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科手术引起的肠瘘的医疗纠纷 (子宫切除术的医疗纠纷多吗)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19日,徐某因下腹无规律胀痛3月余入住x镇卫生院,经检查诊断为:宫颈炎性疾病、宫颈囊肿、子宫颈息肉、宫颈囊肿、阴道炎,当日行宫内节育器取出术,因探查不清,终止手术。

取环造成子宫穿孔医疗纠纷,子宫切除与肾损伤医疗纠纷案例

因持续腹部疼痛,住院治疗观察至4月26日,再次给原告行宫内节育器取出术,取环操作困难,术中徐某突然感下腹剧烈疼痛,疼痛难忍,伴有恶心、未呕吐,伴有下腹坠胀,x镇卫生院遂终止手术,向徐某告知病情后,经120救护车转院至x县第一人民医院就诊。

x县第一人民医院以疼痛急诊收住院,当天经手术治疗,行腹腔镜检查、腹子宫修补、腹小肠部分切除、小肠修补术、肠系膜修补术、宫内节育器取出术,5月7日出院,出院诊断为:创伤性子宫破裂、创伤性回肠破裂、肠系膜裂伤、取出子宫内避孕装置、完全性右束支传导阻滞。

【患方观点】

在原告存在妇科炎症、宫内节育器取出困难的情况下,第二次手术前被告对该手术没有进行充分的讨论,术中,被告违反妇科手术操作规范和常规,在未采取任何措施的情况下盲目钩取节育器,未尽谨慎和注意义务,造成原告创伤性子宫破裂、创伤性回场破裂、肠系膜破裂,被告的诊疗行为给原告的身体带来极大的伤害,精神蒙受重大痛苦。

【医方观点】

1、2021年4月19日原告因取宫内节育器并下腹胀痛三月余入住被告妇科,经检查诊断为:宫颈炎性疾病、宫颈糜烂等,4月19日、26日两次取节育器未成功,因腹痛厉害转至x县第一人民医院。

2、因被告受技术、医疗设备条件的限制虽给原告造成一定的伤害,但被告已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及时向原告告知病情并转院到x县第一人民医院诊疗,为救治原告病情被告为原告垫付医疗费用。鉴定机构未充分考虑基层医院实际技术水平,让被告负有96---100%的责任过高,请求法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认定被告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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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意见】

患者徐某因创伤性回肠破裂,行肠部分切除术后,符合九级伤残;患者徐某因创伤性回肠破裂;肠系膜裂伤,行小肠修补+肠系膜修补术后,符合十级伤残;患者徐某因创伤性子宫破裂,行子宫修补术后,符合十级伤残。x县x镇卫生院的过错参与度为96-100%。

【医疗过错分析】

1、患者徐某,在x县x镇卫生院就医过程中,依据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要求,患者在x县x镇卫生院两次节育环取出时间医嘱单中均未显示;x县x镇卫生院医嘱出院时间(2021年4月26日16:00医嘱离院);

诊疗经过显示第二次取节育环时间为2021年4月26日19:30分,而x县第一人民医院入院情况记载:入院日期:2021-04-2615:55,今日10点左右再次在当地卫生院行取环术,充分显示病历书写内容不规范、不详细,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2、诊断的正确是否是治疗的关键,治疗原则和措施是否妥当,决定病情的恶化与好转。临床诊断的目的在于确定疾病的诊断,并据此采取有针对性的治疗,使病情向好的方向转化。因此不准确、不及时、不全面的诊断均可属错误诊断。早期正确的诊断可以使其得到较好的治疗效果。

由于诊断延误,在拟诊过程中选择的治疗方法不利于疾病的好转甚至使疾病恶化,最终使疾病失去治疗机会。患者在医方就诊时,第二次取节育环未取出时,患者有明显腹痛、腹胀等不适,医方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未能认真进行鉴别诊断,子宫、腹腔脏器是否有损害,诊疗(转院前)存在过错。

3、未尽相关注意义务根据现有送鉴材料分析,x县x镇卫生院对于患者徐某在诊疗过程中行宫内节育器取出术中,因患者徐某存在妇科炎症,宫内节育器取出困难,应在B型超声下、X线直视下或在宫腔镜下取出;

但x县x镇卫生院未采取任何措施盲目钩取,应当使用的医疗设备未正常使用,造成创伤性子宫破裂;创伤性回肠破裂;肠系膜裂伤等一系列损伤,术中操作技术不熟练,不规范,存在医疗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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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被告x县x镇卫生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徐某各项损失268233.31。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