,并导致舒某枫陷入错误认识购买了车辆,某服务部的行为构成欺诈。 因此,某服务部上诉认为不构成欺诈的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六、裁 判 结 果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十条、第五十五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判决:一、撤销舒某枫与某服务部于2021年5月20日签订的《旧机动车买卖合同》;
二、某服务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舒某枫购车款48000元并赔偿140000元;
三、舒某枫于2022年1月20日前将车架号为LBEMDAFC9CZ040569,现车牌号为×××的北京现代朗动汽车以及车辆登记证书退还某服务部,并配合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过户费用由某服务部承担;
四、驳回舒某枫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03元,减半收取计2202元,由舒某枫负担172元,由某服务部负担203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七日内交纳,逾期强制执行。
二审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七、案 件 评 析
近年来,二手车市场不断扩大,二手车交易具有不同于新车交易的特殊性。一方面,二手车往往存在着剐蹭、碰撞的事故,买卖双方对此也有着足够的预期。因此,无论是法律或是合同约定,均会降低对出卖人出卖车辆的标准要求。另一方面,由于二手车买卖往往经过多轮流转,车辆流转前所遭遇的事故具有不透明的特征。不排除有部分经营者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向买受人隐瞒车辆的重点缺陷,导致买受人陷入了严重不利地位的情形发生。
买受人在发现其遭受了出卖人欺骗后,如希望采取诉讼途径解决争议。 往往有两条诉讼路径可以选择,其一为主张出卖人违约,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其二为主张出卖人构成欺诈,撤销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经营者欺诈消费者的三倍赔偿金。 本案中的原告采用了第二种诉讼路径。二手车买卖合同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 绝大部分二手车卖家以买卖二手车为业,构成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反垄断法》中的经营者,此时买方也就构成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者 ,其如能够证明卖方存在欺诈行为,则大概率会被法院认定可获得三倍赔偿,能够最大限度维护己方权利。
对于卖方的欺诈行为,法院往往根据买卖双方中的合同约定进行认定,本案中,卖方在合同中向买方保证 “甲方承诺无重大伤亡事故,无切割、无泡水、无火烧,如有其中一项全款退车。” 但事实与此并不相符,法院据此认定卖方构成欺诈并无异议,与此类似的案例还有(2021)浙02民终4759号民事判决书。
八、双 方 主 要 举 证 内 容
在此类案件中,无论买方主张合同违约,并要求卖方支付违约金。或者主张撤销合同,并要求卖方赔偿。 最重要的证据均为买卖双方关于买卖二手车的合同约定, 卖方是否对二手车的质量作出保证与承诺,是否对二手车曾遭遇的事故作出足够披露,都将影响卖方是否构成违约或欺诈。因此, 如买方购买二手车被骗,应当尽可能举证有关于双方合同约定的内容,并根据双方合同中的约定选择有利于已方的诉讼路径,以期在诉讼中占据优势地位。
九、相 关 法 律 规 定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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